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的新动向------刘俊海教授2013年4月23日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演讲实录

作者:刘俊海 发布时间:2013-06-25 09:24:34         下一篇 上一篇

主持人(李伟民律师):感谢各位律师朋友在百忙之中参加律协培训,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同时,他还担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所副会长兼秘书长,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研究有重大贡献。在座的各位知道,刘教授非常关注律师权益保护问题。他在去年连续在很多场合,呼吁对律师权利进行保护,呼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律师查询公司登记资料,呼吁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人共同体相互尊重,逐渐建立法律人共同体共有共享的价值观和话语体系。很多人非常敬佩他,很多律师同行很希望能跟刘教授进行交流,这次是非常好的场合。
我们这次讲座主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的新动向”,同时是“关于新形式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我们的具体安排是这样的。因为刘老师非常的忙,刚才我邀请他的时候还在接受采访,紧急赶到我们这里来。我们先有请刘老师连续做两个小时的讲座,之后安排15分钟的互动。
刘教授:感谢李主任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的邀请,非常荣幸和在座的各位律师朋友汇报一下《消法》修改研究工作的一些心得体会。
鉴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存在着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为贯彻党和国家“转方式、调结构”的战略部署,为了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拉动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健康增长,我在2009年6月曾系统地提出了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理由、指导思想与主要内容。当年6月11号,我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曾主张引入消费者的后悔权与隐私权。我一开始使用了“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和“消费者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制度”,采访记者在理解上还存在一定困难。为让读者一目了然,我选择了通俗易懂的概念“后悔权”。因为,商家忽悠消费者在其头脑不理性的情况下签名、画押、摁手印或者交款的行为并非契理性的契约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2013年4月23日)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一读草案》就引进了后悔权制度,尽管没有用“后悔权”三个字。
2009年6月15号,我接受新华网的独家专访,畅谈了对《消法》修改的总体看法。网址是:http://www.xinhuanet.com/xhft/20090615/ 2009年下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委托法学界,包括我本人和相关民商法学者研究消法修改的学者建议稿、立法理由和说明,我们也顺利完成了任务。中国消费者协会也高度重视消法修改课题的研究工作。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也在一直关注消法修改研究工作。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消法研究会召开了五次关于消法修改的专题研讨会,2011年由成功申请了中国法学会发布的省部级课题,专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开展深入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提交了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大家可能会问我,您为何突然冒出修改消法的立法建议?一是法学研究的职业敏感性;二是社会责任担当意识。我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副会长,但我从中消协不拿一分钱工资。法学家与法律人正确认识法学的本质很重要。法学就是正义之学、公平之学。我从去年6月25号开始在《人民日报》、新华社与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公开批评苹果公司有关售后服务的霸王条款。今年4月1号,苹果公司总裁库克正式代表苹果公司向中国消费者致歉、并承诺修改自己的霸王条款。有位思想极端的律师在我的微博上酸溜溜地留言说,我连续十个月跟踪和批评苹果公司的霸王条款要么是为了赚钱,要么源于偏执的思维方式。其实,这位律师自身的观点很偏执。律师为社会服务要么是为了赚钱,要么是偏执吗?没有第三种可能性吗?改变思想很重要,最重要是改变思维方式。我们律师界千万不要让全社会觉得律师界就是唯利是图的一群人,不给钱就不干活。律师在公共场合的发言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公信力。我一直觉得律师就是以促进社会正义为职业的特殊商人。律师首先是商人,律师挣钱光明正大。但律师的职业底线是维护公平正义。律师如果能够多做一些公益事业就更加功德无量。
前面是开场白。下面,我讲三个大问题:第一部分讲消法修改的历史背景,第二部分讲消法修改的理念升华,第三部分讲消法修改的制度创新。
第一部分:为什么修改《消法》?
