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大修内幕

作者:马树娟 发布时间:2012-03-24 21:11:12         下一篇 上一篇

  两会期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论常被代表、委员们提起。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得从20年前说起。

  1992年一个冬天的下午,王颖和倪培璐表姐妹相约来到北京国贸大厦惠康超市。这原本是一趟再平常不过的购物,却因为二人其后的遭遇而在中国消费维权立法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转折发生在二人付款结账离开超市之时,超市工作人员以怀疑二人偷拿超市商品为由,对二人进行了强制搜身。这次遭遇让她们倍感屈辱,随后将超市告上法庭。该案也被称作是“我国首例消费领域名誉侵权案”。

  该案最终以超市支付给两人2000元赔偿金达成了和解,两人的清白也藉此挽回。她们没有想到,此番经历竟会推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进程。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正式出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这部法规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在这部法规中,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知情权、人格尊严等都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

  时过境迁,面对新的社会环境,这部曾经启蒙了中国消费者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法律在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使命时,已有些力不从心。2008年10月,伴随了中国消费者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消法首次大修提上日程。

  2012年2月2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也邀请包括律协、消协在内的实务界人士就消法修改举行了第一次座谈会。这或将意味着新消法推出的脚步越来越近。

  那么,处在二次修改程序中的消法将面临哪些焦点、热点问题?当消费成为国民经济增长主要动力之时,新消法能带给普通百姓哪些真正的实惠?

  金融危机促成消法修改

  邱宝昌是中消协律师团团长,他最初关注消法是源于代理一起消费诉讼案件。

  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时正值消法实施不久,一位消费者在北京某商场买到一双存在质量问题的鞋子,与商家协商退换未果,反而遭到商场保安的殴打。消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赔偿权等权利不仅没有得到实现,反而人身权还受到侵犯。

  这起案件让邱宝昌意识到现实的消费纠纷处理中,消费者和商家所处的地位极其不对等。“打抱不平”的想法油然而生,他代理了该案,自此也将目光更多地投注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当然,随着消法的普及和推进实施,邱宝昌遇到消费者“人身权”受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少。然而,在现有的消法框架下,消费者维权中遭遇的其他难题日益凸显出来。

  “法律本身是有生命的,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与时俱进。”中消协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说。

  作为民商法领域的知名学者,刘俊海一直关注着消法的实施以及消法的修改。他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其实在2008年之前也有修改消法的机会,但是他认为条件一直不是很成熟,包括学者、社会公众在很多方面都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

  2001年,某媒体曾就“双倍赔偿是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邀请刘俊海和另外一位知名民法学专家撰文阐述自己的观点。不曾想,两位学者的观点迥异。

  该知名学者认为商品房如果适用双倍赔偿,“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显失平衡”,因此持反对意见。而刘俊海当时则认为立法者并没有将商品房买卖排除在消法之外,出于为不同商品和产业的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法律待遇和公平的竞争环境的考虑,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应当适用双倍赔偿。

  “当时不单是公众达不成共识,理论界也是各有看法。在社会达不成普遍共识的情况下,贸然对消法进行修改,只能是越改越糟。”因此,刘俊海其时甚至特别担心立法机关会对消法进行修改。“当时要修改的话,双倍赔偿的惩罚性条款可能会被删除。”刘俊海回忆。

  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也为消法的修改提供了契机。“金融危机之前,尽管一直讲拉动经济有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但是直到金融危机,消费内需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开始凸显出来,那么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来促进消费内需的提升也显得尤为重要。”刘俊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于是,在当年10月,对消法的修改被写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5年立法规划中。

  扩大保护范围已成共识

  1993年颁布的消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法。不过此前对于汽车、商品房等金额大的商品,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争议颇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出现。

  2002年,四川一名消费者朱奇(化名)购买了一辆新雅阁轿车,随后得知该车曾被撞坏,是被汽车公司维修后交付给朱某使用的,朱奇遂以汽车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申请双倍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而同在四川,消费者林刚(化名)则没有那么幸运。2004年,林刚购买了一辆轿车,然而在随后保养中发现该车在购买时不仅已经跑了2000公里,而且还曾维修过。深感受到欺骗的林刚将汽车销售公司告到法院,并根据消法第49条提出双倍赔偿要求,不过未获得支持,两审法院均认为:“因汽车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适用合同法。”

  法院的判决也引发了“汽车是否属于消费品”的大讨论。不过自2008年消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随后学术界召开的多次研讨会,与会的学者和专家,包括律师界人士都达成了基本的共识,随着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庭,其已经成为消费品。

  刘俊海表示,应当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消法应既包含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包含精神商品的消费。就消费的层次而言,除了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甚至是一些奢侈型消费也都应当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

