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经济法之功能反映着经济法的特征,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 要理论问题之一,在经济法研究中常常被学者提起,且有不系统的论证。本文在吸收前 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用社会学、经济学、法理学的有关功能理论,对经济法的功能 ,从涵义及结构、内容构成、各功能的关系三个方面,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了探讨,形 成了较完整、较系统的经济法功能理论。
【关 键 词】功能、有机体、经济人、整合
每一法律部门,都有特定目的。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每一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 向及功能预设。因此,法的功能不仅成为反映各部门法特征的主要标志,体现着各部门 法的本质,且有学者把它作为定义部门法内涵的重要方法之一种。(注:参见李昌麒主 编:《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功能的 理论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不可或缺性及对认识经济法本质的重要性。
然而,如此重要之理论,虽被经济法学者们屡屡提及,但就笔者寡见,多流于一笔带 过,鲜有学者进行系统论证。基于此,本文拟运用法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理论,结合 经济法特点,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作较为系统、深入地剖析。
一、经济法功能之涵义及构造
经济法的功能是什么?对此问题,经济法学界鲜有回答,即使有少数学者论及,亦是把 功能与作用混同使用的。其实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还存在很大差异。简单地讲,“ ‘功能’概念是指属于总体活动的一部分的某种活动对总体活动所作的贡献。一种活动 之所以持续下来,是因为它对整体的生存是必要的。”(注:[美]J•威尔逊:《功能分 析介绍》,罗述勇译,载《国外社会科学》1996年第10期。)这意味着把握功能的涵义 必须注意两点,其一是从方法论看,其源于把认识对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其二是功能 只能是构成有机体的部分对整体的贡献,相反整体对部分的作用则不成其为功能。而作 用则指不同对象物之间的影响。据此,我们结合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系统中的地位,可对 经济法功能的涵义及结构作如下界定与建构。
(一)经济法功能的涵义
如把经济法置于社会经济系统,对经济法的功能笔者认为可以界定为:立法者为了社 会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而预设于经济法规范中,并期望通过其实施,而造成一种积 极的客观经济后果,这种后果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高速、可持续发展。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进一步说,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但不 能笼统地讲是一种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对经济法进行功能分析,就是对经济法所 可能产生或产生的行动后果在社会经济整体中所作的积极贡献进行认识评价。不过,经 济法虽属社会经济系统的子系统,对社会经济整体发挥着功能,但经济法和经济社会都 各自有整体与部分之别。这决定了:一方面,经济法并不是永远作为一个整体抽象地发 生影响、造成后果。经济法有历史及国别之分,又有国际、国内之别。而一国特定时期 的经济法,还分成不同的子部门(如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分配 法),还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税收法律制度、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 争等法律制度)。微观地研究这些子部门或不同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它们之间是存在 功能差别的。另一方面,功能分析必须要求明确地指出功能所助益的单位。经济法的功 能也是如此,因此谈经济法的功能,必须说明对某社会经济单位而言,该经济法体系或 部门具有之功能。本文只想就总的经济法体系的功能进行分析。
(二)经济法功能的构造
对经济法功能的考察,根据需要不同可以有不同的途径,不同的途径得出的结论是不 同的。通常考察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贡献或意义来考察。另一是 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人的经济行为影响来考察。因为社会经济是由参与社会经 济活动的人的相互关系构成的,经济法主要通过影响经济活动参与人的经济行为而调整 他们间的关系,并进而实现其目的的。即通过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人的行为发挥功能 而实现社会功能。前者着眼于经济法对整体社会经济效果的影响,后者着眼于对整个社 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构成要素——人的经济行为的影响,前者通常可称为经济法的社会功 能,后者可称为经济法的规范功能。
就经济法对人的经济行为的功能来讲,可以套用法学界有关法对人的行为的功能理论 ,即经济法对人的经济行为有五种功能:(注:参见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41页。)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强制功能 、教育功能。鉴于法学界对法的规范功能的论述已较完备,基本可以套用于经济法,因 此,下面就这五种功能的经济法意蕴只作简单说明。
指引功能,是指经济法所具有的,能够为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 从而引导经济活动主体在经济法所允许的社会活动范围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功能。这 种功能,主要体现在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中,即主要通过这三种规范 而实现。
