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订的三个缺憾

作者:王子恢 发布时间:2005-11-27 23:33:16         下一篇 上一篇

截至11月1日早上九点半,搜狐财经个税改革满意率调查有47991人参与,但只有19.08%的人表示对税改满意。同日早上中国社会调查所公布的个税起征点调整调查结果表明,个税调整在解决税收公平和调整贫富收入的作用上没有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首先,新个税法只是让广大工薪阶层纳税人少交了三五斗,并没有改变工薪阶层作为个税主力军的畸形事实。本次税改的资料显示,起征点从800元调到1600元,大致可以使工薪阶层的纳税面从60%左右降到26%,而国家财政则因此减收280亿元左右。从表面上看,个税起征点提高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是减少了,但是减少的正是工薪阶层纳税人中的低收入人群,中高收入工薪阶层不仅依然是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而且由于税率并没有调整,他们的总体税负也并没有减轻。富人,也即真正意义上的高收者并没有成为缴纳个税的核心力量。所以,从个税的社会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来看,此次税改还远未达到目的。
  其次,扣除标准粗放化,起征点一刀切伤害老百姓。大家知道,个税征收有一个世界通行的立法原则就是税前基本生活成本扣除。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此方面都有极具人性化的制度设计,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比如德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每年都要调整,美国“宽免额”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减少,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后,每赚一分钱都要纳税。在印度,妇女的起征点要高于男性,享受优待。而在许多国家,政府往往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但是,此次的个税调整,在扣除标准上,没有考虑全国地区差异悬殊的实际,也没有考虑不同个人与家庭生活成本开支的差异,最终采用了起征点全国“一切刀”的做法。而且从基本扣除的项目上看,就是基本生活成本加三险一金,而老百姓最大的基础支出项目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还贷、保险等等均没有考虑纳入扣除项目。中国目前并不是福利体系健全的社会,上述支出均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必需开支,对此视而不见,不能不说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一大遗憾。
  三是个税税率调整被一再忽视。个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并不简单是起征点的调整。事实上,调整税率是使个税政策真正发挥收入调节杠杆的最佳选择,但是很可惜,尽管早在2003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就提出应该在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但时至新个税法修订出台,税率这个工具依然被严严实实地锁在工具箱里。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从总体上而言,减少税率级数,降低税率是改革的大方向。笔者认为,低档税率降低,本身就是对低收入群体的政府关怀,中层收入人群体执行较低税率可以藏富于民,而适当降低最高档税率,可以减少偷税行为,使高收入人群体客观上多纳税。许多人认为,税率级数减为4至5级,最高税率从45%降为35%左右,将更有利于增加来自富人群体的税收和调节收入差距。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因为富人的避税能力向来和他们赚钱手法一样优秀。高税率不一定能给政府带来税收的增加,这已经成为经济学界的一个共识,因为它直接导致各种避税行为的加剧。有研究称,中国富人税收负担几乎是世界上是最轻的,个税对于收入分配调节几乎失灵。

文章出处: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