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军: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研究

作者:张学军 发布时间:2014-07-19 09:58:36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原始基金”是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目前,《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章对此所作的规定存在着不足,需要加以完善。首先,原始基金在形式上限于“货币资金”。其实,它也应该包括“实物”。其次,原始基金不低于200 万人民币。其实,最低额应适度降低且考虑地区差异。再次,《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民捐助行为的种类、捐助行为的属性及其法律效力,均未规定。立法建议是民的捐助行为包括生前捐助和遗嘱捐助捐助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自“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时起生效公民遗嘱捐助在捐赠人死亡时生效。最后,原始基金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其实,当年即应享受税收优惠对超出当年额度的部分,可以在后几个年度实行税前扣除。

关键词:原始基金实物最低价值捐助行为税收优惠

基金项目: 杭州市法学会课题: “非公募基金会法律制度的完善”的阶段性成果。

非公募基金会_原始基金_研究_张学军.pdf


文章出处:《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