  “不能以‘白马非马’为由,强调自己产品的特殊性来逃避或者对抗消法的适用。”对于一些经营者强调的文化产品、金融服务等特殊产品和服务不适用消法的观点,刘俊海如是回应。

  或将加重惩罚性赔偿

  1993年颁布的消法中第49条,作出了“退一赔一”或者“双倍赔偿”规定,这也被认为是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早的规定。

  立法之初,起草人何山希望该条款能以经济利益调动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确如此,这一规定出台后,还由此衍生出了一个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

  然而,尽管此条规定起到了加大不法商家违法成本的作用,但是在当下却被认为“不太能够满足保护消费者的需要”。

  邱宝昌指出,消费者为了举证花费时间和精力,最后得到的赔偿却不多,特别是金额较小的商品或服务。这会使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降低,乃至最终放弃维权。

  刘俊海也表示,过去讲乱世当用重典,当下治理乱“市”也应当用重典。追究不法商家的法律责任,一定要贯彻“双升和双降”的原则,即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收益,提升商家的违法成本;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降低商家的违法收益。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其价值取向不在于“赔”而在于“惩”,即通过让经营者为欺诈等不法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来换取市场环境的净化。“违法成本过低会放纵侵权行为,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才能避免三鹿事件再次发生。”刘俊海说。

  当然也有人认为双倍赔偿如果在一些房产等交易额巨大的产品上同样适用,则对经营者不公平。

  对此,邱宝昌提出了自己的设想:“首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惩罚性赔偿的最低标准;其次,应该赔偿的金额除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外,另增加消费者因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再次,可以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区别,根据消费者损失的具体情况,对于欺诈行为影响恶劣的,可增加更高的赔偿责任。”

  后悔权呼之欲出

  现行消法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退换货方面其实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如“三包”等,不过这些都是基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但这种规定在网络时代已显滞后。

  “现在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非常发达,这些‘非现场购物’经常会出现图文不符的情况,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为此,邱宝昌建议在新消法中引入“冷静期”制度。

  刘俊海则将“冷静期”制度形象地称为“后悔权”,即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即单方面合同解除权,而且他认为还应将“后悔权”引入购车、购房等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以及诸如分时度假等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中。

  对此,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何山就对“后悔权”的大范围引入持否定态度。何山认为,“后悔权”并不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合同法中已有单方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后悔权如果补充到消法中,应该在特定情况下、小范围内使用,如电视购物等,“不能滥用”,否则会导致交易合同无法履行。

  其实,就在学界热议“后悔权”的引入将给消费者带来多少实惠时,实务界在担心中也充满疑虑。

  一位汽车4S店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消费者购买汽车后,还需办理上牌照、交税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消费者在办完这些手续后再决定退货,所缴税费就很难退还;此外,汽车行驶一定的里程,轮胎和部分零部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如果消费者凭借“后悔权”将汽车退还给经销商,依照行规,退还的汽车只能作为二手车出售,汽车的折旧费由谁承担?

  这位负责人担心,一旦“后悔权”被不良消费者滥用,那么作为经销商将面临不少麻烦和挑战。

  而刘俊海认为,后悔权仅仅解决消费者在头脑不冷静的时候签订重大交易合同的行为,除了恶意退货外,只要产品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没有问题,一般来说消费者是不会后悔的。同时,引入后悔权更有助于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更为充分、客观地披露产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客观上也起到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效果。

  不过邱宝昌对此观点则有所折中。他认为实际上在消法中引入“后悔权”,是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引入“后悔权”有必要,不过在交易方式、金额、商品种类等方面应有所限定。

  消协姓“民”不姓“官”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消协职责所系,但其身份定位的尴尬导致了消协维权也不易。“作为官办社团,一方面感染了机关单位的官僚拖沓习气;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行政执法权,消协在多数时候也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难以适时作为。”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评价消协的尴尬,“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列入公益诉讼范畴的举动,无疑给了消协有所作为的机会和希望”。

  2011年12月,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22家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对此,刘俊海表示,中消协以及地方各级消协作为社会团体,具备民诉法中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的概念,在特定消费领域、特定行政区划范围内,消协都有职责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消协的代理起诉行为,刘俊海认为可以适用“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原则。即如果消费者不做表态,那么消协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如果认为自己同商家有谈判能力,或者单独提起诉讼,则可以明确提出反对。

  此外,刘俊海特别强调,在新消法中,消协不姓“官”而是姓“民”;它是社会团体,而不是行政机关。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立法拟制的职责。消协要完善自己的治理结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真正成为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开路先锋、不法商家的啄木鸟。

  ■链接国外“后悔权”之规定

  欧盟:有14天试用期

  欧盟法律规定,如消费者订购一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是远程购买并超过40欧元,则消费者拥有14天的试用期。

  瑞典:14天内可退换货

  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瑞典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货。

  英国:7天内可退货

  英国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


       文章出处: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