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融合

作者:郭富青 发布时间:2008-10-07 19:55:54         下一篇 上一篇

一、引 言 

  为了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新的变化,自20世纪个别国家已着手进行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如果说这些零星的改革犹如涓涓溪流,那么,进入21世纪已迅速汇集成为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浪潮,汹涌澎湃,蔚为大观。美国《标准公司法》 [1]于20世纪最后10年先后经过7次频繁的修订,最近的修改发生在2002年。在以安然公司为代表的一系列公司丑闻的压力下,美国布什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布什总统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 [2]1998年3月,英国贸工部(DTI)发起了一个大规模的公司法审查活动,对现行公司法进行审查研究,为大规模修订公司法做准备。这次活动由公司法审查“指导小组”(CLR) [3]组织实施。指导小组组织发表了大量的咨询文件及研究报告,并于2001年公布《竞争经济中的现代公司法:最终报告》”。这份报告系统总结了这次公司法审查活动对公司法改革的建议。 [4]CLR于2001年7月26日,提交了它第一份关于州务秘书的报告。目的是为了实施CLR的提案,即2002年7月的治理问题白皮书“公司法现代化” [5] 和2005年3月的“公司法改革”,这个提案奠定了2005年11月份公布的公司法改革法案的基础。2006年11月女王批准了英国《2006年公司法》,这是英国50多年以来对公司法最全面的一次修改。 [6]德国1998年颁布《企业监督与透明化法》修订了股份法与商法的规定。从1990年至2002年联邦议会陆续公布了四个金融市场奖励法与《有价证券取得与收购法》、《透明与公示法》修改了企业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2000年联邦政府总理召集第一个公司治理的政府委员会,建议应修改股份法,制定一个一致的德国公司治理规约。在联邦政府的倡导下,由知名公司法学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检讨工作,联邦政府遂于2003年5月21日公布《德国公司治理规约》。2005年联邦议会通过《企业完整与撤销法》。2006年经修订,在联邦电子公报公布了新版的《德国公司治理规约》 [7]。日本2002年,修改《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 [8]。2002年9月日本立法咨询机构法制审议委员会公司法分会开始公司统一立法工作。2004年公布《公司法现代化纲要》,同时草拟《公司法草案》,2005年提交参众两院通过,7月26日正式公布《日本公司法典》。 [9]2001年5月15日,法国颁布《新经济规制法》是在《商法典》“重生”之后,近20年来法国公司法领域所经历的最大一次更新。2002年,制定《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2003年8月,出台《经济创新法》、《金融安全法》。欧洲委员会于2003年,提出《欧盟公司法现代化和公司治理走向完善”的行动计划》。此外,韩国于1995年、1998年,我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意大利于2004年,我国于2005年也对公司法进行大规模的修订。 

  在最近十几年左右的时间内,横跨两大法系的诸国几乎是不约而同的,如此密集的公司法修订活动,决非偶然巧合,而是面向新世纪经济一体化不断地扩展和深化,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的必然反映。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的动力,是经济全球化滚滚洪流激起的一朵浪花。综观当今方兴未艾的公司法现代化运动的全局,总结其共同特征,了解各国公司法个性差异,把握其未来走向,对进一步完成我国公司法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世界成为密不可分的整体,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迅速发展。超越国界的市场体系、生产体系和金融体系的形成,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推到一个新的阶段。其特征是:第一、通过世界统一的市场体系能够迅速地实现社会资源有效的优化配置。全球化的经济纽带把世界各民族联系在一起,商品、劳务、资源、技术及其他生产要素自由地流动,使得世界各国经济互相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合作。 [10]第二,世贸组织所构筑的具有完善法律地位和组织结构的多边贸易框架,建立了贸易、投资以及服务国际化的自由、公平新秩序,使世界自由贸易在一个高度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第三,跨国公司国际化生产经营体系和世界性组织结构的建立,使其在世界经济和政治中的支配作用空前加强。 [11]第四,以科技革命为支撑的生产力发展是经济全球化的动力。知识经济时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极大加速了全球化的进程。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特征是:发展过程的动态性、多元性,融合程度的立体性、时空性,经济行为的整体性、趋同性。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深化,将促使各国在谋求本国经济高度发展战略时,更多地考虑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多维性趋势,提高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减少发展畸形化带来的消极后果。各国生产要素市场的国际化将继续发展,各国家经济活动会联结得更加紧密,形成错综复杂、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的结合体。全球一体化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世界的经济空间形态,扩大了每个国家的经济活动半径。每个国家会通过参与区域或国际性组织方式而融入世界经济之中,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及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选择融入的程度及范围。世界步入整体演进过程,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以经济为纽带把各国、各地区联结为一个互相依赖、相互矛盾的经济体系。 [12]跨国公司产生的所谓“无国界”经济正在形成,其在投资、兼并、合作和贸易等国际经济领域的活动规模、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许多跨国公司已不属于哪一个国家,已成为名副其实国际社会经济组织。如美国通用公司的股份已分散到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英国等国家和地区,而其“美国份额”则越来越少。 [13] 

