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放:论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对金融监管的意义

作者:姚海放 发布时间:2014-06-29 19:45:59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中国《证券法》的证券概念主要以股票、债券为原型,其适用范围显然不足以应对金融创新的新发展。《证券法》应当借鉴美日等国的立法经验,引入"投资合同"概念作为判断证券属性的实质性标准,以扩张证券的适用范围。投资合同是投入某项共同事业的金钱投资,依赖他人努力而获得收益的行为;其被定义为证券是为避免投资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投资者能力不足,以保护金融投资者。引入投资合同概念在规范商品交易所规则、公司债权融资、金融衍生品类别理财产品的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诸多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前景。具体认定证券属性的权力,应当由立法授权给中国证监会。

【关键词】 证券; 投资合同; 他人努力; 金融监管;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项目“社会经济变迁视野下的公司法结构与制度完善”(项目编号:12MSFJD820002)资助

论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对金融监管的意义_姚海放.pdf


文章出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