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对于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和国民的福祉都至为重要。正因如此,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关注经济法的实施问题。对于经济法在非法院环节的实施,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各个部门法领域的学者已有诸多研究[1] ;对于经济法在法院环节的实施,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公益诉讼问题,并试图通过推进公益诉讼的研究,来解决所谓经济法可诉性不强的问题[2] 。应当说,这些探讨都是有益的,不仅丰富了经济法理论的内容,还解决了经济法制度实践方面的许多问题。 但是,从总体上说,学界对于法院环节的经济法实施问题研究得仍然很不够。尽管在前些年法院机构改革的时候曾有学者作出过一些探讨,但近几年来似乎又相对沉寂。诚然,法院改革作为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许多深层次的艰深问题,但因其走向直接影响经济法实施的有效性,事关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因而恰恰需要学界有更多的冷静审视,尤其需要经济法学界有更多的理性的回声。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各国的法院体制往往千差万别,相去甚远,当年我国法院改革时所提出的“同国际接轨”其实几无可能,因为各国的路轨和发展轨迹毕竟不同,离“书同文,车同轨”的境界还相去甚远。尽管如此,努力发掘各国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探寻其中可以为我所用的因素,仍有其必要性。 从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近些年来的研究来看,人们对于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的关注度相对较高,但对于其他广大国家的法制实践,关注相对不够,厚此薄彼的情况比比皆是,其合理性和缺失都较为显见。事实上,各个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探索着更加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架构,很难简单地作出孰优孰劣的直接判断。其中,在经济法院的制度设计上,就更是如此。 在以往学界所关注的几个典型的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如英美德法之类,并无经济法院的设置,因而经济法研究中对此几乎没有什么探讨。其实,仅仅局限于欧美(尤其是仅限于西欧、中欧、北美的大国),还是远远不够的。在北欧、东欧、南欧,在亚非、南美以及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样可能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济法实施的经验。例如,经济法院,就是原来的一些苏东国家设置较为普遍的一类法院,它在经济法或相关经济法律的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 。考察和研究这类法院的一些问题,会引发人们的很多经济法思考。限于篇幅,下面仅探讨几个基本问题: 一、经济法院的设置和称谓 在前苏东广袤土地上新独立的一些国家,一般都设有经济法院。例如,在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摩尔多瓦等国家,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与宪法法院(或军事法院),是其法院体系中并列的几大支柱,其院长都要经总统提名并经相应的议会批准。此外,在马其顿、克罗地亚等国家,也都设有专门的经济法院。历史文化及地缘上的密切关联、法律传统上的相近性,使得这些国家在经济法院的设置上也存在着惊人的一致。这是很值得研究的现象。 经济法院的称谓,大都来自外文的直译。例如,在白俄罗斯,经济法院就称为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й суд, 其字面含义就是“经济法院”。我国的外交部也将上述国家的这类法院统一翻译为经济法院[4] 。此外,还有一类经济法院,其字面直译并不是经济法院。例如,俄罗斯的经济法院(арбитражный суд),若按字面直译,应译为仲裁法院(арбитражный的意义相当于英文的arbitration,连发音都很接近),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取其字面直译[5] 。但实质上,这类法院是真正的法院,它根本不从事今天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仲裁。依据一般法理,仲裁和诉讼是相关主体寻求救济、解决纠纷的两种不同渠道,仲裁庭或仲裁院与法院在许多方面都差异甚大。而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通常人们所说的俄罗斯的仲裁法院,恰恰是真正的法院,它与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相并列,是在俄罗斯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的独立的法院,因此,若把并不履行仲裁职能的法院直译为“仲裁法院”,可能易产生歧义,也略显牵强,意译为“经济法院”大概更好。对此,俄罗斯的法律家们也是非常赞同的。[6] 其实,俄罗斯之所以在字面上要用“仲裁法院”一词,是有其历史渊源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各类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都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计划,因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是不独立的,或者被漠视的。在此情况下,也就无需法院来定分止争,只需有仲裁机构居中裁决即可,这样既有助于提高计划执行的效率,又使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各类主体“不伤和气”,从而可以更积极主动地去完成国家的计划,实现“全国一盘棋”的总体战略目标,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就不能更强调局部的、个体的经济主体的利益得失。于是,有特殊意义的“仲裁”便大行其道,成为苏联时期解决相关经济纷争的一道亮丽风景。但是,随着苏联的解体,这道风景已经风光不再,需要随着相关各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巨变而作出相应调整。鉴于以往的仲裁机构曾经在解决经济纷争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后法律的重要作用,在俄罗斯等一些新独立的国家,就将原来的仲裁机构改造成了一种新型的法院,融入了更多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味道,于是便形成了今天加上了“仲裁”字样的仲裁法院。[7] 为了更好地在实质意义上理解上述的经济法院或仲裁法院,理解其在经济法实施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文将其统称为经济法院。这样就不会在称谓上有太多的歧义了。考虑到俄罗斯目前仍然是世界上领土面积最大的国家,在历史上的苏东地区乃至世界舞台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过去曾经对我国的法学(包括经济法学)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因此,下面拟着重以俄罗斯的经济法院为例,来探讨其中的经济法问题。 二、经济法院的受案范围 从总体上说,经济法院之称谓,是同对经济性的强调分不开的。这在受案范围或称管辖范围上就可以得证。根据《俄罗斯联邦经济程序法典》(以下简称《程序法典》)第27条的规定,经济争议案件和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归经济法院管辖。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经济法院不仅审理所有的经济争议,而且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及虽不组成法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参加的其他案件。