  社会经济环境巨大变化必然要求各国的立法与之相适应。美国学者梅里曼等人,通过“法律与发展研究”发现,社会变化与法律变化相互影响,但社会变化对法律的影响更大。通常是社会变化引起法律的变化。 [14]21世纪各国要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变、提高技术创新效率、参与国际分工、吸引外部资源,争取国际竞争优势,必须提高制度效率,完善公司法律,营造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竞争已经延伸到公司立法层面,并转变为法制环境的竞争。 

  就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国内背景来看,由于各国所面对的国内社会经济状况不同,原有公司法制基础不同,决定了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所处的阶段,肩负的任务和急需解决的问题都存在着差异。美国在2002年推出了公司改革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和抑制以安然公司为典型的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件的再度发生,强化公司的外部会计和审计监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对美国经济的衰退。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速度已经被其它西方国家反超。在2001到2005年期间,美国金融市场规模的年均增长速度为6.5%,欧元区达到6.8%,英国为8.4%,日本达到7.5%,除日本以外的亚太地区增长速度达到15.5%。 [15]日本公司法现代化改革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因:其一,国内公司股权结构出现分散和国际化的倾向,要求公司在组织机构及治理方面作出回应,以取得外国投资者信任与理解。根据2000年的调查表明: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的相互持股比例,已从1995年的31%降为22%,减少9%;外籍股东在这两个行业所占比例从1995年的8%上升为19%,在一些知名公司中,外籍股东持股比率甚至达50%。其二,因日本泡沫经济破灭,日本公司利用剩余资本的作法已经难以维持。要求关于公司分红、股份回购及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其三,为培育风险投资者扫清法律障碍。其四,网络信息技术时代要求公司的运作实现电子化。 [16]在欧盟指令的影响下,英国公司法长期以来形成和确立的一些原则,已经为欧洲大陆的法律原则所替代。英国现行公司制度的主要框架和基本结构是在19世纪中叶奠定的,其许多内容已经严重落伍、不合适宜。正因如此,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要求全面改革公司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欧盟成员国公司法现代化还体现了引进、施行欧盟有关公司法一体化指令的要求。 

  三、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都是对21世纪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在立法上的回应,因此,通过公司法的修订增加公司经营的灵活度与活力,改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治理机制趋向科学、合理和高效,吸引国际资本进入本国市场,使本国公司能够融入国际社会,并在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竞争取得优势地位。这毫无疑问,是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共同目标。但是,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公司法制发展的阶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要解决公司法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也各不相同。也就是说,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肩负着各自不同的历史使命,决定着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存在着差别。 

