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捆绑成独大 距反垄断红线有多远
“释放2.3亿主流用户之影响力”、“大回响大影响”,近一段时间,腾讯公司这两句颇具震撼力的“新品牌战略”广告词,铺天盖地出现在全国各类媒体、户外广告牌之上,人们这才发现,聊天工具“QQ”突然变成了一个网络巨头。
利用前期积累的数亿QQ用户资源,腾讯在短短几年中,分别在休闲游戏、资讯门户、搜索等各个领域获得了巨大的战绩。不过,这种胜利似乎并不能令人服气,个别同行更是直接在有关的诉讼中提出了“腾讯涉嫌垄断”的意见。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这部将在明年8月1日实施的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强势”企业头上画了一条关于垄断的警戒红线——
业内一家独大
调查机构易观国际关于国内即时通信(IM)市场的最新报告显示:腾讯QQ的份额又悄然攀升了2.3个百分点,74.9%升到了77.2%,活跃用户量2.9亿人。
而另一个调查机构iResearch艾瑞市场咨询的数据显示,在2007年第二季度QQ市场占有率由上季度77.8%增长至79.1%,MSN市场占有率由15%降低至13.4%,与QQ的份额差距接近66%。
来自腾讯自己的数据显示,QQ用户覆盖了我国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在内的所有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截止到2007年6月,总活跃账户数超过了2.7亿。需要说明的是,截至2007年7月,中国网民总数为1.62亿。
这些数据显示着一个相同的现实:QQ在中国IM市场上的绝对领导地位,其占据的市场份额接近80%。
而《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这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可能存在垄断行为的各种前提条件之一。
互联互通之争
实际上,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网络界关于垄断的官司已经出现。
2006年,腾讯状告皮咔(掌中无限)未经授权就开通了与移动QQ的互联互通,此案被称为“IM互联互通第一案”。随后,皮咔以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反过来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这是国内首起以“反垄断”为案由、要求即时通信市场巨头企业公开互联互通协议的官司。
皮咔CEO梁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IM市场上,互联互通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对于后来者来说,占据绝对市场优势的腾讯几乎无法逾越。现在腾讯的这种绝对优势已经在相当程度上阻止了新的竞争者的出现,这很可能令一些更新的更好的技术不能被推动,而且也不会再有新的公司把资金投入到新技术的研发中去,实际上是阻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直接影响了互联网用户的使用。”
对于互联互通,腾讯一直兴趣寥寥。除了与中国移动刚刚推出的移动IM产品“飞信”在第一时间进行了互联互通之外,在长达8年的历史上,腾讯QQ从未与其他的任何一家IM厂商的产品进行过互联互通。
中国雅虎通讯事业部主管刘林岚表示:“你能想象一下中国移动的用户不能给中国联通的用户打电话吗?那样我们不得不永远揣着两部手机出门了。只有实现了互联互通,从用户的角度看才会有更多的选择,也才会有更好的用户体验。而且用户的需求永远是多种多样的,没有哪个产品会满足所有用户的需求。”
互联互通的主要障碍是迁移成本,如果迁移成本很低,那么不管是不是市场领先者,都会认可互联互通,但现在情况并非如此。试想,如果一个用户打算把自己的所有联系人都放在某一个IM软件上来沟通,那么就意味着需要通知所有联系人,就像换电话号码一样的麻烦。
互联互通,对于整个IM市场来说肯定是有益的,但对于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腾讯来说,这可能是要付出自己多年积攒的用户作为代价。互联互通其实是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的,刘林岚介绍了雅虎通开放互联互通的情况:“在与MSN等其他IM软件互通后,我们也特意观察了数据,其实真正用户也没有大涨也没有大跌,但是我们能看到至少50%的雅虎通用户已经跟MSN的好友联系了,其实就是这种互联互通能增加我们自身、包括MSN自身的用户价值。”
产品捆绑之利
腾讯之所以死守着QQ坚决不干互联互通的“蠢事”,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在QQ这棵参天大树下,实在有太多的业务靠它来滋润呢。