此外,经济法院也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有俄罗斯联邦、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国家机关等各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公民参加的案件。 从上述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经济法院的管辖范围非常广,它有权审理各类经济争议;同时,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主体也几乎是无所不包的,因为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经济法院还可以审理有上述各类主体参加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当然包括了依据部门法性质所确定的经济法方面的案件;同时,也包括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某些民商事案件以及某些行政案件。如果说我国的法院系统前几年的改革是力图建立一个所谓的“大民事”格局的话,那么,在俄罗斯等诸国,其经济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则在实质上是构建了一个“大经济”的格局。即只要是经济性的争议,不管主体是谁,都由经济法院来管。这种制度安排,突现了这些国家在经济转型时期对经济的重视、对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的重视。尽管各国对经济法的认识尚有分歧,但对于治国不可或缺的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则有很大共识;而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则离不开法院的有效组织和有力执行。 如前所述,俄罗斯经济法院的前身是国家仲裁机构,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俄罗斯学者认为,那时的仲裁机构,不仅解决经济纠纷,还履行着强化国家计划经济纪律的职能。随着俄罗斯的经济转轨和仲裁法院的成立,原来仲裁机构解决经济纠纷的职能全部转归经济法院,经济法院几乎管辖一切经济案件,从而使其成为法院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 [8]。上述的历史源流,有助于理解为什么经济法院会成为解决经济类案件的主要机构,以及为什么其受案范围如此广阔。 经济法院审理的诸多经济争议,大量地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经营者为当事人的,同时,争议的主体也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在立法和实践中对上述主体构成的特别强调,是否受到了当年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的影响?对此实务界有肯定的回答[9] ,但究竟是否如此,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对于苏联时期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现代经济法理论”,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都深谙其道。一些俄罗斯的学者认为,拉普捷夫教授的理论过于僵化和不合实际,他们对拉普捷夫后来放弃自己原来的理论表示赞赏。这些变化也很值得中国学者反思。 三、公法性案件的管辖 在经济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有一大类是所谓“基于公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经济争议”,可以简称为公法性案件。这些案件中有几类是较为重要的,例如:1、有关撤销影响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2、有关撤销各级权力机关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对相关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作出的影响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决议和行为的案件;3、向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公民追索必须交纳的款项的案件 [10]。 从俄罗斯法学界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许多学者比较倾向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他们看来,上述案件无疑都属于公法性案件。其实,如果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这其中有些案件可能是我国学者所认可的行政法领域的案件,也有一些是经济法领域的案件。近年来,俄罗斯学界对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似乎没有以前那么繁荣。因此,当了解到中国学者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时,该国的一些著名学者认为如此划分是很有价值也很有意义的[11] 。 在对经济法进行二分的情况下,在上述公法性案件中,就可能包含宏观调控法领域的案件,并且,上述三类案件类型都可能在宏观调控法的司法过程中有所体现。此外,市场规制法领域的案件,也可能体现为上述的三种类型。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院审理的案件,必然会有很大一部分属于经济法领域的案件,由此也使经济法院成为实质上实施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在经济法院审理的公法性案件中,税收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近几年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50%以上)。这表明,在俄罗斯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税收关系已经成为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一类重要经济关系,税收已经成为影响各类主体利益的重要因素;同时,随着税收纠纷的大量涌现,许多纠纷被诉至法院的地步。相对而言,我国的税收纠纷并不少,但成为法院审理的税收案件的却不多。其实,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税收已经成为重要的杠杆,国家征税可能侵害国民利益的情况极易出现,随着税收法律的完备和税收法律意识的提高,税收案件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上升趋势。此外,经济法性质的其他类型的案件,也将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经济法案件的数量的增加,要求法院在力量投入等方面作出调整,这是法院在体制改革或机构调整时,需予关注的重要问题。 四、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根据《程序法典》第192条和198条的规定,对于国家的各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行为(包括不作为),如果公民、组织和其他人认为存在违反法律或具有更高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非法地要求其履行义务或对其从事的经营等经济活动设置障碍的情况,侵害了其在经济活动领域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则有权向经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 上述规定表明,在俄罗斯,各类市场主体不仅可以对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行为等依法提起诉讼,而且对于那些存在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国家级次的机关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要存在侵害其经济权利或经济权益的情况,就有权起诉。