首先,修改消法是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夯实消费者权益的内涵,拓宽消费者权利外延的需要。
1993年《消法》是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消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全票通过,没有一票弃权,也没有一票反对的两部法律之一。另外一部就是《仲裁法》。剩下所有的法律要不有人弃权,要不有人反对。但《消法》通过时没有一人反对,也没有一人弃权。
我们再看民间的反映。四年前有个公众对有关法律认知度的调查。可供选择的立法项目包括《宪法》、《刑法》、《民诉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问卷调查结果揭晓后,知名度最高的法律的不是《宪法》,也不是《婚姻法》,所以宪法学者和婚姻法学者们很失落。荣登榜首的法律是什么法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有些掉牙的老爷爷、老奶奶都知道有个消法49条,有个惩罚性赔偿,假一罚一;有的还知道知情权、选择权和选择权。知道这么多权利已经很不简单了。这种消费者维权精神融合成了3.15精神与3.15文化,对推动今天整个国家的法治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遗憾的是,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与实施以来功德无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挑战也非常多。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随着广大老百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需求的不断升级,决定了现行《消法》对有些问题无法给出妥当的界定与规范。有的情况是没有规定,有的情况是规定不明。某些立法措辞还会引起法官和律师之间不同的争论,这是客观存在的。
2001年,我跟一位著名法学家同时在《南方周末》写文章,我主张商品房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说商品房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不是消法意义上的商品。其实,记者约稿时没有告诉我们两个人都要同时为其撰稿,也没告诉我们各自观点不一样。结果,我们这两篇文章都是2500字,但论点论据针锋相对。我认为,商品房既然叫商品房,它就不是福利房,也不是房改房,它就具有商品的属性:一有使用价值,有居住功能,有出租功能,有销售功能;二有交换价值。如果一个产品同时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它不是商品是什么?而且“商品房”三个字本身说的都很清楚了,就是“商品房”,有的专家还说它不是商品。
虽然1993年《消法》制订的时候,的确没有当前非常活络发达的商品房市场,但是立法者之睿智恰恰表现在“商品”二字极强的包容性。词有时候字越少,概括越精炼,越能捕捉消费品的本质特征。立法者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只是采取抽象概括的方式,我个人觉得这就是立法者的过人之处。立法者者知道,从立法通过那天开始,每天会有新产品出来。不管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按照立法意图都该包括在内。有学者认为,商品房要适用消法,对开发商就不公平。你想一想,一个门有裂缝的问题了,一套房二百万,返还二百万,再加赔二百万,开发商不是赔死了?我说:错。我从来没有说过门上有裂缝要赔一套房子的钱。那是门有问题。门有欺诈,按照门的价值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如果开发商隐瞒办不了产权证的法律风险以及房屋结构性的产品质量缺陷,就应该以整套房的售价为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
又过两年,四川有个案子。原告消费者买了二手车。买的时候,4S店告诉他,这是一部崭新汽车。后来原告消费者出车祸后,才发现车门曾被涂过一层漆,遂要求惩罚性赔偿。法院查明,在原告购买之前,这部车确实是卖过一回,退车回来后涂了一层漆卖给这个消费者。但法院认为,原告购买的商品是汽车,而汽车确切来说是奢侈品,不是消费品,因为原告不买汽车也能活下来。这出自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要不是有这个真实案例,我怎么能想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上怎么有这样的奇葩法官和奇葩判词?!对于这种错误的裁判思维,一定要批评。后来二审法院经过认真研究,高精尖的课题终于研究出结论了:汽车有使用价值,有交换价值,符合消费品的两大特征,适用消法。后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给二审法院发了一个优秀案例的奖状。汽车被确认为消费品、商品也不容易。其实,孩子都知道汽车必然是消费品。最可怕的是,人们的眼睛被利益蒙住了。问题的的实质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商家不当利益之间的冲突。
现在还有好多争议。比如,药品是不是商品?药品适用不适用消法?有人说,药品不是普通商品,不适用消法。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行为适用消法吗?那也不能算,因为诊疗行为有特殊性。银行的储户是消费者吗?不是,你的目的不纯,你是为了发财而来,不是为了消费生活。我的观点是,殡葬都是消费,生活难道就不是消费吗?有些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问题。美国都承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了,中国银监会都承认了。现在个别银行及其法律部的人还不承认。投保人买保险的有的也是为了挣钱,似乎也不是消费品。
如何缓解这个问题?一定要坚持消法调整的商品和服务的法律本质。只要他不是为了转售为目的,以从事商人盈利为目的,只要他不是追求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他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转售他人以牟利的行为都算消费。消费者疑假买假,知假买假获得利益了,这个都不属于转售。
我们要坚决反对“白马非马论”。学哲学的时候我们接触过“白马非马论”。这个谬论在今天颇有市场,提到下一步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时候,有人说中国的事有中国的特殊性,我们就跟外国市场经济都不一样。对垄断行业不能反垄断,对金融业也不能反垄断。因为,这些垄断企业是国有的,跟外国不一样。消费者权益也不能像外国那样保护,这就是“白马非马论”。按照这种逻辑,商品房、旅游服务、民航服务都是《消法》讲的服务,也说有特殊性。