现在的腾讯QQ,IM仅仅只占很小的部分了,Q-Zone、QQ音乐、QQ游戏、QQ宠物、QQ会员、QQ秀、QQ网络杂志、QQ三国、拍拍……还有众多的系列。
互联网用户第一次听说“软件捆绑”估计都是从Windows捆绑IE上来的,微软因为借助在操作系统上的市场垄断地位,用捆绑的方式推动自己的IE浏览器,从而使当年生机勃勃的Netscape直线崩溃。显然,腾讯走的正是微软这条路。
借助QQ的资源优势,腾讯在互联网的诸多业务四处出击,捷报连连,TOM在线CEO王雷雷曾经极为形象的用“插根扁担也能开花”来形容腾讯涉足互联网增值业务的轻松程度。
由于捆绑行为的巨大好处,腾讯不惜采用强制的方式进行,目前的QQ版本中,除“旋风下载”外,其他捆绑的产品都是不可选择的被打包下载,直接安装在QQ客户端上,用户的选择权被直接剥夺,对于同类软件或服务来说,露脸的机会小得可怜。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Peter J. Wang认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捆绑销售自己的其他产品,显然是很多企业都会采用的商业模式,而这种方式是否是垄断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影响到所搭售的产品的市场竞争。至于一个优势企业是否有义务开放自己有市场优势的基础产品或平台,则需要看该优势产品是否是其他产品竞争时的必要条件,这种条件的必要性和不可复制性可能会决定其是否是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之一。
四处延伸的市场优势
腾讯所拥有的市场支配不仅仅用在了客户端捆绑的软件上,借助这庞大的用户基础,腾讯在其他互联网应用上也获得了很好的效果。
2007年10月19日,据Alexa.com的统计,腾讯旗下的门户网站QQ.com的浏览量目前全球排名第16位,新浪网全球排名21位,搜狐全球排名28位,网易全球排名37位。
是什么让2003年才进入门户网站竞争的QQ.com有如此的能量几乎是转眼间就击败了苦心经营10年左右的传统门户三强?答案还是在腾讯在IM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从QQ.com开张第一天起,所有QQ用户在每次登录QQ时,就会有一个不能被屏蔽的QQ.com迷你主页弹出,这种强迫式的弹出成为其他门户网站的噩梦。
“腾讯从来不是第一个进入市场的人,但他总是比其他人收获大。”一位业内人士不无感慨。确实如此,仔细研究腾讯推出的各个产品,从QQ.com、Qzone、QQ秀到拍拍网、QQ游戏、搜搜、QQ宠物等等,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采用“跟随”策略。
这种说好听点是“跟随”,说不好听就是“抄袭”的行为,在中国互联网业界已经成为顽疾。正因如此,近年来,在中国市场你几乎看不到新兴起来的成功网络企业,而在美国,光这两年,Myspace、Youtobe、Facebook等新面孔一个接一个。
Peter J. Wang 认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需要从很多方面进行考虑,很难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利用支配地位得到了利益就是垄断。《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竞争,而并非保护某一竞争者,如果这种支配性地位影响了竞争,比如在延伸优势的市场有垄断或垄断的可能性,《反垄断法》才会产生效果。”
对于上述问题,腾讯方面在收到记者的采访提纲之后,表示不愿意做出任何回应。
《反垄断法》路漫漫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而我国经过13年历程,终于也通过了《反垄断法》。然而,要真正实施起来,显然还有一段非常漫长的路程。
《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外经贸大学黄勇教授介绍:“总的来说,在互联网行业中适用《反垄断法》时,所需要的仅是对现有框架中的相关因素做认真的分析。”
说到互联互通,黄教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大量的工作来判定其是否具备垄断可能:“互联互通的问题涉及到的是《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所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问题。