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作者:张翔 发布时间:2014-08-01 20:47:23         下一篇 上一篇

摘 要:除了必须附带补偿的征收,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诸多对于财产权“不予补偿的单纯限制”。此种限制往往被视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私人财产为了社会公共福祉所应承受的正常负担。财产权伴随社会义务的理念,是对“所有权绝对”理念的反思,其社会经济背景是个人的基本生存状态从主要依赖私有财产到主要依赖社会关联的转变,与社会主义或者“社会国家”观有着密切联系。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的观念对财产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保护财产“私使用性”的前提下,消解其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是现代宪法必须面对的课题。

关键词:财产权 社会义务 所有权绝对 征收 合宪性审查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_张翔.pdf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