殊不知,白马也是马。白马既有特殊性,更有一般性。我们坚决反对任何过分强调本领域的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而使本领域脱离《消法》调整的错误观点。我们要像反对“台独”一样,坚决反对任何将某一个消费领域试图从《消法》版图上割裂出去的企图。立法者可以针对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法,但有个前提:对这个行业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一定要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不能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低。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特别法之所以特,就是因为针对这个领域的消费者的特殊性,设计了更加人性化的制度来尊重消费者权益。但是现在你看到的景象恰恰相反。有的特别法是在计划体制下制订的,有的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变型的历史过渡时期制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邮政、铁路、民航、金融、银行、保险主要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为多。在消费者与国有企业有争议的时候,天平向国有企业倾斜,似乎符合老百姓迷信的“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传统法律观念。
其实,市场经济最核心的东西是平等原则。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要一视同仁。手心手背都是肉。国企民企必须按照五个原则处理相互关系。一是地位平等,这是首先的前提;二是公平竞争;三是要鼓励互利合作。国企民企可以通婚,生一些子公司,使国有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手段更加灵活多元;四是共同发展。大家有平等发展的权利;最后是平等保护。谁有理,就保护谁。坚决反对脱离法制的国进民退,也反对脱离法制的民进国退。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第二个目的是规范经营者行为,提升各个产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核心竞争力。
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有竞争力的企业。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准最高的法律,才能催生全球最有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家。我国企业在国内都满足不了消费者权益的正当要求,在国际上也不可能有竞争力。企业和企业家,包括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朋友要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不是小法,它是一部大法,它不光是消费者的根本大法,它也是企业经营者的一部根本大法。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希望为企业服务的律师告诉企业,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比较好。
举个例子。2001年的时候,北京有一个恒升电脑公司做笔记本的。你们现在听说这个企业吗?没有。有个保定的消费者买了一部恒升笔记本电脑,发现这个电脑经常死机,而且运行速度慢。于是,他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请看我在恒升买电脑的上大当经过”,说我买的电脑慢的像牛,软的像豆腐。结果,《中国计算机世界报》、《生活时报》纷纷转载,恒生公司的订单直线下降。恒升公司后来以消费者和两个媒体侵害了该公司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要赔礼道歉,判决消费者承担3600万元赔偿责任。消费者是个公司职员,根本赔不起。法院判决明确指出,电脑属于家用电器的范畴,而非属于动物范畴,更非属于牛这种动物。又经查,双方都承认这个电脑不属于食品豆腐一类。本案的被告明知它不是动物,也不是食品的情况下,硬说电脑像牛、像豆腐,直接贬损了企业的名誉,影响了恒升公司在广大消费者心目当中应有的商业信誉,所以消费者应当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判决一出,恒生公司很快像泰坦尼克号一样沉没了,结果商家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十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曾把这个案例作为经典案例让全国各级法院学习。但我每次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公司法》时肯定讲这个案例,当着主审法官的面我也讲。我从来都是对事不对人。我跟主审法官私交也很好。其实,商家明白一个道理,你跟消费者对抗半天,发现即使商家胜了,成王败寇也不那么灵了。因为,成王败寇只适用于战场,但不适用于消费市场。谁要是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我看是谁就是在自绝于市场。
第三,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提振消费者信心,拉动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健康增长的需要。
2009年初我开始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6月份把研究成果发布出去,有感于2008年到美国一所大学做学术交流。美国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物价那么稳定?十年前两美元买一大桶牛奶,现在还是两美元买一大桶牛奶。我就开始认真研究美国的市场经济是怎么调控、怎么运作的。美国刺激消费特的好措施,除了借贷消费文化之外,无因退货非常重要。比如我买了一件衬衫,可能是我几天之内吃多了,感觉穿着紧,不是人家衬衫的问题。我过去客气地跟商家商量,没想到美国任何商场都很爽快地退货了。我也不好意思扭头就走,又买了几件新衬衣。所以,商家不会吃亏。
中国消费者盼望的就是能挣到钱,还能放心花钱。经济增长不用政府主导。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就是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正义。发展经济不是政府的事情,投资者保护好了,他去买股票,资本价值得到发挥。我国股市暂时低迷的原因不是资金的匮乏,而是信心的匮乏。信心的匮乏背后是财富效应的匮乏。美国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美国经济高歌猛进的时候,股指就跟着往上走,老百姓分享了GDP增长的成果。美国GDP增长比我们低的多,但能惠及民众。我国股民好不容易挣点钱都扔到股市,20年的投资回报率只有10%多一点。有人说股市缺资金,于是找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入市。但问题是,你把养老金炒赔了,将来谁管我们退休人员?谁承担这样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特别是赔偿责任?我不反对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进入社保。我为什么去年跟媒体说暂时反对?我主张,先把房屋打扫干净,恢复市场三公秩序,然后再欢迎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有序入市。
