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法
摘要:本文是关于公司法改革的两篇文章的第一部分,其对英国贸易工业部(DTI)2005年3月的公司法改革白皮书的内容做了概述,对这些提案是如何致力于提高股东的参与、简化小企业的手续、推动企业合并及增强未来发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进行了解释,另外亦对面向股东的信息披露、间接投资者权益、董事职责、法定审计、示范条款和人员责任等进行了论述。
导 言
2005年3月,英国政府发表一份公司法改革白皮书,公布了政府的建议——全面改革英国公司的法律框架以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 [FN1]按照贸易工业部长的说法,"一个公正的、现代的、有效的公司法律框架,对我们的经济和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 [FN2]但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英国公司法(其曾作为范本被众多国家采用)已经明显显露出过时之态,甚至沦为公司发展的障碍。此白皮书是在公司法律评论[FN3](CLR)、2003年的政府白皮书[FN4]及《公司法改革法案》(简称"法案")的部分草案等基础工作上建立的。英国国务卿称,公司法律评论(CLR)已被普遍视为可以对需要做出规定的变革提供全面而权威的评估。目前政府提议改革的基本蓝图,也是由其提供的。基于上述原因,政府一直致力确保法律和规章制度,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增加就业机会和改善就业条件。
英国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它规定了公司成立、经营和管理的法律依据,还为公司会议、股东及企业增资和投资决策制定了规则,以确保控制公司的人员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正确行使公司权力。因此,政府认为,一个真正现代化的、有效的法律框架,可以促进企业公司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刺激投资。[FN 5]英国公司法体系和公司管理应该具有如下特征:(1)有利于企业建立和发展业务; (2)通过给予投资者信心以鼓励资本的有效分配; (3)通过股东参与和强化其与公司之间的有效对话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4)坚持英国作为建立和经营企业及反映全球市场(公司要想成功,必须在全球市场范围进行操作)的中心地位。为实现全球一致,在欧洲和国际两层面上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促进跨境合并、合并与收购、会计标准、加强股东权益和第三方保护、重建投资者的信心等。[FN 6]
这篇关于公司法改革的文章有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公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政府为进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改革所采取的行动,包括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第二部分将讨论公司法案草案所建议的改革措施的实施和这些改革的法律意义。
14*目前公司法行动
英国一直与迅速发展的国际和欧洲公司法保持着齐头并进。1998年,它委托CLR[FN7]对英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作一长期和根本性的调研,以寻求如何与时俱进。CLR已经被视为该广泛的行动计划的一部分,这些行动包括促进企业投资、鼓励和促进公司长远业绩。政府已采取多种行动,以实现这些目标。它们包括:
(一)2004年公司(审计、调查及社区企业)法案。此法案是为了更好地强化对会计和审计职业的监督管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报表和执行工作的信心,并加强对公司的调查权。 该法案还鼓励发展社会企业机构,使企业形成一种新型的公司,被称为"社会利益的公司",其利润和资产用来造福社会。
(二)政府规章草案中规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置备“生产经营和财务审查”(即OFR)。OFR是一种新形式的说明报告,公司必须把未来战略、资源、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包括与职工相关的政策与环境中与未来战略和绩效相关的因素等,一一详述。OFR保证了公司的透明度、公司报告的改善及与雇员、客户、供应商和其他长期利益制造和支持者之间良好关系的发展。
(三)政府还推出了董事报酬条例2002年报告。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寻求股东批准并披露其薪酬执行政策,同时也要公开报酬是如何与业绩挂钩的。[FN8] 法律并不是实现公司法改革目标和公司法现代化的唯一机制,其他机制还包括财政报告委员会(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权力。
新合并的公司治理准则也于2003年7月出版,其中很多改革建议由Higgs提出,旨在加强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为了更有效地促进股东参与,政府对2002年10月的股东委员会原则表示欢迎,并承诺将会在基金管理合同和保险基金运作中反映这些原则。政府也考虑到投资的连锁关系,通过Myners,Sandler和Higgs审查,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方案。保罗·密纳斯(Paul Myners)在向股东投票工作组的单独报告中,集中探讨了市场参与者必须采取的实际步骤,通过这些步骤以提高投票程序的效率。贸易工业部已同意系统贯彻该报告提出的立法建议。
