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农村信用社因其立法层级低、变动大、公法性等问题而陷于存续危机。我国可以借鉴域外农村信用社立法先行、利益交换与民主管理等公私合作经验; 通过提升立法层级,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确立保障农村信用社主体地位的私法机制; 通过利益交换机制创设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立法还应赋予农村信用社对治理形式的选择权利,设定政府的法定义务,通过公私合作路径求得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公私合作立法先行利益交换民主管理农村合作金融法
公私合作_我国农村信用社存续的有效路径_域外立法经验及其借鉴_郑景元.pdf
版权所有 © 2014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