今年人大常委会把证券法修改列入了议事日程。我说还得修改公司法,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姊妹法,必须联动修改。为了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必须提振消费者信心,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我想到两个问题,一方面我提出弘扬股权文化,第二是修改《消法》,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这个词官方还没开始用,我提了很多年了。只要一天社会不采用这些观点,我就一天不会停止宣传我的学术观点。因为,投资与消费的确是拉动国际经济增长的永动机。
第四,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但是还很不健全.突出表现为,三颗毒瘤越长越大,没有萎缩。一颗毒瘤就是商业欺诈,第二颗毒瘤是商业贿赂,第三颗毒瘤是商业垄断。什么时候这三颗毒瘤切除了,市场经济的免疫力和市场经济的机体就更加健康。这事做起来很麻烦,但我相信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道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实际上也有这个考虑。,尽管《消法》不是公司法,它客观上会有这样的效果。所以,千万不要小瞧这部《消法》。中国改革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从微观经济领域入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甚至早日争取国际社会对市场经济的认同有巨大的作用。
现在反倾销的时候,人家说你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你说没有低于成本,我还能挣到钱。对不起,欧盟美国不拿你自己的成本做参照,而是拿印度做参照,这就是问题之所在。怎么办?我个人觉得一方面我们在国际上要讲清楚,中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对内自己心里要有数,不断朝着更加公平、更加民主、更加透明、更加法治、更加理性的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努力。
第五,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选择
我前面提到了3.15精神。在波澜壮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背后,催生了哪些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用的营养素?这么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催生的3.15精神,向弱势群体倾向的精神,本身就是建设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财富和精神财富。人们一旦从消费者领域体验到法治母亲的恩泽之后,他就把从母亲乳汁中汲取到的安全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重等法治理念延伸到劳资关系领域、投资领域,甚至延伸到国家公共治理领域。中国的法治进步要找一个杠杆支点,找一个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一定意义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也是消费者关系。我们是纳税人,政府必须为我们提供行政服务,我们就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千万不要小瞧3.15精神。
第五,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进一步推动我国融入并引领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上没有这句话,但是立法意图有这层意思在里面。经济全球化势不可当。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们一方面要融入全球化潮流,另一方面要引领全球化潮流。中国加入WTO俱乐部是在2001年,但到今天有些欧美国家依然不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举个例子,就像你入党了,十多年还没转正。这是很残酷的现实。的确,出口是我们的长项,引进外资是我们的长项,第三个长项是引进外国的商品和服务。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跨国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我今年3月29日在中央电视台《央视财经评论》时,主持人问我:苹果公司在我国有关部门敦促之下,依然保持它无与伦比的傲慢与偏见,您认为下一步态势发展如何?我回答:何去何从,苹果公司会做出它自己的判断和选择。但是,我的确注意到,苹果的LOGO上缺一块,我想缺乏的大概是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深刻理解,缺乏的是对中国消费者的感恩之心。我用了美式幽默。中式幽默对于撼动这家美国公司的决策机制没有任何作用,美式幽默对它的灵魂有触动。也不知道是哪些热心的网友给我做宣传和推广。我这个节目做完就回家了。第二天很多朋友给我发短信,说:“刘老师您成了网络名人了。您说的苹果LOGO缺一角成为一个流行语了”。这个确实出乎我所料。4月2号早上,很多人发短信祝贺我,说我们中国消费者打赢了这场硬仗。后来,我上苹果公司的网站,苹果公司总裁库克的确点被苹果公司向中国消费者道歉了,态度还算真诚。如果苹果公司事先有对中国消费者的感恩之心,何至于有霸王条款?何至于有129亿美元股价的大跌?当然,对于苹果道歉,我们也不应一叶障目。只要它择善而从,改恶向善,我们还是欢迎他走上一条与中国消费者多赢共享的康庄大道。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在消费者市场,如果一家公司虐待你的消费者,人家消费者就会远你而去。因为,人家消费者的选择太多了。在资本市场,股民一旦知道你跟消费者关系不好,股民也会马上离你远去。在劳动力市场,精英不会愿意给你打工。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良禽择木而栖,良工择主而事。大家都想找到一家受人尊重的企业作为雇主。谁愿意跟一个无赖企业为伍?