评价功能,是指经济法所具有的,能够衡量、评价经济主体行为的经济法律意义的功 能。
预测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经济主体行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及其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济活动主体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经济后果(收益),从而决定自己行为取舍和方 向的功能。
强制功能,是指经济法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实现的功能,这一功能是其它功 能发挥的保障。
教育功能,是指经济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经济思维、培养和 提高人们的经济法意识,引导经济主体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功能。
就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来讲,因目前法学界对法的社会功能探讨较少,所以经济法还难 以借鉴,本文下面就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经济法律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制度之一种,因此它有制度的共性,这意味着要 探讨经济法的功能,了解有关制度功能的文献有其必要性。
在社会学中,有的把社会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三种:行为导向功能、社会整合功能与文 化传递功能。(注:参见吴增基主编:《现代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版, 第257—258页。)有的认为制度的功能有五种:制度的约束功能、信息功能、激励功能 、形塑活动方式功能、整合社会功能。(注:参见鲁鹏:《制度与发展关系研究》,人 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27—140页。)论者虽有所分歧,不过从论述的内容看,分歧 并非水火不融,且分歧以笔者所见是由于论者的不同知识背景所致之分析问题的“前见 ”,(注:这里的“前见”是在伽达默尔意义上使用的,指学者们因自己的所学知识结 构不同,在分析某种现象时,不可避免地具有由自己知识所决定的思考问题的特征或思 维习惯。)及对制度考察的侧重点不同所造成的。但有一点相通的是,论者一般皆认为 制度的功能预设与社会的需要关系密切,可以说制度的功能,就是制度对社会需求满足 的贡献。这告诉我们,要分析作为制度的经济法的功能,就必须了解社会经济高速、可 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条件。
经济学认为,社会经济要高效率(高速)、可持续发展,需要两个基本条件:动力和协 调。这两个基本需要就决定了,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发展所赖以进行的基本制度之一—— 经济法必须具备以下五种功能:分配功能、信息传递功能、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 能、整合经济功能。
(一)分配功能
法理学告诉我们,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不仅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环节,法的各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且是法的价 值得以实现的方式,其关系结构亦反映着法的价值取向。正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权 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之学。(注:参见张文显:《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87~88页。)经济法作为法学的 部门之一亦不例外。
权利和义务的本性及二者的对立统一性,决定了权利和义务机制的运作,必定影响到 人们的利益,从经济法讲,必定影响到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讲,整个经 济法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经济利益分配的规定,就是利益分配之法,经济法正是 以此发挥其分配功能的。
经济法分配功能有两个层次:其一是资格及资源的配置。主要是对从事不同经营活动 的条件的规定,使一些符合条件者获得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获得意味 着取得了对某方面社会资源加以利用的权利。而利用资源的不同,将导致取得的收益不 同,因此这可以说是一种间接分配。这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规制法中,如公司法中,对 不同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的不同规制,这些规定不仅可能影响公司的性质(是有限公 司或股份公司),还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方面,这都最终影响一个公司利用社会上人 力资本、资本及资源的状况。但不论资本还是资源在某种程度上讲都是公共的,因此法 定地限制一些人的使用显然有不公之处,于是,基于利益平衡之考虑,需要经济法通过 直接干预分配,以影响社会中不同阶层、不同产业、不同能力的经济主体的最终收入, 这是经济法分配功能的第二个层次。这一层次的分配既体现在影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中(如劳动法中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税法中的税收减、免、缓的规定,金融法中 的利率规定等),又体现在再分配中(如预算法及社会保障法,其实大多是再分配国民收 入法)。
为达到公正分配的目的,经济法据不同的分配对象,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标准,(注: 抽象权利的平等原则,采取人格标准;资源利用权利的能力原则,采取的标准是能力; 收入分配的合理的公平原则,采取的标准是人们的贡献及生活状况标准。具体可参阅刘 水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及法哲学解释》,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它 们在经济法分配功能的作用下,使各种利益得以平衡,社会福利得以提高及社会经济得 以和谐发展。正是这种分配的平衡性或复合的平等性是经济法分配功能的特性所在。