  在2002年到2003年的两年时间里,欧洲国家在欧盟统一的高度上及各成员国的内部,都进行了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改革。欧洲委员会于2003年5月21日提出了一个名为《欧盟公司法现代化和公司治理走向完善》的行动计划。内部市场委员会委员Frits Bolkestein在行动计划公布后说,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应当是政治议题的核心内容。因为只有公司运转有效率和具有透明度,经济才发展。我们已经明明白白地看到公司无效率和不透明运转的后果:投资流失,失业增加,更糟糕的是,股东、雇员和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受到欺诈和掠夺。为了稳定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及时行动是必要的。行动计划提供了一个经过认真考虑和清晰的解决问题的框架。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1)强化股东权,加强对雇员、债权人和其它公司涉及对象的法律保护;修改公司法和公司治理规则,使之适应不同类型的公司。(2)培育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对某些特定的跨境交易问题予以特别注意。德国公司治理政府委员会将其任务定位于:找出德国企业在管理与监督制度上的缺失,在考虑金融市场全球化与国际化的趋势下,落实德国企业与市场结构的转型,完成公司法现代化的使命。2000年6月联邦政府总理表明应具体明确公司法现代化下列目标:加强德国金融市场,改善德国企业的竞争力,利用国际化的机会,利用资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扩展德国企业监督与企业管理制度,以及消除现在弊端,不再有其他的国家管制,而是重新调整国家制度的范围与企业自律方法间的关系。 [17] 

  英国公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发展一个简单的、现代的、低成本高效能的、公平的和透明的公司法架构,以保证英国经济在21世纪的竞争力和持续繁荣。英国公司法改革遵循公司“有所为”的原则。在英国,公司法除为国内经济服务外,国际业务也是其不可忽略的重要服务内容。英国公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指出“在今日益增长的全球化经济中,不能孤立地考虑国家的公司法构架。公司法代表国家制度的某一个方面……政府应确保公司法不会成为投资者进入英国开展业务的障碍。 [18]由于英国公司法的发展存在缺乏系统化、体系化严重的问题。例如,公司法的修改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通盘考虑,没有重新审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的是为应付一时之需的应急,有的为反映时任政府偏好的应景之作。不停的增添修补,使公司法的体系过于庞杂和臃肿。1998年3月,英国贸工部(DTI)发布了名为《公司法现代化与竞争经济》的咨询意见书。提出了全面改革公司法所应遵守的原则是:在稳定性(consistency)、前瞻性(predictability)和透明性(transparency)这三大原则的基础上,构建高效率的公司制度。 

  四、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述评 

  (一)美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述评 

  美国总统布什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对安然公司事件所反映出的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相应对策。其主要内容是: 

  1、要求CEO和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书面认证必须包含以下法定内容:(1)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知,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的要求;(2)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的所有重要方面,报告所含财务陈述和信息均为公允表述。在内部控制方面,本人已经向公司外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运作的一切重大缺陷、弱势,披露了以往发生的、牵涉公司要员的欺诈行为;(3)本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在报告提交之前的90天内评估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信该系统能够有效提供重要信息。若内部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变化,CEO和CFO须声明:哪些因素导致内部控制系统的重大变化,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这一规定通过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书面认证的方式强化了其积极履行对公司的注意义务,确保公司财务与经营信息真实性,并确信内控制系统能够有效提供重要的信息。书面确认书使首席执行官和财务官难以推脱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使“本人所知”,定期报告没有重大缺陷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为CEO或CFO预留的辩护空间只有“不知”,而“不知”抗辩必然遭到原告主张某事实为被告“应知”,或经过尽职调查而“可知”所抵销,由此可见,可以免除承担责任的回旋余地很小。 

  2、防止CEO和CFO的利益冲突:禁止公司向CEO和CFO提供贷款。公司改革法案宣布:一切公众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公司向董事或者经理提供贷款;法律生效之前已经提供的此类贷款可以获得宽限一次,但是,不得事后修改宽限条件。这完全堵塞了原来首席执行官、财务可以“合法的自我交易”,从公司向自己输送利益的渠道。 

  3、公司财务报告重大违规,管理者丧失业绩报酬。公司改革法案要求管理者在财务报告不实的情况下返还业绩报酬:若SEC因公司公布的定期报告有重大违规,命令公司提交财会重述,CEO或CFO在违规报告发表之后的12月内获得的一切业绩报酬(包括:奖金、认股选择权)和买卖股票的收益都必须返还公司。这是对首席执行官、财务官的惩罚措施,本来奖金与股票期权都对他们履行义务的激励措施。如今他们关于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违规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自然不能违法行为反而让他们获利。 