跨国公司到中国来,我们一方面要欢迎,另一方面要规范。今年4月7日的《法制日报》对我做了一个专访,大概有十二三个问题。我说坚决反对中国消费者对苹果公司维权事件的泛政治化。不要把这件事跟中国政府挂钩。这件事跟华为在美国并购受挫也没有关系。这件事就是中国消费者的一项维权举措。否则,有些人会别有用心,甚至导致国际社会怀疑我们改革开放的政策。中华民族海纳百川,不会关上改革开放的大门。所以,我一直讲一个观点,妥协包容是人生最大的智慧。法律不仅仅是对抗的艺术、斗争的艺术,更是多赢共享的艺术,因此,这次《消法》修改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理念
第一,公平与效率兼顾,更加注重公平。
这涉及到利益和公平关系的处理问题。究竟公平价值重要,还是效率价值重要?传统发展观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初次分配阶段强调效率,在二次分配阶段强调公平。重效率、轻公平的传统思维不仅会污染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主流价值观,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而且也阻碍效率目标的实现。 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长期以来有误区,我们在房地产领域选择了向效率倾斜,在汽车领域选择了向效率倾斜,在旅游领域选择了向效率倾斜,结果引发了消费者消极的自我防备和持币待购现象。
公平与效率既有差异、冲突的一面,也有相容、共生的一面。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同等宝贵。很多法理上的东西不是一个年轻律师一入行就能够理解的,而需要经过多年的实践才能够获得立体认识。当党中央2003年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时候,我当时确实有一拍即合的感觉。法律就是公平之学、正义之学。公平培育效率,效率成就公平。国不以利为利,国以义为利。立法与政策方案越公平,就越能激发人们创造价值和积累财富的内驱力,市场越有效率。公平价值的弘扬不仅考虑到了市场谈判强势方的效率,也考虑到了市场谈判弱势方的效率,因而会推动多赢共享的期货市场模式的可持续性。睿智的立法者与监管者应当通过民主、科学、透明的决策机制优选公平与效率两全的方案。如果实难两全,只能优选符合公平价值的方案。注重公平正义,并不意味着效率不重要。相反,效率价值很重要。只不过,效率价值不能对抗公平价值而已。和谐的期货市场不能容忍牺牲公平的效率。我喜欢总结一些琅琅上口的词汇,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坚持公平和效率兼顾,重点向公平倾斜。后悔权的引进,隐私权的引进,召回制度范围的扩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的加大,公益诉讼的引进,无不闪耀着公平的光芒。
第二,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兼顾,更加注重契约正义。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契约精神?前一段朝阳法院邀我讨论一个案例。我看这个案子实际上就是一个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冲突问题。法官如何看待契约精神?现在很多法官看重消费者的签名、手印、似乎有了这些内容,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了。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契约精神。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学术界很多研究契约自由的文章,但是研究契约正义的文章却凤毛麟角。人们往往强调形式上的契约自由,而忽视实质上的契约自由,更忽视契约正义。此即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严重失衡。
我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契约精神包括三个既严格区别、又相辅相成的元素: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契约严守。这三大元素同等重要,没有贵贱之别。在实践中,忽视契约自由、行政管制滥用的现象很多;忽视契约正义、霸王合同的现象也很泛滥;忽视契约严守、言而无信的现象也很严重。在投资者无法通过契约自由实现自我保护的情况下,如果立法者不能通过强制性规范对投资者提供适度倾斜的法律保护,则投资者权益不可能受到尊重,契约正义无以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契约自由也往往沦为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片面注重契约自由的思维很容易为霸王条款的盛行提供了制度温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体现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相结合的理念。这从格式合同的规制可以看出来。
第三,规范与发展并举,更加注重规范。
长期以来,我国很多市场领域的监管者重发展,轻规范,或者先发展、后规范,甚至只发展、不规范,导致一些市场非常混乱。一些部门在处理人民群众投诉的时候没有为民做主的感情,往往片面强调:“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发展去解决”。殊不知,发展中的问题既要通过发展去解决,更需要通过规范去解决,通过法治手段去解决。要修改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认真处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确实做到先规范、后发展,最差做到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但是,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的逻辑肯定是错误的,这没有任何讨论的余地。