(二)传递经济信息功能
“经济人”的本性决定,经济主体在从事某种经济活动之前,必定会对自己行为的经 济后果进行预期,只有当预期某种行为与其它供选择的行为相比对自己更为有利,且这 种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才会作出从事此行为的决策。而科学的决策是建立在对影响 行为后果的各种内在、外在条件知悉的基础上,即必须拥有与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经 济法作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重要制度,通过规定各种优惠或限制条件,及规定人们能 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这等于告诉经济主体有关经济行动的信 息,这就是经济法的信息传递功能。
借助经济法提供的信息,经济主体可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向(投资者据金融法规中的利 率、证券、保险等规定决定自己的资本投向)。不仅如此,其借助经济法提供的信息还 可以预期与之相关的其他经济主体的行动。由于在相互关联的经济社会中,经济主体的 行动势必与他人发生关系,和他人的行为形成互动。所以,在考虑自己如何行动时,获 取他人行动的信息显然十分重要。只有知道他人的行为,知道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 才能决定自己该如何行动,才能合理地调节与他人的关系,才能有效地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就是说,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间的经济活动是一种互动的博奕活动,任何 人行为的做出必须考虑他人的对策。按博奕理论,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每个人从自己 利益出发,并不必然导致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即达不到帕累托最优,而只能导致纳什均 衡。(注:博奕论中最常用的“囚犯的困境”就是这一理论的例证。具体可参见张维迎 :《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7页。 )要实现从纳什均衡过渡到帕累托最优,一定的制度是必要的。因为重复博奕的经验告 诉人们,遵守制度比不遵守制度对大家都好,这就是制度告诉大家的信息。
正因此,美国制度经济学家拉坦和速水说:“制度提供了对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经 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性。”(注:[美]丹尼尔•W• 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年版,第23页。)这就是作为制度的经济法能够使一个经济主体可以正确预期他人行动 的原因所在。
经济法所提供的信息,是这样的一种信息,它与经济行为的物质对象无关,而与经济 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有关,是关于如何处理人和人关系以及一些经济文化的信息。人们 之间正是通过这些信息发生了相互联系。如消费者与经营者(或生产者),正是因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以及广告法等的存在,一个消费者才基于对法律的信赖,而不完全是基于对 经营者或生产者的信赖,才在未对某商品的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进行证实的情况下就购买 某种商品,即与经营者或生产者发生交易关系。否则若没有以上法律的存在,若不对经 营者或生产者的信誉、产品质量等有充分了解就不会与之发生交易关系。可见,在经济 活动中,有无经济法以及这些法能否象规定的那样被执行,这些信息对人的经济行为有 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激励功能
现代经济分析的基础是“经济人”假设,(注:这一观点可从法国经济学家亨利•勒帕 日所说的这样一段话中看出,“研究微观经济学的全部著作构成了对‘经济人’范例进 行经验验证的宏伟建筑,‘经济人’这种简化了的个人模式,……是进行一切经济分析 的基础”。见[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李燕生译,北京大学出 版社1985年2月第1版,第24页。)“经济人”范式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人 是自利的。亦即追求自身利益是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甚至可以说对利益的追求是 人的一切社会行为的动机。第二,人是理性的。理性意味着人总是在一定的外在条件的 约束下,使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或者说,人总是在目标既定时,在可供利用的手段、 条件约束下,选择代价最小的(成本最小化)。第三,是第二点的推论,但又是“经济人 ”假设的核心,即认为只要有好的法律或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 自由行动才会最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这点对分析经济尤为重要,这意味着,只要经济 法设计合理,便可以达到“激励相溶”。(注:人是自利的,意味着有利益差别就有激 励,一种制度或机制,如果把提供的激励使自利的个人和社会上的他人之间的互利统一 起来,这种激励就是激励相溶。能达到激励相溶的制度,就是好的制度,这亦可成为评 判经济法优劣的一个标准。)
正是基于此,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因为一个组织在制度上作出的 安排和确定所有权所造成的激励状况,决定着一个组织的经济效率。(注:参见道格拉 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举起》,厉以平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第5页。)不仅如此,制度的不同安排,还影响一个社会交易费用的高低,(注:科斯第 二定理,即在有交易费用的世界里,不同的制度安排,因交易费用不同,效率不同,这 实则是从节约交易费用角度讲提高效率的。)从而影响到一个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演进 。(注:澳籍华裔经济学家杨小凯认为,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是与制度同时演进的,专业 化或社会分工是否发展,关键看其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因其发展,而导致的交易费用的 增加额,如收大于增加的交易费用,则分工及专业化就向前发展,否则,则不发展,而 制度的创新,可节约交易费用,因而当新制度使交易费用降低,使专业化和社会分工有 利可图时,就促进了专业化和社会分工。)可见,制度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经济状况。这 里所说的制度,对经济法完全适用,因此,在经济法设计中,最主要的机制就是激励机 制,这亦意味着激励功能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
