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文辉:论公共规制的有效实现——以市场主体行为作为中心的分析

作者:靳文辉 发布时间:2014-07-21 19:24:55         下一篇 上一篇

摘  要:公共规制必须通过市场主体行为的改变来发挥作用,因此公共规制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取决于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市场主体可能采取的直接违法、制度规避、制度套利、共谋行为以及集体抗争等行为,都会导致公共规制的有效性难以充分实现。市场主体的行为类型与市场主体的贴现率、市场主体对制度信息的可得性和可理解性、市场主体对公共规制的信任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相关。以市场主体的可接受性为导向提升公共规制的有效性,应通过提升公共规制的稳定性品格、保证制度的制定和解释能为市场主体所理解、提高公共规制的经济绩效和公平相容性、重视激励型规制等方面措施来实现。

关键词:公共规制;市场主体;制度信任

论公共规制的有效实现_以市场主体行为作为中心的分析_靳文辉.pdf



文章出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