第四,创新和诚信兼顾,更加注重诚信。
现在各个行业、企业都在谈创新:产品创新、盈利模式创新、游戏规则创新、战略创新、研发创新、人才引进战略创新。但是,我是觉得中华民族从来不缺乏创新的勇气和智慧。有些企业竟敢把三聚氰氨放在牛奶里,能把苏丹红放在食品里面,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创新”精神和“勇气”啊?这是何等“睿智”?中华民族是一个智慧的民族。中华民族天然有一种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在封建社会,很多男人想当皇帝,很多女人想当皇后。中华民族为什么能够屹立世界之林?每个人都不甘寂寞,都想干一番事业。这就是创新的辩证法。但是,创新者必须诚信,诚信是创新的底线。背离诚信原则的任何创新都是要反对的。有的行为违法,有的行为不违法,但不道德,早晚被市场抛弃。这次《消法》修改体现了创新与诚信并举的精神。
第三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制度创新
简单谈谈新消法草案的制度设计。
第一个制度创新是后悔权。
后悔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网购、电话购物、电视购物、邮购和直销等领域,这些特点主要是非采取面对面缔约方式。消费者与商家相互不了解,钱就付出去了,对方的产品还没见。你支付价款之前看的只是图片。你在网站看到的图片肯定非常漂亮,但是与商家送来的东西相差很大。对非面对面方式缔结的合同,应当允许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货。这叫冷静期或者单方合同解除权制度。我还有个想法,建议把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宽到消费标的巨大的情况。比如消费者需要倾其一生之所有购买一套房子的时候,也给人家一个七天冷静期,以尊重人家在内心理性状态下的契约自由。这也有助于督促商家提高产品质量,改进营销方法,实现人性化营销,进而拉动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后悔权制度堪称功德无量。
第二个制度创新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继承与发展了现行《消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可见,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消费活动,一加二的惩罚性赔偿有特殊的要求。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两倍。对这个制度设计,我既高兴,也不太满意。我反对《草案》封顶的态度,三十倍以上不封顶,不写多少倍以下。如果一个商家不知道自己失信成本有多大成本的时候,必然会注意,当他知道惩罚赔偿成本的时候,一定不会有所顾忌,所以一定上不封顶,也可能一百倍,也可能一万倍。美国麦当劳老太太喝咖啡烫着了,人家赔偿3000万美金,近2亿人民币。为什么不把中国打造成幸福受欺骗的国度呢?我们希望消费的时候是安全的、公平的、人性化的,是阳光的,是理性化的,是共享的,是包容的。
第三个制度创新是隐私权的导入。
隐私权是随着现代社会消费活动的频繁,以及消费者个人隐私被侵害的节点增多而导致的一个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凡是隐私权受侵害,必然会侵害你的财产权利,你的安宁权被侵害了,你平静的生活都会被打乱。隐私很多,包括你的血型和基因代码,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由纳税信息也可以推算出你挣多少钱。
我们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的网络、银行、通信公司、房地产公司甚至医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财产权,有时还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这种情况必须得到遏制。这次的新消法草案加大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只要是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非法采集和传播,不得以此盈利。
第四个制度创新是公益诉讼制度。
增加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制度也是此次《消法》修改的另一大亮点。可以说,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延伸与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保护弱势群体私权利,也在捍卫公共利益。消费者再遇到类似“三鹿奶粉”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只要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号、商家侵权事实与基本证据等提供给消费者组织,就可以免去自己维权的奔波之苦。以后再遇到大规模消费侵权现象,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替天行道”,消费者只需将受害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省级消协,就可以由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这就创新了消协的维权职能,有助于极大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提升商家的违法成本,提升消费者维权的收益,降低失信收益,降低维权成本,这是件大好事。
但是,公益诉诉原告资格垄断在省级以上消协受理,不利于发挥地市级消费者协会的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我建议对于本市区域内的公益诉讼可由电视机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个制度创新是对召回制度的创新。