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指其对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某种经济行为的鼓励和促进。它通 过提倡何种经济行为或反对何种经济行为,鼓励什么经济活动或抑制什么经济活动的信 息传达出来,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加以监督执行。经济法的激励,可以规定经济 主体的行为方向,改变其偏好,影响其选择。从而使其有动力去做出经济法所要求和所 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经济法所设定的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就理想的经济法秩序。
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在经济法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亦最为常见。例如,在税法中,各国 都有税收的特别措施——即税收的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这两种措施,都直接影响 到经济活动主体的收益大小,因而,对经济主体从事还是不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有极大的 激励作用。正因此,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某一产业发展,往往采取税收优惠措施,而为了 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则往往课以重税。
可见,激励功能是经济法的核心功能,它提供社会经济整体意义上的创新条件和动力 源泉。因为不论创新还是动力,其背后的核心是社会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 的问题,而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主要是靠经济制度激发和保 持的,在如今制度法治化的今天,经济法制度无凝在激励经济主体的制度中地位举足轻 重。
(四)节约交易费用功能
为理解这一功能,就必须知道什么是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也叫交易成本,简单讲就是 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所必须的费用。用经济学术语讲:“交易成本是在产权(根据契 约)被用于市场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时发生的。首先,交易成本是由信息搜寻(在做出决策 之前找到足够数目的交易伙伴,弄清他们的地址,他们的产品设计、质量、可靠性以及 大量其他相关方面)的成本构成,还有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 能发生的违约行为的成本。这些信息成本和为契约做准备的成本都是先于交易决策而‘ 沉淀’的。”(注:[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 0年版,第239页。)
交易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因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分工和专业化的高度 发达,人们不论生产还是生活中所需要的一切均靠交易获得,是交易把整个社会联结了 起来。所以说交易费用就是社会得以运行的费用。正因此,美国经济学家奥利弗•威廉 姆森形象地把交易费用比喻为经济世界的摩擦力。(注:参见Oliver Willianmson:“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The Free Press,1985,P19。盛洪:《分工 与交易》,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由于制度不同,人们 打交道的方式就不同,因而交易费用就不同。据此得出的一个逻辑结论是:制度,特别 是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制度——经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节约交易费用,经济制度 (包括经济法)演进的实质,就是用一种新的交易费用较低的制度代替旧的交易制度。
经济法的节约交易费用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遵循经济法本身就可节约交 易费用。因为所有的经济法规,像其他规则一样“一般是从人们的思维和经验中提炼出 来的精华以及有价值的东西”。(注:[美]查尔斯•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 序》,包凡一、王源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其中一些就是最有效的处理 人与人关系(交易)的有效模式,遵从它便可以节省许多不必要的探索费用(交易费用的 一种)。如在许多国家,其社会保障费用的来源之一是由雇主交纳,从表面看有点“劫 富济贫”之味,似乎对富人不利,但从其发展历程看,正是这一制度,使社会得以安全 ,(因此有人称社会保障制度为资本主义的安全网),雇主所需的劳动力资源得以充分供 给,因而,对雇主有利,按马克思主义观点,这正是社会保障制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存 在的原因(用钱买安全)。这一制度减少了许多劳资矛盾,以及为解决此矛盾而反复讨价 还价的费用(交易费用的一种)。其二,有的经济法规本身就是为节约交易费用而创设的 。如前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就是靠他们传递的信息,节约了 消费者搜寻交易对象及有关交易信息的费用。如果没有这些法律保障,靠每个消费者就 各自消费的万千商品去搜寻交易信息,那么成本将非常昂贵,故将至使许多交易无法进 行。
