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实然法与应然法
法有实然法与应然法之分,实然法基本符合(趋近)应然法时就可称之为良法。法学理论研究的任务,可以说主要就在于探求法的应然性,促进实然法尽量符合应然法的要求,使之成为良法,并得到实施。
经济法也有实然法与应然法之分。作为实然法,从美国《谢尔曼法》等反托拉斯法颁布算起,已有100多年历史。中国的经济法立法从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算起,也有20多年历史。各国颁布的经济法各有许多特点,但也有着基本共同点。因为同类事物总会有基本共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个性是共性的表现形式。无论哪个国家的经济法,它们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生产社会化后的产物,都是国家担负新的经济社会职能,社会需要国家实行调节,而国家调节必须由相应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才产生的。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就在于它是关于国家调节之法。国家调节既是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它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并同市场机制相配合),也是一种国家职能。通过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维护社会公平。【1】经济法的本质决定其价值和功能,它的价值、功能是其固有的,具有客观性。人们如果准确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的性质、价值和功能,并在立法和实施中恰当地确定立法宗旨、价值取向和任务,则该制定法(实然法)就可以充分发挥实际效用;否则,如果对其性质、价值和功能把握不准,立法宗旨、价值取向和所赋予的任务定位偏差,则该制定法就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应有效用,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后面这种情况下的制定法就不能算是良法。
各国制定法发生偏离经济法的应然性情形是存在的。德、日等国家就曾一度把经济法视为一种“战争对策法”或“危机对策法”,甚至把它当作了实现法西斯主义和对外侵略扩张的工具。在中国,人们对于经济法也存在着许多不正确认识。特别在经济法立法和经济法研究刚刚起步阶段,认识尤其混乱。至今也还存在着各种误区。这不仅是个学术问题,也影响到立法和实施,使经济法的应有价值和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当前中国存在着不少经济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其实这正是经济法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可是人们对经济法认识的肤浅和误区却阻碍着这个部门法作用的发挥。例如:至今社会上还有许多人混淆经济法同民商法的关系,没能认识到经济法只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这种国家职能相关,而把经济法视为调整一般经济关系之法。许多人以为经济法只涉及经济领域,忽视经济法对解决其他社会问题的功能。以为经济法的价值只注重经济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以为经济法(其他法亦如此)只是一种“管理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未足够认识法的维权性(维护广大民众权利)和控权性(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此外,还有更多的人未能认识经济法对于社会资源和权利进行必要调整和再分配这种功能,不懂得如何自觉运用经济法平抑各种社会差距,缓解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如此等等。看来很有必要在继续加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让社会有关人士、特别是同经济法立法与实施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士,认真学习掌握经济法理论,明确经济法的性质和应然要求,促进实然法更加合理与完善,增强其良法性。
应然法问题属于自然法范畴。自然法其实是法学中的一种世界观问题,也是方法论问题。它提醒人们(特别是立法者):除了实然法之外,还存在着合乎自然规律或者合乎一种最高理念的应然法。实然法只有符合(实际上是趋近而难以完全达到)应然法要求时,才算得上是良法。人们应当不断努力使应然法转化为实然法,从而使实然法成为良法。
良法、恶法的标准和界限也有相对性,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条件下有不同要求。因为法律(实在法)毕竟是调整现实社会各种具体关系的,社会关系是发展变化的,不可能存在永恒的良法标准。例如在中国,当前还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轨、转型过程中,经济法应当、也必然反映着这一时代特征和时代精神,要能解决现实社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它本身也是处于转变中的法律。而到了我国社会转轨、转型完成以后,经济法的良法特点和要求肯定又会有所变化。在当前这个转变时期,就更加需要我们经常研究现有立法的应然性问题,研究立法如何把握好时代脉搏,体现时代精神,与时俱进,使之不断完善。
二、科学发展观同当代中国经济法良法观的契合性
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也应当成为当前我国经济法立法和实施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同当前中国经济法的应然要求是完全契合的,应是构成当前我国经济法良法观的核心内容。
科学发展观为什么应当成为当前经济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为什么同当前我国经济法良法观的基本要求相契合?这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作出说明:
首先,执政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思想,同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重要职能行使的指导思想是契合的。它们都是国家的基本战略思想和总体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是执政党和国家在当前时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思想。而经济法所规范的国家调节是国家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重要职能,国家这种职能的行使必须确定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国家调节职能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同执政党和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思想,可以说基本上是一回事,二者不可能有本质性差别。党和国家关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思想理应成为国家主持制定的经济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其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思想同经济法基本指导思想的契合性表明,只有前者确立得当,其内容是合理的、科学的,才能使后者也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保障经济法能够成为良法。反之,如果前者确立不当,即不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把它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思想,就难以使经济法成为良法。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该战略思想的内涵和要求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科学发展观是中央在我国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经过了20多年实践,在进入21世纪后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提出的,它反映了人们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反映了对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新情况和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形势的深刻把握,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新要求,集中揭示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存在的矛盾和解决矛盾的基本方针。
中国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也存在着问题。改革和发展目前正在进入一个新阶段,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问题,例如:经济体制变革引发了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组,工业化和城市化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温饱问题解决、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后社会需求的升级和多样化,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引起社会矛盾,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沉重,资源环境问题突出,此外还有全球化和对外关系的应对问题等等。【2】这些问题表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重要转折时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与对外等各种关系。以便保障改革继续深化,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科学发展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表明,将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能够保障立法及其实施建立在合理、科学的基础上,保障经济法的良法性质。
最后,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同经济法应有的价值、理念、功能具有一致性。这主要表现在:(1)经济法所规范的国家调节,是在市场调节基础上,针对市场的固有缺陷采取的调节,以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这是为全社会广大民众造福。同时,经济法所规范的国家调节也是在原来民商法确立的民众享有充分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从社会公平、实质公平视角出发,对资源和权利作出的必要调整,其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全体民众的权利。另一方面,经济法也是在对国家调节进行规制,国家调节应当严格依法调节,防止权力滥用。对国家调节权力的法律控制,也是为了更切实地维护普通民众的权利。而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来谋发展、促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这同前述经济法应有的价值、理念和功能是一致的。(2)经济法不仅关注经济问题,注重维护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率,它同时也关注其他社会问题,注重维护社会公平。公平正义始终是法律的首要价值。经济法对经济问题的关注,不仅是为了经济效率,还因为经济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它同社会方方面面都密切相关,经济问题会引发各种社会不公平问题。所以经济法从其出现开始就十分关注社会公平。例如美国19世纪末反托拉斯法颁布的背景,就主要在于因垄断导致社会不公平而激起民众的不满,要求国家进行干预。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发展,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既重视经济效率,也重视社会公平。所以该二者也是一致的。(3)经济法规范的国家调节要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产业、行业、地区等各种结构的协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再生产各环节的协调,要求通过国家调节实现社会公平,还要求国家调节处理好涉外经济关系、同国际社会的经济关系等等。科学发展观要求协调发展,统筹五种关系(即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在这方面二者也是一致的。(4)经济法要求通过国家调节,使经济运行平稳、持续发展。这同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是一致的。二者都要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本文前面论及经济法的应然价值和功能时,说明实然制定法如果能够符合或趋近于应然法,则被认为具备良法的基本条件。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既然同经济法的应然法基本要求相一致,故将它作为经济法立法和实施的基本指导思想,并切实加以贯彻,就可以保障制定法的良法品格。