由此可知,即使是对一些国家机关所从事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行为,包括为此而进行的一些抽象的立法行为,只要市场主体认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即有权依法起诉。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俄罗斯,经济法领域里的可诉性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同时,按照俄罗斯学者的看法,由于企业和其他组织获得了对国家机关在经济领域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有助于解决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好地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12] 。 根据《程序法典》规定,除了上述主体以外,检察长以及各类国家机关如果认为被要求撤销的文件或其个别条款不符合法律或具有更高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侵犯了公民、组织和其他人在经营等经济活动领域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也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认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这就涉及到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主体参与诉讼的问题,并进一步涉及到了可诉性的问题。 可诉性是经济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对于法院能否审查抽象行为,能否对规范性文件判定其效力,学界的关注度更高。从俄罗斯的上述规定来看,原告并不限于利害关系人。一方面,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类主体,当然可以依法提出确认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效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利害关系人以外的检察长以及国家机关,也可以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这对于有效地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从总体上看,各类主体的诉权得到了广泛承认,这不仅有助于经济法在法院领域的实施,而且有助于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从公益诉讼的角度来看,上述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长或国家机关所提出的诉讼,完全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立场和目的来提出的,因而已经具备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特征。根据《程序法典》第53条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机关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各类机关应指出违反公共利益的事实何在,并以此作为提出请求的根据。上述机关依法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从前述规范的分析来看,经济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既涉及对相关主体的具体行为的审理,也涉及对一些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权益的抽象行为的审理,因而它更有助于促进经济法的全面实施,更有助于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有效的经济法秩序的形成。 五、简要结论 以上着重以俄罗斯的经济法院为例,基于经济法的视角,来说明从原来的苏东大地上独立出来的一些国家的经济法院所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应当说,在这些国家的经济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经济法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经济法院的一些具体情况来看,有些方面很类似于我国法院系统存在过的经济庭。当然,经济法院的受案范围、司法力度要比我国过去的经济庭大得多,同时,经济法院作为与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并列的法院,其地位和级次也是非常高的,从而能更好地促进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比较而言,我国经济近些年来在形式上是飞速发展的(综合效益未必高),但在司法体制的改革上确是滞缓的,甚至在经济法实施的司法保障方面是退步的。俄罗斯等国家在公法性案件的审理,以及在可诉性、公益诉讼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值得我国在司法改革方面予以重视和考虑。我们应当放眼全球,而不是管窥一线,以真正吸收有益的东西,促进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法研究的发展。 【注释】 [1]近几年来,经济法学界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诸多领域的研究,有很多都是围绕相关具体法律的实施展开的。 [2]研究公益诉讼对于推进经济法的研究是有益的,但公益诉讼并不是经济法领域所独有的,它并不能解决经济法实施方面的许多问题。 [3] 对经济法院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来自这些国家的法官和学者的介绍。2006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本人随中国法学会代表团集中访问了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的各级经济法院,同这些国家的最高经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议会的首脑,以及各国法律家联盟的学者等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交流,、他们对经济法院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4]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上对上述国家司法机构的介绍。 [5]例如,黄道秀教授在其所译《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就译为“仲裁法院”。 [6]本人曾就此同俄罗斯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以及一些著名学者交换过意见,他们也赞同称之为经济法院,因为这同该法院的实际职能是相一致的。 [7]本人曾就此同俄罗斯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以及一些著名学者交换过意见,他们也赞同称之为经济法院,因为这同该法院的实际职能是相一致的。 [8]参见谢尔盖•沙赫赖等著:《变动社会中的法与宪法》,杨心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25-227页。 [9]本人曾向俄罗斯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安东•亚历山大罗维奇•伊万诺夫(Антон Алексадрович Иванов,2005年1月起任该职)问到过这个问题,他想了一下说,应该是受到了拉普捷夫的影响。 [10]可参见《俄罗斯联邦经济程序法典》,第29条。 [11] 例如,俄罗斯最高经济法院前任院长、现任俄罗斯总统法律顾问、著名法学家雅科夫列夫认为,对经济法作出上述的划分是更科学的,是很有价值的。 [12]前引谢尔盖•沙赫赖等著:《变动社会中的法与宪法》,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25-22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