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投入:税法遵从度的瓶颈

作者:张贵峰 发布时间:2006-11-15 11:39:49         下一篇 上一篇

    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者,将面临更加严格的个税监控。11月8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并对申报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方面等做了明确规定(11月9日《法制日报》)。
    
    个税自行申报尤其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正如报道指出的,“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公众纳税主动自觉性不够,逃税偷税乃至抗税现象大量存在,一直是令税务机关十分头疼的一个问题。因此,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推行纳税自行申报制度,完善税收法治,确实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不过,同时必须看到的是,要真正实现“提高税法遵从度”,纳税自行申报、“加强税源管理”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也即只是税收征管、汲取的一面,而税收法治的另一方面———税款分配使用、反哺社会的一面,同样十分重要、不可忽视。其实,如果我们承认税收的本质和灵魂不仅在于“取之于民”,更在于“用之于民”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这样说,后者才是确保公众“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真正内在驱动机制。正如西方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强调的:税款必须尽量节俭,以最大限度地用于人民。这实际上也就是如何增进政府财政公共性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财政税收收入虽然以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大幅增长,但财政支出的结构还不够合理———公共服务领域尤其公众最迫切需要的民生领域的政府支出比例过低,而用于政府自身的各种公务性开支却长期居高不下。据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的研究,2003年,国家的实际支出中,仅21%用于社会保障、救济、教育、医疗卫生,相应的政府公务开支比例却占到37.6%。很明显,如果公众难以切身体会到纳税所带来的公共福利,读书贵、看病贵、买房贵等民生难题挥之不去,自觉纳税的动力就不会增强,对“税法遵从度”自然也难以提高。
    
    另一方面,体现税收财政制度公共性的公共参与、监督制约机制方面,需要改进之处也不少。比如,公众呼吁多年而且法律早已明确的燃油税,仍然在部门利益的掣肘下迟迟不能出台。再如,在正式预算之外,存在大量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预算外和非预算资金,审计长李金华曾透露:“中央转移支付的7733亿中一半以上没有纳入地方的财政预算,完全脱离了人大的监督,有的还脱离了政府的监督。”
    
    鉴于此,从税款使用、财政管理的制度源头上,进一步夯实其公共性基础、构建起真正的公共财政制度,比单纯依靠诸如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式的“加强税源管理”,更能从根本上“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并提高其税法遵从度。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无疑还任重而道远。
文章出处: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