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劳动标准立法及其执法

作者:范围 发布时间:2011-03-11 12:40:22         下一篇 上一篇


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使得各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标准立法和执法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工资低廉、监管宽松的国家和地区作为目的地。各国基于吸引外资和扩大就业的压力,往往对资本采取宽松的态度,甚至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贸易的全球化,使得发展中国家基于人力成本的“优势”,产品“畅销”全球,西方发达国家则以“社会条款”为由,对本国相关行业进行贸易保护,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提高本国劳动标准。

劳资双方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劳动标准立法和执法的必要性。纵观劳动标准立法和执法的发展历史,其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逐步发展过程。

劳动标准立法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和劳动保护三个方面,本文将从以上四方面对外国劳动标准立法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外国劳动标准立法

(一)美国

   1.工作时间的规定

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雇主不得要求雇员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除非付给雇员至少为基本工资的1.5倍为补偿工资。

  

2.休息、休假

美国全国绝大多数工人每年享受全薪节假日7-8天。带薪休假的时间长短主要是根据工龄、职位及职业等因素来确定的,其中工龄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劳动者工作年限越长,享受带薪休假的时间也就越长。美国雇员全薪年休假1-4周,是通过集体协议规定的。

3.工资

《公平劳动标准法》第6条对于最低工资(Minimum Wage)规定,“1997年9月1日以后每工作小时不少于5.15美元”。并且“任何雇主必须男女雇员同工同酬,不得基于性别歧视而给予男性或女性雇员相对更低的工资,基于资历、价值、工作质量和数量以及其他非性别因素的差别除外”。

4.劳动保护

美国先后颁布了《联邦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联邦煤矿安全法》以及《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等来加强劳动者保护。其中《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适用于所有雇主和雇员。而对于儿童、学徒、学生和残疾人的特殊保护则规定在《公平劳动标准法》第12条和14条。

(二)法国,

1.工时

为了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条件,同时,基于缓和失业的考虑,法国的工时制度经过了数度的修改,从每周的40小时减少为39小时。20世纪90年代末通过的《奥布里法》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每周工作时间减少为35小时。并且,企业委员会不反对的情况下,雇主可以不实行统一的共同工作时间表,而依雇员个人具体情况而定。

 

2.休息、休假

法国法律规定,除铁路职工外,雇主不得给统一雇员每周安排工作超过6天,星期日必须安排休息。法定类型的机构可以采取周轮休制。法国的法定节日共13天(元旦、五一、国庆、两次世界大战停战日以及6个宗教节日),此外,在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之间还可以享有5周带薪年休假。

3.工资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实物报酬、额外报酬、交通费用、津贴奖金、小费和分红。而法国的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因营业额而异的工资。2001年7月1日起各行业最低月工资1 082.60欧元(每小时收入6.41欧元)。

4.劳动保护 

《法国劳动法典》232-1明确雇主必须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符合工人健康保障要求的必要卫生条件。233-1至233-7就劳动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到机器设备、矿井、煤气管道、过重等有毒有害的工作条件下劳动的必要保护措施。

法律对女性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晋升机会、工作调动、享受有关待遇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的保护。

 

  

 (三)德国

1.工作时间

1938年《工作时间法》原则上把每日的工作时间限定为8个小时,每周48小时。但是根据工种(如驾驶员、面包师等)或企业的具体经营要求等可以有所变通。但是,通过集体劳资协议,可以缩短工作时间,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延长。因此。大多数集体协议将其规定为每周40小时。但是为了缓解就业压力,近年企业集体协议多将每周工作时间从40降为38小时。

 2.休息、休假

德国男性雇员每工作时间6-9小时,至少应安排30分钟休息,超过9小时的,至少为45分钟。雇主每天必须给予雇员不间断的11小时的休息时间,期间雇主不能要求雇员协助做任何工作。

雇员每年至少享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假。劳动关系存在六个月后,即可获得休假权。假期一般当年休完,如因工作或个人原因推迟,应在次年第一季度补休。18周岁以下的青年雇员假期更长,不满16岁的不低于30个工作日,不满17和18周岁的,分别不少于27个和25个工作日。严重残疾雇员额外多5天休假。

3.工资

在欧洲德国的最低工资水平较高,但是由于近年经济发展的放缓和受到欧盟的相关指令的影响,导致2001至2004年,德国的工资性收入每年平均下降0.5个百分点,使其正准备立法防止本国工资水平下降。

