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

作者:刘俊海 发布时间:2013-09-02 19:37:50         下一篇 上一篇

在中国证监会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推动下,《证券法》修改已于今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由于《公司法》并未规定该法主管机关,至今尚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公司法》的建议。虽然笔者在 2013 年1 月 30 日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立法规划专家座谈会时强烈建议将《公司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项目,但《公司法》修改至今尚未列入立法规划项目。鉴于《公司法》与《证券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笔者认为,要健全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公司法》与《证券法》必须联动修改,《公司法》的修改条件已经成熟。

    一、《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迫在眉睫

    首先,修改《公司法》是释放全社会投资能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需要。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微观细胞,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宏观经济的质量和活力取决于微观经济细胞的质量与活力。如果说宪法是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执政富民的总章程,公司法则是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治企理财的总章程。1993 年颁布并于 2005 年大幅修改的《公司法》的贯彻实施对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司法律新秩序(尤其是协调好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鼓励投资兴业,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毋庸讳言,2005 年的《公司法》虽有诸多制度创新,但受制于历史的局限性与过渡性,难免带有阶段性修改、中度修改的特点,无法满足当前投资兴业活动的立法需求。例如,公司自治原则尚未得到充分体现,仍显僵硬的公司资本制度和登记前置审批程序抑制了投资兴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分割分散的碎片化现象削弱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制度基础。要实现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防通胀、控风险、惠民生的经济发展目标,必须与时俱进,推出《公司法》的升级版。

    其次,修改《公司法》是在投资领域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大方向:“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注:详见:http:/ /www.npc.gov.cn/npc/dbdhhy/12_1/2013 -03/15/content_1784337.htm.)上述职能转变方案与公司法密切相关。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路线图与时间表,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13 年 6 月底前负责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中央编办、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于 2013 年 9 月底前负责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 号。详见:http:/ /www.gov.cn/gong-bao / content /2013 / content_2371593.htm.)。笔者曾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座谈会,并提出了改革与立法同步推进的建议。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实践,立法者应满腔热忱地通过立法改革予以鼓励与支持,彻底实现立法规则与政府职能的同步改革与无缝对接。

    其三,修改《公司法》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务院2013 年 5 月 10 日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除了重申“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之外,还指出要“建立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健全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政策体系”;“推动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建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注:http:/ / www.gov.cn / zwgk /2013 - 05 /24 / content_2410444.htm.)上述改革措施触及到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国家股东权利的保护、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改革以及投资者跨境保护等热点问题都是公司�
文章出处:《法学论坛》2013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