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 王晓晔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尚 明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
主持人: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间: 2006年11月6日下午6:30
地点: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学楼419
时建中:
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这个学术活动的主题是反垄断立法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既然是高峰对话,我们今天请到的也是两位高人,一位是我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先驱或先行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晓晔老师。王老师毫无疑问是一位高人,第一,身高在女性学者中是高的;另外呢包括我在内的后来人要搞反垄断法的教学和研究如果不看王老师的书是没有办法的,要进行研究就必须要去看王老师的书,对于我来讲和这样一位前辈生活在同一个时代是幸运的,使我们的教学和研究有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我们今天请到的另外一位嘉宾是商务部条法司的司长尚明老师,大家可能还知道尚老师还兼任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毫无疑问尚司长是一位专家型的领导,因为他担任这些职务使得他成为我们国家反垄断法实践的先行者。我们今天请来的反垄断法的高人,一位是理论的先行者一位是实践的先行者,所以我们今天的高峰对话是名副其实的。
今天是周日,两位嘉宾牺牲了他们的休息时间来出席我们今天的高峰对话,这是对我们学校反垄断法教学和研究的支持,同时也是两位反垄断法专家在我们国家反垄断法建设上的一种示范作用。所以请大家以最热烈的掌声对这两位嘉宾的到来表示崇高的敬意和热烈的欢迎。
反垄断法一直是一部有争议的法律,甚至有些争议直接影响到反垄断法存在的必要性的判断。记得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他的一本书里讲到,他说他非常的讨厌反垄断法,因为当价格往高走的时候你们会认为这是一个超高定价,当价格往低走的时候你会说这是一种掠夺性的定价,当价格维持不变的时候呢你们又会说这是一种合谋,那么价格应该怎么走呢?当然这是来自于经济学家的一种评价,但是这恰恰是对反垄断法存在的必要性的质疑。更何况作为利益分配机制,反垄断法对于利益的分配的调整是重大的,反垄断法对利益调整的幅度远远大于普通的私法,比如民法。它不仅仅影响到机会利益还会影响到结果利益,这就注定了反垄断法立法、执法、守法以及将来反垄断法修改的时候都会充满争论。事实上世界范围内已经制定了反垄断法的国家,他们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都曾经历过对许多难点和热点问题的讨论,也经过很激烈的争论。在全世界已经制定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在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的时候也同样面临着需要争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点我们无论是看德国七次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以及日本对反垄断法修改的过程,他们争论的激烈程度并不亚于我们。因此在中国反垄断的立法过程中毫无疑问也面临着很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现在需要的是靠我们的学术理性去解决这些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快我们这部法出台的进程。可能对于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学术理性和学术逻辑以及学术理想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法。当然不同的部门会基于不同的学术理性对于这些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又会有他们不同的解读和解决方法及建议。还有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有他们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他们有他们的建议和呼声。所有的这一切都会在立法的过程中反映出来。
下面我把时间交给我们尊敬的两位嘉宾,让我们来分享他们关于难点、热点以及解决办法的观点。因为是对话,我想第一轮每位嘉宾用大约二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来表述自己的观点,介绍完自己的观点之后两位嘉宾对此问题会形成一些共识也会有不同的观点,然后我们就以对话的方式来对共识进行深入地讨论,对不同的看法进行深入的磋商。我们请王老师先进行演讲,大家掌声欢迎!(掌声)
王晓晔:
首先非常感谢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的邀请,我原来来过一次高峰对话,那次是和(在)最高院(工作)的孔祥俊合作的,今天能和尚司长进行高峰对话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因为我知道他是一位非常好的学者型的官员,另外就是时建中老师,我们在一块合作也有好多年了,因此大家非常有共同语言,这样的合作也让我感到非常得开心。
我觉得大家对于反垄断法及它的问题都非常了解,我只是就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谈些问题。我觉得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该说已经经历了好多年,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现在又进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所以说我们这个立法是一个很漫长的立法。今年六月份国务院法制办把草案交给了全国人大,这说明我们反垄断法出台已经是指日可待了,可能在明年,最晚在后年可能就会出台了。我觉得这个草案是一个国际合作的成果,因为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听了很多外国专家的意见,另一方面这部法也结合了我们中国的国情,特别是我们设立了专门的一章就是限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当然中国要不要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在我们中国的学术界和立法部门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总的来说今年六月份国务院法制办交给全国人大的草案中把这一种(行为)纳入到我们草案中,这说明反对行政垄断在中国还是主流的观点。我个人是非常赞同这样的做法的,因为反对行政垄断确实是中国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没有这个内容的话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可能就没有太多地作用,因为目前我们的行政垄断可能是最重要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鲁迅说过一句话:“知识分子总是对现实感到不满”,作为一个学者总是在关注它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还总是希望我们的立法和我们的做法能够向更好的方面发展。今天我也想重点谈一下反垄断法立法存在的问题,当然好的方面是非常多的,从立法方面我们吸收了国际立法很多成功的经验,另外我们也吸收了像美国的域外适用效力的规定,我们还吸收了最近几年流行的关于卡特尔方面的宽恕政策。这些都是我们反垄断立法中一些好的方面,但是我个人认为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主要谈四个方面。
首先我觉得,我们现在合并申报的标准还是存在问题。控制企业合并是我们反垄断法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企业合并对我们经济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推动作用,若合并的规模过大就会限制竞争对经济的发展就起到的是制约的作用。所以我们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和其他国家一样都规定了控制企业合并,那么控制企业合并就需要有一个合并的申报标准。现在的规定是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全世界的销售额是120亿人民币,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中有一家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占到了8亿人民币,这个合并就一定要向中国政府也就是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我觉得这个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我们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像可口可乐公司它在全世界的销售额远远超过了120亿美金,当然也就超过了120亿人民币,它在我们中国市场的销售额肯定也超过了8亿美金当然超过了8亿人民币,那么现在我们说可口可乐公司在俄罗斯或者在乌克兰或者在日本或者在韩国也包括在中国,他如果并购了一个10万美金的企业,这个被并购的企业非常非常的小,根据我们现在的合并申报标准它也需要向中国政府进行申报,我觉得这种的门槛就有点太低啦,这种门槛不太合理。大家想想,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在俄罗斯并购一个10万美金的企业,这种并购和我们中国市场有没有很重要的关系呢,我认为没有。即使有也是非常非常小的,如果我们就这样小的影响也要求企业进行申报,其结果就是给企业造成了不合理的负担,另一方面我认为中国政府的负担也可能太重,因为我们想想,中国将来有那么多的跨国公司,现在就已经有400多家跨国公司,而且他们中的很多公司在全球市场上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120亿,在中国的市场销售额超过了8亿人民币,另一方面我们中国自己也有很多公司它们在全球的市场销售额超过了120亿,在中国的市场销售额超过了8亿人民币,那么按照我们现在的标准这样的合并都要向政府进行申报那么政府的负担肯定是非常重的,在这个方面我们应该学习美国、欧盟的经验,应该关注被并购方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情况,也应该关注企业并购的交易的情况。比如在欧盟这样规定的,参与企业合并在全球的市场销售额达到了50亿,另外一个条件就是至少有两家企业在欧共体市场上每家企业至少占到了2.5亿的市场销售额。也就是说它要考虑被并购企业的情况,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我们必须要考虑被并购方的情况,而且要考虑这个市场交易额大不大,如果市场交易额非常的小,特别是在中国市场上一些被并购方非常的小的时候,反垄断法对这些企业是可以不管的,否则我们政府的负担可能就太重,而且我们管得太多的话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一种不合理的干预。
第�
文章出处: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