把科学发展观视为经济法良法观的核心,这同一般良法理论也是一致的。古今中外法学家对什么是良法提出了各种标准,但大家几乎都认为良法应当充分体现和维护最广大民众的意志和权利,这是最基本的标准,是良法的核心内容。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正是以人为本,【3】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可见这同良法理论也是完全契合的。良法有多个方面的要求,除了内容上的实质性标准外,还有形式、程序等方面要求,但以人为本,维护民众权利是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是良法最重要的标志。
三、当前经济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几个重要问题
科学发展观既然是有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思想,全国各行各业各地区都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按照法治要求,科学发展观应当通过法律加以落实。各种法律的立法和实施都需要体现它的基本精神,特别是经济法任务更加重大。因为经济法是直接规范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活动的,直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正如前面论述的那样,科学发展观本来就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应然法的核心标准,其立法和实施不能不切实加以贯彻。经济法贯彻科学发展观,首先需要人们(特别是立法者和法律实施者)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增强自觉性,在有关各种立法和实施的各环节、各方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和要求。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实际情况及法律现状,当前尤其需要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一)进一步认识并在立法与实施中落实经济法的维权使命
要彻底抛弃“法律工具论”,改变将经济法(其他法律亦然)仅视为一种“管理法”,即作为国家对民众的管理工具的传统观念。为了落实其维护民众权利的使命,经济法立法对国家调节的授权必须明确且严格地限定国家调节的宗旨、范围、基本调节方式等,国家调节权力不能滥用。【4】经济法所规范的国家调节应当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不能越俎代庖。相应地,应当充分尊重民众在民商法上的正当权利和自由。经济法上的国家调节权不能随意侵犯民众的私权利。在必须对原有私权利作出调整时,必须严格规定适用条件、程序和必要的损失补偿。
以人为本的中心问题是维护民众权利。维权必须控权,即恰当和有效地控制国家公共权力。维权是良法和法治的核心与基础,而控权则是其中的关键。对于转型国家来说尤其如此。【5】在经济法立法与实施中,要始终注意法律对国家调节权力行使的规制,国家调节权不能滥用。这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问题。
(二)进一步认识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和任务的综合性,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诚然,经济法首先和主要是关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的首位意义是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其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但决不仅限于经济领域。它还要(主要通过对经济的调节)对其他各种社会问题进行调节和发生影响。这是一种综合性目标,也是科学发展观中“全面发展”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许多人认为经济法仅是处理经济领域问题的法,这导致在立法和实施中只关注经济问题而忽视社会问题。
与此相关,人们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十分重视其效率,特别是经济效率;而对于公平、特别是社会公平却有所忽视。在我国,人们曾经提出且至今仍盛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经济法学界也把它作为经济法的价值观和法的基本原则看待。其实这个提法是值得商榷的。从法的价值说,法尚公平,任何时候公平正义都是法最重要的价值,在法的价值链中它应当处于最高阶位。而上述提法则使人觉得公平处于效率的次位。效率与公平应是一致的。无效率的公平是无意义的;而缺乏公平的效率必将引起严重社会问题,并最终不可能有好的社会总体效率。何况所谓效率,本来也不应该仅指经济效率,仅指GDP增长,它应该包含社会效率的内容。例如,如果GDP增长伴随环境污染危害增长,这种增长就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实践中往往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包括不公平问题。某些地区或部门领导人为了“政绩”或官场升迁,爱做表面文章,大抓那些显眼的所谓“效率”,如GDP指标、城市规划建设等。这不但有违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发展要求,造成资源浪费,而且这也是一种滥用职权,假公之名为自己谋取名誉地位的不正之风的表现。
由于忽视全面发展,未摆正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引起的问题正逐年积压,有些问题如今已到了非常突出和严重的地步,引发了社会矛盾冲突。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高度重视,在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中强调了要全面发展和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关系。经济法应当切实加以贯彻。
(三)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再分配功能,发挥它在统筹各种发展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和国家调节的出现本来就是为了对原有社会资源配置及民商法权利结构(民商法秩序)作出必要的调整和再分配。这是在继续坚持民众个体拥有充分自由和私权利的前提下,从社会和全体民众总体、根本和长远利益出发,也就是从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角度,经由国家调节,克服因生产社会化和社会文明进步而引起的市场调节和民商法秩序的不足,实现社会公平,推进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在研究美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时发现,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改革连同当时颁布的大量经济法,其基本宗旨和功能就在于对美国自独立宣言确立、已延续一百多年的自由放任传统和那时以来建立和适用的民商法权利秩序,作出果断的改革和调整。罗斯福新政也因此被称为是一次“权利革命”【6】。早在1755年提出“经济法”概念的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就把他所谓的经济法定性为“分配法”【7】。这些也从不同侧面说明经济法所具有的国家对社会资源和权利作出调整和再分配的性质。
