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05年《证券法》修正案增加了第10条规定,特别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纳入公开发行范畴。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应当解释为只要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即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这给股东人数众多的现存公司和那些可能由于股东转让股份导致股东增多的公司带来很大困扰。因此,应当构建双层监管模式。首先,只要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即强制要求其必须注册为公众公司,履行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其次,如果发行股票可能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公众公司试图增资的,都必须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特别条件和核准程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关键词:证券公开发行; 向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 公众公司; 持续性信息披露;
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_彭冰.pdf
文章出处:《法学》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