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和重要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用、保值增值、分配和支付等各个环节来实现的。这是一个十分复杂庞大的社会经济工程,国家、社会必须代表社会劳动者从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上对基金实施严密的监管,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施行。
基金监管的概念
社保基金监管,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为社会劳动者的共同代表,为了确保基金依法征收、储存、有效管理和运用,有效规避投资风险,防止基金被挪用挤占,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收益率,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合理分配并及时支付,保障参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总体目标;依据国家立法,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对基金的筹集、储存、运用及管理、支付等循环往复、动态运动的全过程,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从多角度、综合性地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
基金监管的概念界定,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一)基金监管的主体是与社保最终责任主体相一致的,都是国家和社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则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基金实施统一的监管,体现基金监管的统一性。
(二)基金监管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安定,体现基金监管的社会性与经济性。
(三)基金监管的具体目标包括:(1)确保基金依法筹集、储存、有效管理和运用、合理分配和支付;(2)确保基金安全和高效运用,防止被挪用挤占,有效规避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3)确保基金的合理流动性,以满足及时支付的需要,防止出现支付危机;(4)防范和杜绝骗保行为;(5)保障参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完整实现。监管的核心内容是风险监管,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体现基金监管的高度专业性与技术性。
(四)基金监管是依据国家立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以体现基金监管的强制性与规范性。
(五)基金监管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对基金的筹集、储存、管理与运用、分配与支付的全过程及每一阶段 、每一方面进行监管。从基金支付的用途上看,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类基金;从基金形成的来源上看,包括由政府依据立法强制筹集的基本社保基金、企业或行业根据自身效益而筹措的补充社保基金,财政拨款、国有股减持、征收社保税、开办社保彩票等各种渠道形成的社保基金。这体现了基金监管的全面性与完整性。
(六)基金监管是在基金循环往复的运动状态中进行动态性的监管,因而必须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合实际不断创新监管方式,采用科技含量较高的先进监管工具,高效率地从多角度进行综合性监管。这样,就能体现监管的系统性与发展性。
基金监管体系的构成要素
现代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有:
(一) 基金监管的主体
基金监管的主体,是指依法对基金的筹集、储存、管理与营运、分配与支付实施监管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一般是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由上述两个部门为主要成员组成的、负责基金监管的监管委员会。在我国,主要是劳动保障部及各级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及各级财政厅、局,社保基金理事会等。
(二) 基金监管的客体
基金监管的客体,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基金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和个人。具体包括基金的具体征收、储存、支付机构,如各级社保机构的具体操作部门;基金的运营机构,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及其托管银行等;基金的缴纳人和受益人,如参保的各类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等。
(三) 基金监管的手段
基金监管的手段,是基金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工作方法的总称,是基金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基金监管的手段主要有:
1.法律手段。基金监管的法律手段,一般是指国家和政府通过法律和法规,将基金的运行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和监督基金运行主体的行为。
2.行政手段。基金监管的行政手段,一般是指基金监管部门,用行政手段强制监控和干预基金的运行,如对基金运营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批或强制退出,对其运营情况进行强制性稽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 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限期纠正等。
3.经济手段。基金监管的经济手段,一般是指基金的监管部门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采用经济技术分析工具,对基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定量监测、分析和预测;运用财政、税收、利率等经济杠杆,引导、鼓励基金的运营进入良性循环,抑制其经营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等;通过建立预警指标体系科学界定基金的运行状态,有效地监测和预警基金运行的失衡状态,尽早发现运行陷于危险状态的先兆,以便尽早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避免危机的出现。
实施基金监管的原则和特点
实施社会保险的目的及其性质,决定了基金监管必须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安全性原则,即基金选择的资产存在形态不能因宏观经济形势或微观经营状况的变化而遭受损失;二是增值原则,即基金必须借助适当的资产运作尽可能最佳幅度增值,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保障的需要。安全性原则与增值原则是相互关联的,只有确保安全,才有整体增值的基础。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取得最佳增值,才能避免实质性贬值,并发挥最大的社会保障功能。
对基金实施监管的特点主要是:
(一)基金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保事业顺利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基金属于社会再分配范畴,因此,在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方面要经过精算和安全有效的监管,以实现制度的财务目标和社会安定目标。基金循环流程长,监管部门多,一般要经过参保单位、征收部门、核算部门、银行、待遇核发部门、保值增值等众多部门,这就导致基金的财务风险和众多部门的管理风险,以及基金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因此,对基金实施有效监管是保证社保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二)基金监管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虽然立法机关制定了关于基金监管的法律,司法机关审理有关争议案件和社保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但由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是政府,也不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所以这些行为不属于基金监管行为。
(三)基金监管是政府社保监管部门的行为。基金管理循环包括征集、偿付、结存三种形态,以及用人单位、职工和基金管理等方面。监督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机构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发挥不同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则是对基金监管的有效补充。
(四) 基金监管是以法规和政府行政权力为根据的强制行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行政权力,有权对社会基金循环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不管被监管对象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监管的范围仅限于社保领域,它同商业保险相互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商业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社保的法律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
(六)基金监管包括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监督是社保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纠正违犯法规的行为,保证基金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营风险,促进社保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是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法规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社保工作健康有序运转。
基金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构筑基金监督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以下主要方式和方法:
(一)对基金的监督必须是对其资金循环全流程的监督,即基金循环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从征集、偿付、结余到运营,从缴费单位、参保职工、社保机构到银行,不能出现风险监控的空白点和置身监控之外的人,必须全部置于监督之中。
(二)对基金的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即整个监督必须是内外监督相结合,上下监督相结合,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立体交叉监督网络。
(三)对基金的监督要坚持互相制衡原则,即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岗位之间划清责任与权限,形成风险监控链与监控点,建立交叉而又不重复的自主防范、控制与化解风险的有机整体。
(四)对基金的监督要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以事前监督为主。事前监督的重点是政策制度的建设和操作程序的科学设计;事中监督则是检验政策、制度是否准确;事后监督,往往带有补救性质,但经常是损失一旦发生,就难以全部挽回了。
(五)对社保机构的监督采取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按规定程序对被监督单位的基金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的实地调查,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报送的基金收支管理及运营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汇总、分析实施的检查。由于非现场监督是日常的、大量的,因而必须以非现场监督为主,在有违规迹象或需抽查时,采用现场监督。
(六)科学地对基金进行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督理论要科学,可以运用现代资产风险管理的理论与技术;二是监督机制要科学,变消极的被动监督为追求内在利益的主动监督;三是监督手段要科学,要适应时代需求,大力推行会计电算化等现代核算管理,建立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和健全的信息网络,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进行监督,并在发展中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和改进,以适应新的变化。
基金监管的对象与内容
(一)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实施监督。一要对用人单位是否参保进行监督;对参保单位是否全部办理参保进行监督;对参保单位是否如实申报工资收入进行监督;对参保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费进行监督。二要对社保机构是否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是否及时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是否及时汇总当月应收,是否按规定做好欠费管理工作以及按实际收到的社会保险费进帐,是否按实际数进入个人帐户实施监督。三是要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社保机构提供的数据及时收缴,是否及时正确提供当月实收数以及对欠缴单位是否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进行监督。
(二)对基金支付实施监督。一要监督参保单位、参保人是否用假工龄、假年龄、假工种、假证明、假身份骗取享受社保待遇的现象;二要监督社保待遇的审批机构是否按规定审核各项待遇、办退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已全部缴清,各项待遇的计发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多拨或少拨情况;三要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监督是否及时开展生存调查,是否及时处理冒领现象;四要对社保待遇审定部门实施监督,监督其是否有放宽退休条件和提前退休的情况。通过对基金支付全过程进行监督,规范拨付程序,确保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到参保人手中。
(三)对基金结余运营进行监督。一要监督结余基金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运营生息;二要监督结余基金是否及时办理转存定期存款有关手续;三要监督基金运营利息收入是否全部并入基金;四要监督各项基金有无挪用或变相动用的情况。
(四)对基金管理实施监督。一要监督各地在基金收缴、拨付存储中是否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二要监督各地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三要监督各项管理制度能否在基金运营中发挥作用;四要监督基金整个运行是否按制度有序地进行。
文章出处: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架构的思考&number=al018870.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