张永兵、温世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法律属性研究

作者:张永兵、温世扬 发布时间:2014-08-28 07:10:21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产权是从动态上对所有权及其各项权能进行重新安排以实现社会稀缺资源最优化配置和市场最高效率。企业所有权实质为对企业收益的占有权和分配权,亦即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此意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所有权配置给了顾客或使用者。法人财产权说更能合理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属性,而成员账户之出现是为了将社员之财产权益进行准确记载和划分,从而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和退社结算之依据,并不能证明社员对自己的出资仍然享有所有权。立法者在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之人格、独立之财产、成员有限责任和合作社独立之责任同时,应当完善与之相关的第三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制度。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产权; 企业所有权; 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法律属性研究_张永兵.pdf


文章出处:《当代法学》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