新消法草案扩大了召回制度适用范围。除了质检总局规定的适用召回的产品之外,包括缺陷汽车召回等,另外还有质检总局没有出台召回规定的产品,只要属于《消法》草案规定的缺陷商品,都可以适用召回制度,这是很人性化的内容。第二,既有行政机关的强制召回,也有企业的自愿召回。第三,除了召回制度,还有一个联动配套的民事赔偿制度。2003年丰田召回事件,我发表一篇文章,我说只要产品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修改、更换、重做、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召回和赔偿是兼容的。
希望律师朋友们打通公法和私法之间的藩篱,打通民法和商法之间的藩篱,打通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藩篱,打通国际法与中国法之间的藩篱。如果四个打通得以实现,你的律师业务会上一个新的台阶。千万不要固步自封,不要画地为牢。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瞄准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一定要让中国消费者享受世界上最高端的法律保护。我国的新消法不能太落后了。
第六个创新是进一步完善了三包制。
对“三包”政策,我一直反对。因为“三包”并不完整。这次的新消法草案明确了三包权利行使的不同层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可见,《消法》对“三包”规定做了一个很好的梳理。
第七个创新是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能。
新消法草案除了授权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之外,还允许消协参与到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研究和论证工作: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消协职能的拓宽有利于消协为人民群众做更多的事情。
建议将修正草案第30条修改为:“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他立法文件、行业协会自律规则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的意见”,旨在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量大面广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纳入立法规制的范围之内。
鉴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他立法文件、行业自律规则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甚巨,建议将修正草案第37条第2项中的“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修改为:“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其他立法文件、行业自律规则和强制性标准”。
消协要不要继续吃皇粮的问题?很多人提出要走民间化道路,不能吃皇粮,有没有道理?有道理,但是想想就没道理了,消协调解都是不收钱的,你不吃皇粮,唯一的选择就是跟企业家交朋友,跟企业合作很好赚钱,但是我坚决反对利用消协组织的身份盈利。消费者组织如果跟企业要钱,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短,一定会出问题,坚决不能让消协自收自支,必须吃皇粮,皇粮也是纳税人的钱,不能让消协跟企业混在一起,否则它的品牌就贬值了。
应当说,消费者组织对于保护消费者权利做了大量工作,赢得了消费者的“娘家”和“娘舅”的亲切称谓。消费者组织姓民,不姓官。但消费者组织不同于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不采取通常意义上的会员制,亦不能向消费者收取会费。为保持消费者组织的公信力,预防消费者组织与作为被监督者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建议消费者组织必须吃皇粮。建议按照法定社团、法定职权、法定编制与法定预算的基本理念修改这一章。
律师朋友也应当把这部法作为自己新的利润增长点,一方面为消费者代言,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支持,跟消费者组织密切合作,开展好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帮助企业规范格式合同,还有营销方式和广告策略,因为涉及到虚假广告也有制度创新,包括给媒体做法律顾问,控制风险。
总之,胎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升级版是一部真正弘扬以人为本精神的法律,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一部根本大法,对于真正实现我们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的中国梦,也将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立起一座不朽的历史丰碑。
由于时间关系,正式报告到此,下面是互动时间。
问:刘教授您好,刚才提到《消法》修改有一个500块钱的条款,我提个建议,加一个参照《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上年度收入的百分比,比如城镇居民收入的百分比,这样的标准好象比固定的500块钱好一些。
刘教授:我一定通过拥有的网络资源代为发表您的观点,这样就保证最低赔偿的绝对数值比较弹性,跟老百姓收入增长水平和CPI挂钩。您这个方案更加科学合理,非常好。500元可以置换为消费者所在地上年度的人月均收入。律师界,特别是北京律协就是有人才,特别是律师专业委员会。
问:您说赔两倍,干吗不赔十倍?