  4、强化内外审计监督。公司改革法案要求公众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强化外部审计的行业监管,创设“公众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计注册和监管。除非在该委员会注册,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公众公司提供审计业务。防止外部审计的利益冲突。该法案禁止外部审计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服务,诸如:簿记、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营运、评估资产、出具公允意见或者就非现金出资出具报告、精算服务、承接公司内部审计事务、提供投资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和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会计事务所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业务必须与其提供财务咨询和顾问业务分离,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美国公司法属于州立法的范围,证券法则属于联邦立法的范围,美国还有另一种公司法形式,即《标准公司法》,它的作用是为各州公司立法提供标准的样板立法,供各州公司立法选择采纳。由于全美律师协会主持起草的《标准公司法》广泛地吸收资深法官、律师和法律教授参与研讨和论证,立法水准相当高,而且随着公司所处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适时地不断修订,与时更新。因此,获得各州公司立法的普遍接受。它在57年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对美国各州公司法的现代化起着引领作用,同时在世界范围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另外,“美国公司法不断地完善并成为世界各国重视的成功法规,就在于它本身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采取州立法的形式,即50个州具有50部公司法,从而造成相互借鉴、相互竞争的局面。” [19] 

  (二)英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述评 

  适时修改,与时俱进是英国公司法的一大特点。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多次修订公司法。一种方法是在法典之外,以修正案的形式补充规定新的内容;另一种方式是将旧法和新修订的内容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典。1998年3月,英国贸工部(DTI)发布了名为《公司法现代化与竞争经济》的咨询意见书。提出了按照稳定性、前瞻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全面改革公司法,构建高效率的公司制度。为了便于工作,专门成立了指导小组(CLR)负责调查、审查公司法立法和实施情况,并提出调查报告。它先后以英国贸易工部的名义公布了一系列审查报告。 [20]2002年英国政府公布《公司法现代化》白皮书。2005年又公布了新的《公司法改革白皮书》,提出了全面改革公司制度以适应现代企业的需要的政府意见,并制定了公司法改革法案。它所附的评估分析结论是,公司法改革后,每年至少可以给英国节省2. 5亿英镑。公司法改革法案已于2006年11月经女王批准编入公司法。英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的更新机制,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是150年来最全面、最深入的一次改革。为确保其不会过时,它必须尽可能地面向未来,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为此,政府赞同以下意见,即当主要的原则在基本法律中确定之后,反映商业变化的技术性修改可以在次级法律中解决;有关会计标准和信息披露的操作性规范,应当由专业团体制定。由于既往的公司立法缺乏自我更新的机制,其修订有时不得不采取补充或添加的做法,即将修订内容附添在法典之后。对此,政府认为,公司立法的完善机制应当更加艺术和灵活,其更新发展,没有必要事事涉及法典本身。 

  赋予政府更新公司法的权力。为了使公司法能够不断地与时俱进,适应公司、特别是小公司的需要,法案赋予政府以改革权或修订与重述权。即国务大臣有权适时以政府令的形式对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做出修改或重述。修改与重述的区别是:前者为内容的改动,包括消除前后矛盾,便于公司营业,增强公司监管的效力等;后者仅为用语或语序的变化,不涉及内容本身,其作用是更有利于法条的理解适用。政府改革权的引入,既能使公司制度与时俱进,又能保证公司法本身的稳定性,使公司经营者对公司所处的法律环境能有合理的预期。但是,政府改革权的行使有严格限制。例如,在对条文做出修改时,必须经过公开咨询和议会审查。改革权不能影响税收或者通过新增犯罪和准入特许限制以限制人们的行为能力。 [21] 

  2、小型公司、封闭公司的法律地位 

  2002年的《公司法现代化》白皮书采纳了审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调整立法重点,适应小型公司的需要。公司法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应围绕小型企业来展开,对大公司则采取例外适用的做法。基于安全考虑,对股票上市交易的开放性公司可以做出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与现行立法一样,新的公司法仍应区分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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