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作者:杨立新 发布时间:2014-07-20 19:53:17         下一篇 上一篇

摘  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同时增加规定了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就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差数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将倍数确定为“二倍"以下。这一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约惩罚性赔偿侵权惩罚性赔偿最低额赔偿 

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pdf


文章出处:《法学家》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