刘教授:您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实际上2008年《食品安全法》本身就规定了十倍,但仅适用于食品领域。我同意把新《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提高到十倍。关于食品领域明知道是不安全的食品而生产或者销售的,这个适用十倍依然不变。对食品之外的消费活动,大家觉得比1993年老《消法》高一倍也就不错了。其实我跟您的观点一样,我也不满意,还是那句话:“上不封顶,下有保底”。这个底最好是十倍。这当中实际是利益博弈,经营者肯定不希望十倍。食品是例外,因为《食品安全法》制定时处于三聚氰氨案件发酵之时,但推广到各个领域就有些难度。希望我们携手努力,实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梦想。
问:应该按损害赔偿再加惩罚赔偿,不能拍脑袋估数。
刘教授:由于时间关系,我刚才没来得及展开。律师真是学习型的法律人团队。惩罚性赔偿和填平性赔偿并行不悖。也就是说,除了惩罚性赔偿之外,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害还可以获得赔偿,这是没问题的。除了惩罚性和填补性的财产损害赔偿之外,精神赔偿也不包括在惩罚性赔偿里面。因此,惩罚性赔偿只不过是消费者获得赔偿中的一部分,只不过这次亮点由过去一倍加到两倍了,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您讲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的话,会有企业认为只给消费者两倍赔偿就够了。失信商家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远远不止两倍惩罚性赔偿。提高失信成本就是为了提升维权收益,让受害者能赚到钱。
问:您刚才说的喝一袋牛奶喝坏肚子了,怎么举证?
刘教授:传统《民诉法》强调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对消费者有利,但适用范围有限制。这次新《消法》规定这么几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一个是机动车,一个是微型计算机、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以及装饰装修等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的,在6个月之内由经营者自证清白。我觉得范围可以再扩大一些。我建议立法机关扩大举证倒置适用范围,由商家自证清白,证明不了清白,必须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一天,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还是这么几类,没有扩大,法官就应该用好举证责任分配。这涉及到解释论问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事,不是立法者的事了。此外,法官要依职权调取证据,以建设服务型法院。有了举证责任倒置,有了举证责任分配,有了法官服务型法院的举措,消费者举证成本应该会慢慢降下来。态度决定一切。法院想做什么样的法院,是和消费者站在一起,还是和个别不良企业站在一起,还是谋求商家和消费者多赢共享的争议解决方案,这取决于法官的悟性和法官的裁判理念。当然,这跟一个法官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他如何看待世界,如何看待诉讼,如何看待双方当事人都有密切的关联。
问:我主要是祝福刘教授,我是赞赏您、崇拜您的。我们开庭的时候经常手机会响,法官指示别看手机。您有何评论?
刘教授:法官和律师需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律师手机响有时的确不是故意,法官也需要理解律师朋友。律师也应该尊重法官。您讲的是现象,背后隐藏是法官和律师如何认识对方,对方跟我是什么关系?我认为,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人共同体的成员。基于这个看法,我提出建立法律人旋转门制度。即使没有法律旋转门制度,法律人共同体也应该有自己的一套话语体系,有一套共同的价值观,而不是碎片化的价值观。有些法官看到律师就不舒服:判决是我写,我一个月才挣三千,你官司打赢了却能挣很多钱。凭什么你拿这么多?法官认识有误,法官的角色就是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受当事人尊重。你有尊崇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了,你还需要律师一样的金钱地位吗?律师工作不容易,案子能不能打赢也不容易,能不能执行也是疑问,好不容易又赢又执行了,客户又不给代理费。如果多一点对律师的了解,律师手机响一声,包括仲裁的时候,手机响一声,我顶多象征性的扫过一眼。响鼓不用重敲。看似现象,实际是大家能不能树立相互尊重,相互促进,相互呵护的良性互动的法治生态环境,这才是最根本的。
祝律师界,特别是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为市场经济法治生态环境的优化,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进一步繁荣,也为企业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进一步强化,为了优化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也为实现自身的价值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主持人:刘教授的讲座非常的精彩,在座能够坚持两个小时,非常感动。刘教授第一时间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制度融入了其他的法律理念讲授给我们。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希望每一位在座的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动向,同时为社会的法治贡献我们的力量,也欢迎刘教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下一步修改方面继续跟我们北京律协做精彩的讲座和报告,大家再一次掌声感谢刘教授。

文章出处:资本市场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