认识到经济法的分配法性质,就应当很好地运用它的这种功能,发挥它在统筹各种发展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积极作用。例如: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就要求国家的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而多年来,我国GDP的增长并没有使居民收入同步增长,而是过多地分配给了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全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仅为百分之十几,而在美国则一直占百分之五十左右。我国奉行的工资理论还是18世纪盛行的“生存工资理论”,而当代各国早已实行“分享工资理论”了。【8】当前中央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经济法当然地要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三农”问题解决的核心,也是社会资源和权利的调整和再分配问题。几十年来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事实上的农民权利受到歧视,与其他社会人群处于不平等地位。现在国家对农民正确地实行“少取、多与、放活”的政策方针。经济法有关立法要予以落实。不仅在经济方面,还应当从更高的层面全面调整和改变农民的权利状况。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关于使改革和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要求,经济法需要调整经济增长成果在居民、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遏制其超额垄断利润,制裁其对中小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损害行为;要通过改革预算、税制、财政转移支付等途径,防止贫富差距继续扩大。改善就业和再就业状况;加强公共福利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应当适当增加投入,并要求企业和社会积极参与,履行应尽义务。国企改革中应当用一部分国有资产充实职工社保基金。
社会上普遍认为迄今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很不成功。看病难、上学难困扰着广大普通民众。对于民众的这些疾苦,国家义不容辞地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在国家财政增加投入的同时,还可以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民办医疗卫生事业和民办教育事业。国家制定有关准入条件和各种质量标准,加强必要监督。“两条腿走路”,缓解矛盾。这些也需要经济法作出相应规定。
四、结语
最近一段时间人们因我国物权法起草中的问题引起激烈争论。有些人对于物权法保护私权利不满,认为这保护了少数富人,会扩大贫富差距,助长社会不公平。甚至上纲为“走资本主义道路”、“违宪”。撇开所谓意识形态问题不说,起码也可以说这些人对于什么是民法、民法的价值和应有使命是什么、民法同其他部门法(例如同经济法)在功能和任务上的分工是什么等常识性问题,没弄清楚。民法本来就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民事权利对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应当一律平等,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只能提供“一体保护”。民法也不是全能的,不是所有各种社会问题民法都能解决;不然为什么还需要其他部门法呢?许多社会不公的问题的解决要依靠其他部门法。其中,正如本文前面论述的,经济法对此就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经济法就是一种权利再分配法。正是考虑到民法在解决社会公平和实质公平问题方面作用的局限性,才出现了经济法。经济法的功能就是对民法权利秩序由国家调节之手,从社会整体角度作出适当调整。但是,经济法对权利的再分配必须以民法权利秩序为基础,要在充分尊重个体民事权利的前提下,真正是为了社会总体利益(它也符合多数个体的长远和根本利益)而进行的调整。例如前面列举的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许多严重问题,民法往往力所不及;经济法却可以大有作为。
认清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了解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和功能,自觉地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作为当前我国经济法的指导思想,作为经济法良法观的核心内容,并以此改善我国的经济法立法与实施,经济法就能在现实生活中,在解决当前我国社会突出的社会问题,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经济法的自身建设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完善和发展,不断保持和增强它的良法性质。
【注释】
【1】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13-33页;第79-87页。
【2】http://finance.sina.cn2004年10月27日《中国经济时报》:《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梦奎》。
【3】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编者的话”。载人民网——《人民日报》2006年7月17日。
【4】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有关章节。其中论及国家调节一般限于“三方式”,经济法体系则为“三构成”。
【5】参见漆多俊:《控权:通向法治之路的关键》,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3期。
【6】当时罗斯福政府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二个《权利法案》,并先后颁布70多部法律。《权利法案》和其他法律的主旨是对权利进行各种形式的再分配,主要属于经济法范畴。参见凯斯•R•孙斯坦著:《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3章,第430-434页。
【7】该书原来系1755年1月在阿姆斯特丹出版,我国于1959年和1982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两种中文译本。
【8】http://news.sohu.com《南都周刊》文:《我国经济增长迅速,工资涨幅小,属低工资国度》,2006-7-24。
文章出处:《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