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的急剧膨胀,有分税制改革不彻底、举债及担保禁令刚性约束以及地方政府缺乏硬预算约束等法治环境原因。国外地方政府性债务应对的法治机制警示我们: 有效管控次级政府及地方政府债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机制与国家结构形式、分税制完善程度及资本市场成熟度有关;地方政府性债务管控应当以满足地方正当公共投资为目标。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的长效机制为构建以《地方财政责任法》为核心的财政分权法律制度体系;在此之前,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多元行政法律规制。
关键词: 地方政府性债务; 困境解决; 法治机制
2013 年12 月30 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全国政府性债务最新审计结果,截至2013 年6 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 17 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 77 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 72 亿元。从举债主体看,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是政府负有偿还债务的主要举债主体; 从债务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BT、发行债券是政府负有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 从债务资金投向看,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性项目。与2010 年审计结果相比,三年间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7. 1 万亿元,其中BT、信托等其他方式融资增长4.5万亿元,是2010 年的三倍。
地方政府性债务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所隐藏的潜在风险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性杀手”。如何从体制上走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困境——— “法内禁止、法外无界”,进而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规范且运营高效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应当说,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多年沉积的结果。要走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制度困境,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及法律等多种社会治理工具。近年来,经济学界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关注较多,而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究较少。构建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治理机制确乎需要从法治逻辑上予以统筹规划。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困境解决的法治机制_冉富强.pdf
文章出处:《当代法学》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