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9至20日,首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论坛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承办。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来自全国各地以及台湾地区的财税法学者20余人参加了会议,武汉地区高校的30多位财税法研究生在场旁听。
“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由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发起,得到了全国财税法学界的积极响应。通过本次学术研讨会,与会学者还就论坛事务达成了广泛共识。继本次会议之后,今后每年将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由全国各高校或研究机构轮流承办。博士论坛应当保持清新开放的风格。为体现其活力,使其区别于其他学术平台,会议应去除繁文缛节,在形式上一切从简,专心于与主题相关的学术探讨,回归学术会议的本色。
本次论坛共分三个单元,分别由湖北省财政厅傅光明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主持。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朱丘祥博士等九人依次作了主题发言,与会学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
一、论坛第一单元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朱丘祥博士指出,目前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现状是中央居于主导地位,对地方政府公法人地位的保障不够,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不够稳定和规范。要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必须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另外,是否要赋予地方政府财政立法权,财政立法权的范围和限制,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讨论环节,湖北省财政厅傅光明处长讲到,有省份做过调研发现,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有大量重合的地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黎江虹副教授以义务教育为例,认为以中央为主导的财政关系更符合中国的国情。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认为可以考虑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反映地方政府的利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应坚持适度的中央集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博士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规制”为主题作了发言。他提到,选择财政转移支付这一主题是缘于2006年与徐梦孟洲老师一起起草了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建议稿,并且在2006年提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中要考虑的最重要的是坚持什么理念的问题,包括对地方自治持什么态度都需要一个选择。在理念的指导下系统的构建这个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包括政府间的以及政府给予居民的补贴,对整个制度要进行系统的考虑。讨论环节,傅光明提到,转移支付占政府财政支出的一半,而转移支付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国际经验是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湖北民族学院戴小明教授认为,以湖北省为例,其内部差距很大,扩大到中央与地方来说就更复杂。针对学者提出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徐阳光博士回应说,这个问题需要和经济学的学者一起合作来做。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段晓红博士认为,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本质上与一般的地方政府相同,因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践对于处理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有启示。具体的启示包括:1.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应上升到宪政的高度。2.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化的调整。3.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要强调可操作性。4.要建立一个财力测评指标体系。讨论环节,安徽大学法学院华国庆教授提出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指出,可以考虑公共投资这一更具现实意义的话题。
二、论坛第二单元
安徽大学法学院华国庆教授从五个方面对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财政法制创新进行了论述:1。区域经济合作当中的财税利益共享和补偿制度。2。区域经济合作中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3。区域经济合作中的税收法律制度。4。区域经济合作中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5。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预算制度。讨论环节,朱大旗提到,是否将区域经济的协作模式类型化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税收合作问题。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槿篱指出,现在发达地区往往将高污染企业向不发达地区进行产业转移,因而产业转移有巨大的社会成本。
厦门大学朱炎生博士在报告时指出,香港、澳门的税制相对简单,而财政制度设计的非常细致,预算公开透明。在税收合作方面,内地政府分别与香港和澳门签订了税收协定,不仅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也是为了吸引国际投资者到港澳投资,推动港澳经济的发展。但是税收协定缺乏信息交换、相互征管和互助方面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内地税收的流失。那么未来内地和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如何进行税收合作,应该说欧盟模式比较合适。讨论环节,武汉大学崔晓静博士针对税收信息交换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研究所廖钦福博士以大法官解释为中心,对台湾地区政府间财政关系作了介绍。他首先谈到地方自治与地方财政权的基础理论。接着谈到了受益费、规费、特别公课、统筹分配税、补助、公债等财政工具的运用。最后他具体阐述了大法官解释中多次提到的财政需求和资源合理利用这样两个原则。讨论环节,学者们对地方公债的规制、特别补助、统筹分配税等问题与廖钦福博士作了进一步的交流。
三、论坛第三单元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博士以“中央代发地方债券的信用、风险与责任”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从以下方面作了说明:1.财政部代地方发行09年地方公债主要是基于技术、宏观调控和信用担保三个方面的考虑。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地方政府不是独立的财政主体。2.能否通过财政收入法的调整使地方公债法律关系更加清晰,让债权人事先有一个预期?讨论环节,冯果教授提出,在地方政府独立发行公债的情况下国家如何进行审查及其与一般私人发债的不同。刘剑文教授谈到,我国目前发行的地方债券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债券,算不算转移支付,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杨广平博士对日本的经验进行了介绍:日本发挥财力保障,这个财力首先是一种自主财力,这种自主财力最终就是自主课税权。自主课税权受到日本地方税法的保护。地方债权也是保障地方自主财源的权力。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第二个层面是一种平衡关系,这是一种财政调整关系,在日本法律中集中体现为地方交付金制度,我国叫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另外一个是国库支付金制度。这两个是调整地方平衡关系的法律制度。讨论环节,学者们对日本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日本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纠纷的机构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了解。
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崔威博士分四个方面对美国相关经验作了介绍:1.转移支付的前提是纵向财政缺口,美国纵向转移支付的大前提是其纵向转移支付缺口比中国小很多。2.在这种体制下美国转移支付的目标。美国与中国很不同的一点是其转移支付主要是有条件的转移支付,基本没有无条件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因为美国只帮助公民个人,不帮助政府。3.整笔补助是有美国人倡导的补助方式,它与一般性转移支付相似,但一直没超过20%,有个争议是为什么整笔补助不占更大额度。4.如果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苛扣太多,会引起争议,比如90年代的法律,美国确实想从程序上限制财政体制,这与国内相似。讨论环节,学者主要谈到了美国联邦与州的关系的新变化,州以下的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等问题。
厦门大学法学院周刚志博士从以下方面对“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规范基础”这一主题展开了论述:1.“省直管县”以前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历程。2.引发“省直管县”的原因是基层政府的负债。3.“省直管县”所蕴含的改革契机:财政分权初具雏形。4.省直管县所面临的诸多挑战。5.中国未来的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总之,财政体制改革不应局限于省管县的模式,还应该进行再推进。是否可以借鉴地方自治的模式,达到一劳永逸。讨论环节,廖钦福博士谈到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朱丘祥提出了纵向分权与横向分权以及民主与财权事权划分的关系这两个问题。崔威以美国为例对朱丘祥的提问进行了回应。
论坛不仅就会议主题发表了系列论文,还通过热烈开放的讨论,提出了诸多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论坛的成果不仅体现在会议论文集上,还体现在论坛举行中碰撞出的思想火花,以及与会的财税法学者的交流和沟通之中。
正如刘剑文教授在论坛的最后所指出的:在很多问题上,大家是意犹未尽,所以以后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是个很大的问题,不能通过一次两次的讨论就能解决问题。我们是制度的建议者,我们对财税法的研究应该进行创新,一是理论创新,二是制度创新,三是文化创新。中国财税法研究要有多种平台,包括国家、地方、单位等。这个财税法论坛应该是一个面向各个方向、专业、领域的,也不仅仅限于博士,只要是对财税法感兴趣的都可以参与进来。希望通过这个论坛交流,来吸收更多学者加入,从而促进我国财税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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