根据罗伯特・史密斯(Robert Smith)的一份报道,新合并的法规还加强了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贸易工业部还与企业一道采取了Higgs 和Tyson的其他建议,这些建议旨在扩大公司董事会的多样化和效力。[FN 9]
公司法改革目标
根据白皮书,公司法改革方案的重点为四大目标:
(一)加强股东的参与,完善长期的投资文化和环境
为保证公司所有者和公司控制者之间的良好沟通和有效参与,需要在两者之间构建一个有效的对话机制。这就要求明确界定各自的角色及责任,必须具有高效、透明的机制以确保意见能被听取及相应决定的做出。法案将为董事在其责任和义务上提供更好的指导,确保其能够与股东进行更为有效的沟通,并且也方便股东——包括间接投资者,行使其所有权。这一领域的这些改革旨在确保股东、董事齐心协力,以促进公司的长期绩效和价值创造。
(二)确保更好的管理和首先考虑小型公司
在英国,公司法的最初制定主要是按照拥有很多公众投资者的大型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目前,有关公司经营的法规允许一些规模较小的私人公司在一些事项上不再适用与上市公司相同的规定。 当前,众多小型公司和私人公司不断涌现,其与公众公司有着不同的需求。而公司立法的一视同仁无疑给这些公司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和障碍。 因此,新法应当承认小型私营公司,而不仅仅只是将其作为一种例外情形加以规定。政府有意取消加诸于小企业身上的不必要的负担,并建议这些公司及其顾问可以随时获得所需要的指导及了解相关的法律。
(三)使设立和管理公司更为容易
虽然比起其他国家,在英国成立一家公司是很容易的,但其也存在着一些使设立公司和其初始运营复杂化的程序规定。具体体现如,小公司必须任命一位公司秘书或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在适当情况下,该法案将设法消除这些障碍。
(四)增强在未来的适应性
根据政府要求,公司法框架中将被注入弹性,以确保它在未来的适应性。 [FN10]
强化股东参与和优化长期投资环境
在政府看来,当股东和董事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职责、有着良好的沟通与参与且公司有着高效的决策机制时,公司运作将会呈现出最佳状态。政府希望能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和问责性,并确保所有股东有更多的机会以非正式方式参与公司经营。
因此,新公司法案将进一步明确董事的职责,并确保这些职责能被清晰的认识。该法案将规定,董事必须推进公司的成功,以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大的利益,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考虑到公司长远的业绩和广泛的利益链条,如关注员工利益、公司经营对环境和社区的影响等。
白皮书致力于增强股东的话语权。根据白皮书,股东也将在推动公司长期业绩和经济繁荣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沟通渠道可能变得非常复杂,这使投资链的上下沟通、所有权和责任承担都更加艰巨。政府已采取措施以提高股东的参与,如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报酬报告均须获得股东批准。
白皮书强调了获得及时的、透明的公司资料的重要性。股东应当能够获得有价值的资料,以使他们能够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增进其在持股公司中的参与。法案拟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一)召开AGM。其与报告周期同步,以确保股东能及时要求董事进行相应的说明;
(二)上市公司必须在其网站公布年度决算及会计报告的初步结果。这些资料必须对公众公开,而不仅仅是只针对股东;
(三)根据该法案,上市公司的股东将有权在获得账目后的15天内,在制定该帐目的大会上(如AGM)提议修改决议。这些决议的费用将由公司负担;
(四)上市公司也需要在其网站上公布大会的民意调查结果。这将增加透明度,确保股东(无论是公司的注册股东还是间接投资者)知晓大会上作出的决定;
(五)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将获得一项新的权利——即使只有一些少数股东要求,也可独立调查研究任何投票。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出现,有更多的机会可以降低成本和费用,提高公司与股东之间对话的透明度。 英国首次颁布公司法时,并未考虑到这样的技术,以致其许多规定都以纸本工作和文件为基础,从而使公司和股东无法享受现代科技所带来的节省费用等好处。
因此,政府有意让所有公司在股东批准后,可利用电子通讯与股东如缺席股东进行沟通,允许(但不强制)公司利用网站和电子邮件与其注册股东进行联系。然而,个人仍可要求文本沟通,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利用现代技术。
在政府看来,投资者——不论是大型机构投资者或散户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都越来越有可能通过中介人或中介环节持股。这使得间接投资者与公司间很难有直接的关系。故该法案建议提高间接投资者(那些实际持有股份但并不具备法律名义者)在公司运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虑到间接投资者利益,该法案还提出如下建议:
(一)间接投资者通过代理行使其权利,提名一人或一人以上代理人,代表其利益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投票、表决或以举手方式投票。这种机制使间接投资者拥有了参与公司的权利。
(二)间接投资者公司治理权的行使。只要公司在条款中给予了间接投资者相关权利,该投资者就享有公司所规定的权利。最初立法中规定的注册股东及其权利,其亦应扩大到注册股东所指定的范围。
文章出处:International Company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2006, 17(1),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