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公权机构近年来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往往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方式对交易一方的私权进行额外规制或过度保护,但却带来不少负面后果。而这多源于公权机构对自身能力的过度自信以及对私权主体行为复杂性的认识不足。本文认为公权机构只有在考虑到交易双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干预者的能力限度与干预困境等因素时,才能作出正确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决策。
【关键词】 权利倾斜性配置; 公权干预; 利益关联度; 对策行为;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的一项成果。
权利倾斜性配置研究_应飞虎.pdf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