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尚元:劳务派遺用工管制与放松之平衡——兼析《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

作者:郑尚元 发布时间:2014-08-15 09:26:49         下一篇 上一篇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法》修订后, 加大了对劳务派遣经营和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管制力度,对于遏制劳务派遣经营泛滥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步使《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在《劳动合同法》修订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之余, 相关法律规范仍有许多值得完善或矫正之处最为明显的是《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有关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不符合劳务派遣弹性就业之属性。管制与放松管制须在合理、尊重规律基础上才能有出路才符合事物发展的辩证法。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修订;劳务派遣;管制;放松管制

劳务派遣用工管制与放松之平衡_兼析_劳动合同法_第58条第2款_郑尚元.pdf



文章出处:《法学》201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