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公共养老金由于其特殊的缴付机制和委托管理特征, 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行为很容易偏离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目标。针对公共养老金具有的资本属性和公共政策性, 我们可以吸收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中的受信人制度安排及最新理论成果,以此来解决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即应以信托制构造我国公共养老金管理的法律模式, 并确立我国公共养老金管理机构对受益人( 或计划参与人) 的受信人义务。
【关键词】养老金投资;政府干预;信托法;受信人义务
公共养老金投资中的受信人义务_倪受彬.pdf
文章出处:《法学》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