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利在产品中的附加值越来越高,日渐成为企业获利的主要竞争手段。目前,专利在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方面均已发挥积极作用。但利用专利进行信托融资发展缓慢。在合理设计信托融资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做到有效控制融资风险,保障融资的顺利成功。 一、专利信托融资的演变 基于宏观与微观经济持续、健康与协调发展的考虑,在知识产权、科技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下,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鼓励、促进、保障专利质押融资的政策法规,如《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贷款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等,以此规范质押程序和贷款条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大力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融资能力。虽然专利质押融资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融资比达到20%,但不可否认融资条件依然苛刻,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中小科技企业的实际需求。开辟多元融资渠道是破解专利融资难题的正确方向。其中,比较可行的融资方式是信托融资。 实践中,专利信托融资比间接银行融资开展的时间还要早一些。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首次推出专利信托业务,但由于各方对此种实践的认识不足而且没有较好的模式,该业务中途夭折,并沉寂了10年之久。为了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贷款问题,2010年中技所及合作机构联合发行“创新型企业债权融资信托计划”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信托计划”。为了克服传统信托融资存在的缺陷,该机构进一步创新信托产品结构、优化信托参与要素、设计质押处置方式,引入信托计划配套服务,发起设立“自主创新知识产权融资集合信托”,首期1000多万元的信托贷款支持了汉铭信通等3家企业。为了保障该种融资方式的可持续运行,地方政府还颁布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做法,有的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如日本《信托业法》的实施经验,为专利信托排除了制度障碍。 专利信托在实践中的曲折发展,给制度的设计创新带来了新的课题。一般认为,按照现行信托法对信托的规定,专利信托可以被界定为专利权人依法将自己专利技术的转化事宜委托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信托机构着力于转化受托项目的一种法律行为。专利信托将信托制度运用到专利领域,通过发挥其保值与增值功能来促进专利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是专利技术转化的一种制度创新。从制度安排来看,其最大的功能是为社会提供了一项优良的外部专利管理制度。相比其他融资方式,这种融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扶持专利企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信托平台可以针对不同的融资需求,设计个性化信托产品,提供个性化融资方案,促进信托市场专利融资的发展。 二、专利信托融资的风险与管控 风险是金融业固有的问题,只能将其降至可控范围之内。找出潜在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是确保融资安全的首要任务。 信托融资的风险表现决定了法律模式的设置方式。专利与信托融合的特性以及专利信托实践表明,专利类信托产品主要应防范以下几类风险。一是专利制度的国别、区域差异所带来的风险。由于各国、各地区在专利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使专利产品贸易遇到专利保护的制度障碍。二是国内政策风险。专利融资信托项目主要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致力于推动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由于专利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大,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专利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而对投资人的收益和信托投资业绩产生影响。三是专利的有效性风险。专利的先进性处于高度竞争状态,一方面,一些保密的先进技术对其构成威胁,另一方面,专利的公开使其时刻处于被模仿境地。四是专利许可风险。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融资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已就该项专利许可他人使用,或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则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会大打折扣以致信托计划资金的回笼期限延长。 风险控制作为专利信托融资项目的首要任务,主要通过规范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来实施。一是恪守投资策略及投资程序。从事专利融资项目的信托公司必须聘用专业人员建立专业高效的专利评价委员会和专利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专利项目进行价值与市场评估,分级独立审查,实行多数同意通过制度。二是由富有专利融资经验的管理团队与项目管理团队共同管理,密切追踪专利所涉行业相关市场的波动及发展趋势,并及时调整专利信托融资实施策略。三是严格筛选专利项目及合作企业,同时引进权威第三方参与项目的尽职调查、合约拟定、交易安排及风险评估。四是通过抵/质押、股东担保等外部权利设置转移风险,降低可能的损失。 三、专利信托融资模式设计 基于专利财产权的本质、专利信托融资的风险特点及风险可控性分析,并遵循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许可限度内,可采取以下三种法律运行模式开发专利信托产品。 (一)专利信托贷款模式 在信托贷款模式中,专利开发企业首先委托信托公司针对专利开发项目设立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接受专利企业委托后,对专利企业及其专利进行尽职调查,确认专利企业及其专利符合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与合规要求,然后募集信托资金,并将募集资金以贷款形式发放给专利开发企业;专利开发企业以某种适当方式担保信托贷款的偿还,到期依照信托合同还本付息。这种信托产品从本质上看,是银行质押担保贷款方式的延续,但其资金来源于信托公司的募集资金。 (二)专利股权投资信托融资模式 在股权投资模式中,首先由信托公司对所需资金的专利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于合规并具有实践性效果的专利项目,由信托公司向委托人募集信托资金成立信托计划,然后信托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购买专利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成为其股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专利持这种运作模式虽较专利信托贷款模式复杂,但相对于专利持有方而言,风险稍小,因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承担项目实施可能失败的风险。同时,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当的金融原则,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约定从每年的专利企业分红中取得收益,也可以约定由回购方在信托计划结束时由股权收购方一次性支付收购股权溢价款作为收益。信托计划委托人可因专利项目的社会适用性强而获得较信托贷款的固定利率更多的浮动收益。 (三)专利基金信托融资模式 我国合伙企业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专利基金化信托融资即信托型专利PE,主要通过设置专利类信托产品募集社会资金形成基金池,根据专利融资主体的需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与金融市场实际情况,组合各类融资模式进行资源配置。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或上市科技公司限售流通股及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类似专利企业股权的信托类业务。信托类PE+GP(普通合伙人)的新模式融合了信托与有限合伙两种法律结构。其基本运作程序为: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信托公司和专利基金公司一起对GP负责投资管理事务的运行,信托公司募集的信托计划则作为LP(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事务。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将体现为有限合伙人。此类信托产品主要适合具有多项专利、管理规范的成长性科技企业。专利信托计划资金如何有效退出是专利信托型PE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内法律法规不允许信托型PE通过投资的企业上市出让股权退出,因此,信托制PE只能在参股的专利企业IPO前选择回购、转让等方式实现信托计划退出。 结语 专利融资信托模式是在克服银行、证券融资方式弊端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特点而建立的新型融资模式。它有助于推动信托业根据法律模式介入专利信托融资实践,拓展专利与资本、生产与金融的有机融合,提高技术与资本的运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