4.劳动保护

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款为雇员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提供保护,它包括对雇员生命、健康、工作能力、工作环境的保护。雇主应定期检查、评估现有工作条件、环境和具体岗位的设置、布置是否合理,是否会产生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危害人体的影响,是否符合现代劳动医学的要求。企业还应建立、健全急救、消防和紧急疏散制度。应雇用一定数量的医生和安全人员。此外,应定期向员工介绍有关预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20名雇员以上的,要成立劳动保护委员会,监督劳保措施的实施情况。 并且应针对技术性工作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根据不同危险物可能产生的危害,分四个等级,对雇员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如:法律法规有仪器安全法、化学药品法、原子能法等。

 

 (四)日本

(一)工作时间

《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在特定行业下,允许每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多为服务业。由于行业的差异,日本还确立了变通工时制度。

(二)休息、休假

劳动时间超过6小时者,不少于45分钟的休息;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者,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日本劳动标准确立了每周五日工作,两日休息的制度。

雇主每年给予劳动者一定期限的有薪年休息时间。劳动标准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连续受雇1年,而出勤率达80%以上者,雇主应给予连续的或分割的6个工作日的带资年休假,而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除上述规定外,雇主还应加给每年一天的休假。但加给的休假日,最高不超过20天。

(三)工资

日本的工资主要是由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组成。日本基本工资主要是采取年功序列工资,是指根据雇员的学历、年龄和本企业连续工龄长短等因素为基准确立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和晋升的一种工资制度。日本企业通常按月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规定日期全额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但是,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基础上,也允许将工资汇入本人指定的存款帐户或扣缴社会保险费、税收等款项之后再支付。此外,通常每年发放两次奖金,即夏季奖金和冬季奖金。

 (四)劳动保护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了雇主应遵守的防治伤亡事故的最低标准,而且明确了雇主实现舒适作业环境和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公认的安全和健康的义务。雇主在录取日常雇佣的劳动者之前,必须进行规定的体检。雇主必须为日常聘用的劳动者每年安排一次(夜班、接触X射线等有可能危害健康的特定行业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由医生实施的体检。对未成年工和女工的特殊保护在日本劳动标准法中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外国劳动标准的执法

(一)美国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赋予各州直接对本州行使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的自主权。其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除联邦政府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外,各州也可以根据自身特定的情况,可自主制定适当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标准,但其根本目的不得与联邦政府的标准相互违背,并且所确立的标准不得低于联邦标准。另一方面,则是具体的监察执行权的自主性,目前,美国有24个州和2个海外属地采取自主对本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状况进行监察。

美国的劳动标准执法采取“疏”、“堵”结合综合性的措施。一是,采取引导方式,通过公布自愿安全计划保护指南的方式,鼓励企业自愿参与安全健康保护计划。二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实现对劳动标准的维护。美国工资工时处实施监察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根据投诉和举报开展监察;一是根据职权主动开展监察。其中前者是最主要的方式。

美国的矿山安全监察严格有效,矿山安全监察员的具有很强权威,他们到矿山去监察,不得预先通知企业,并不得在矿山吃饭;作出的各种监察指令矿山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矿主,执法机关可向联邦法院提出起诉。

(二)德国

在德国劳动标准的执行主要依靠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委员会监督劳动保护法律规范的遵守,而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雇主应该就所有劳动保护相关的措施听取雇员意见;二是国家监督,原则上由州机关的工商监督官员(劳动保护官员)实行。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工商领域有一些特殊机关监督,如:矿山官员、海关官员等。

在德国,除了州机关的工商监督官员的排他性职权外,一般的行政机关也是国家监督机构。

(三)法国

法国各地都设立了工作监察处,重点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察。工作监察处为松散型管理。监察长经严格考核产生,依法行使职权,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代表政府监督企业守法。监察长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先警告,再向法庭起诉。监察员可以进入涉及劳动法典、法律、法规和劳动行政法规的实施的一切工作环境。

监察长到企业履行的职权包括一下五个方面:一是看职工名册。了解员工情况的真实性,税务登记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二是查看企业工会代表名单。三是查看工人身体检查表。四是查阅企业作息时间表。五是核对工资单。

(四)日本

日本的劳动标准由各都道府县劳动工作主管部门内设的劳动标准局监察,并设置有劳动标准监察官。劳动标准监察官有权检查企业所在地、宿舍及其附属房屋,有权要求查阅张伯及文件,并可向雇主或工人提出问题。对于违反劳动标准的犯罪,劳动标准监察官有权执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监察官的职权。

此外,对于企业违反劳动标准的情况,工人可以向行政官厅或劳动标准监察官报告,并且,雇主不得以此为由辞退或歧视该工人。


文章出处:《团结》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