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现实贯穿人类社会活动的始终。民商法和经济法从两种不同的路径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各具特色。民商法基于平等主体假设和意识自治基本原则,多采用一些非信息工具与事后的补救措施,尽量排除公权的干预来规制信息不对称。经济法则打破了传统民商法的平等主体假设,灵活多样地运用各类信息工具和非信息工具规制信息不对称,是对民商法的超越和重要补充。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各有所长,也各有不足。各种信息工具也各有其局限性。对信息不对称进行法律规制时应遵循交易成本原理、系统性原理、组合性原理和配比原理。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信息工具; 市场失灵; 民商法; 经济法;
【基金】 中央财经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法金融学”课题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_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_邢会强.pdf
文章出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