对于拒绝交易这类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分析,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实施拒绝交易行为的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以及在此认定基础上,可以通过市场份额的计算,看是否所涉企业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推定其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也可以通过《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来判断。只有在通过上述环节的分析之后,认定了所涉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够进一步对企业具体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做进一步地分析。”对于一个反垄断案件的调查来说,这仅是个开始。
回头说到腾讯的情况,这到底是属于应有的市场优势,还是已经达到了需要做出限制的程度,仅仅在理论上,估计就需要一个长期的争论过程。在《反垄断法》还没有正式生效的中国,类似的案例需要的程序肯定将会比欧盟调查微软来得更加冗长。
记者手记
这还仅仅是一个话题
网络行业,一个起步才刚刚十几年的新兴产业。
市场垄断,一种在实务上最难以界定认清的法律行为。
中国市场,一个《反垄断法》刚刚被通过,还没有正式实施的地方。
当三个条件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便已经注定我们本期的“深度调查”将会是一个暂时没有结论的稿件,然而,我们依然执意选择了这个题目,耗费了长时间的采访投入,并最终成稿推出。
从最初的酝酿,到2006年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再到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此过程中,业界专家发表了大量有关于《反垄断法》的分析文章介绍,这部“经济宪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平等竞争的市场”,其任务在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大凡一部新法律出台,各行各业都会关心,谁将成为直接调整对象?在新媒体行业,第一个被念叨的,估计非腾讯莫属了!腾讯是一个成功的网络企业,拥有双倍于国内网民总数的QQ注册用户量(不等于实际用户数),有了这个优势基础,腾讯在各种网络业务四处开花,新闻门户、网络游戏、搜索、电子商务,而且都战绩不俗,有人形容为“插根扁担都能开花”,而有的同行更是直接在先前的诉讼中提出了“腾讯涉嫌垄断”的意见,和“垄断”沾边,在国内网络企业中腾讯还是头一家。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将腾讯与《反垄断法》联系在一起,在形式上和实体上都并没有非议腾讯的意思,实际上,在法学专家们的众多普法类文章中都已经告诉大家,《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从长远来说,获益的不仅仅是受到不公平压制的小企业,对于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也有利于其选择正确发展途径,从成功走向优秀。多年来,腾讯商业上的巨大成功似乎还没能进一步为其带来相应的品牌美誉度,其“COPY”(复制)习性更是经常成为同行的话柄——腾讯最早的OICQ服务仿自国外的ICQ,休闲游戏刚露脸时与联众几乎一个模样,新闻网站风格一开始跟tom.com的差别只是将绿色换成了蓝色,其电子商务与淘宝也有着太多的形似,这种缺乏创造性的行为最终虽然都获得了商业成功,但要达到一个优秀企业的层次,腾讯显然还需要努力。
从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诞生至今,《反垄断法》已经有过百年历史,然而,由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反垄断法》在实务上的实施依然是最复杂的法律程序之一,在《反垄断法》刚刚出台的中国,情况更是如此,几乎所有的专家在谈及《反垄断法》的时候,都还只是谨慎地在法理层面抽象展开,难以直接对具体个案展开评述,正因如此,我们在展开了一轮比较广泛的采访之后,依然只能在标题上留下一个巨大的问号!不过,在今天,这也不失为一个有意义的形式,在《反垄断法》出台之时,有识之士已经指出:垄断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的经验来看,光靠执法机构的“单兵作战”,成效并不明显;只有调动起公民反垄断的积极性和维护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使得垄断行为无处藏身。
有趣的是,腾讯网与其他门户最大的区别,正是将自己首页头条位置设置为“今日话题”,大量难以下结论的事情,先放在这里让网民们各抒己见,今天,我们也提出这么一个可供热议的话题:《反垄断法》出台,红线距离腾讯还有多远?
转贴自:中国新闻网
文章出处: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