可见,经济法从一定角度讲本身可以说是节约交易费用的结果,同时有的又是专为节 约交易费用而创设的,因此,节约交易费用是其当然之功能。
(五)整合功能
从社会控制角度讲,笔者认为整个法律系统是由分配和整合两大机制构成的,亦可说 有分配和整合两大功能,经济法亦不例外。分配功能前已述及,这里仅谈经济法整合社 会经济力量的功能,简称整合功能。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给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信息和激励,并以强制 力保证其规范的执行,目的在于把人们的经济活动纳入一定的“轨道”,形成一定的“ 社会经济秩序”。这里的“经济秩序”指的是使社会经济共同体具有稳定性的行为框架 。从人类“经济秩序”制度化的过程来讲,经历了从“自发秩序”到“混合秩序”,( 注:是指由“自发秩序”与“自为秩序”互动形成的秩序。)并越来越显现出“自为秩 序”的特征。“自为的经济秩序”在当今法治社会就是由经济法、民商法构成的法律秩 序。
当人们的经济活动在经济法规范下被纳入某种“轨道”,按一定方式进行时,不仅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个体利益的冲突,而且会把社会分散的经济力 量汇聚起来,形成社会整体经济力量,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快速、可持续地发展,提高整 个社会福利,这就是经济法的整合功能。
经济法的整合功能包括两个方面,这两方面基于对社会经济的两个认识:其一,社会 经济是一个有机体,(注:有机体学说发端于法国社会学家、哲学家孔德和英国社会学 家斯宾塞,被法国法学家狄冀和美国法学家庞德引入法学领域,形成社会法学派。这一 法学思想成为经济法的法律思想基础之一。)各个经济活动主体或经济部门,是构成社 会经济机体的细胞或器官,只有各细胞生机勃勃,各器官功能正常,社会经济才能兴旺 繁荣。这就要求承认部门和个人利益,就需对利益加以分配,有分配就不可避免地要产 生冲突。为了使冲突产生的损害小于因承认个体利益差异给个体产生的激励而增进的利 益,就需要整合。正是通过“整合过程控制掌握分配过程”(注:[美]杰弗里•亚历山 大:《社会学二十讲》,贾春增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而产生稳定。 其二,在社会经济有机体中,各个个体或部门扮演的角色不同,功能互补,相互促进, 呈现出同构性。这决定了只有各自合理行使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或义务,才 会形成社会合力,不仅对整个机体有利,且对自身有利,否则机体受损,各个个体都得 遭殃。这是经济法整合功能不同于别的法的整合功能的最大特点,正因此,经济法有时 显得更强调整体性及个体的社会责任或义务。这在从属于宏观调控法的税法中表现得最 为明显,虽然有学者强调纳税人的权利,但现行税法中毕竟仍以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规范 为主。经济法整合功能的目的在于形成整体经济力量,促进社会福利。这一功能特点, 从理论上讲,其在价值上反映了经济法对社会整合利益(注:对整体利益的理解应从时 、空两方面思考,从时间上讲,应是一个连续的长过程,因此,时间上的整体利益不仅 要考虑当代,还应及于未来。从空间上讲,目前只能是以民族国家为界。)的追求;其 在方法论上反映了整体主义方法论(注:有关整体主义方法论,请参阅刘水林:《法学 方法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特征;从认识论上反映了20世纪以来, 人类对与自身发展相关问题的认识从“分析”走向“综合”的变迁过程。因而其理论思 维视角是现代的。重要的是,从实践上讲,他给实际操作提供了整体性环节,或者说它 给整体观念思想提供了对象物。在经济法产生前,整体的视角、观念和方法虽已为法学 界所接受,这从私法的社会化中可得到说明。但我们对整体的理解无论从理论思维还是 实践操作中,大多仍停留在相互独立的各部分之间或各个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上,而不 是把他们本身看作一个整体,一种非机械加合的有机整体。而经济法产生后,其整合功 能的发挥,能够形成社会力量,能够作为社会整体性环节,作为现实存在而与整体思想 发生对象性关系。
经济法的这种整合功能的整体性特征,正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凸现整体性,每一 个国家、民族的发展,都必须依赖国家实现一定发展目标所做出的努力时,大量运用经 济法的原因所在,亦是经济法规大量涌现的原因所在。
三、经济法功能的系统考察
对经济法功能的研究不能仅以理解了其涵义和内容为限,而应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诸 功能的联系作一揭示,以展示经济法功能系统的内部结构,便于对经济法的功能作系统 而完整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功能构造及诸功能的联结关系看,经济法功能的系统考察应包括两大方面 。其一是经济法的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的联结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如前所述,因为社 会经济是由参与经济活动的人的相互关系构成的,经济法主要通过影响经济活动参与人 的经济行为而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其目的。这就是说经济法是通过规范功能 的发挥而实现社会功能的,可以说规范功能是手段,可称为手段性功能,社会功能是目 的,可称为目的性功能。手段是以目的为指向的,被目的所指引,目的又是靠手段而实 现的,即它们是互为依存。其二是经济法的五种规范功能及五种社会功能之间的关系。 因本文是以社会功能考察为主,故下面仅就五种社会功能之间的联结关系做一说明。
经济法的五种社会功能,不是简单地堆积为一体的,而是相互补充、相互联结、相互 促进的有机系统,因而它们之间具有一定关系。具体表现为:同一性、层次性、有序性 与主次性。
(一)同一性
经济法不同社会功能的同一性,是指它们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共同属性。这种同一性 在于不同的功能均可为实现经济法的目的或基本价值(注:对经济法的价值是什么,经 济法学界存有分歧,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有三方面,即效率、公平、与持续发展。其 中效率指帕累托效率,公平指交叉公平,对此可参见刘水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 学及法哲学解释》,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做出贡献。
就经济法的分配功能来讲,它是其它功能存在的前提条件,正是其对权利和义务的分 配,给经济主体提供了经济行动决策的信息,才有了信息功能,在信息的指引下(信息 功能的发挥),使资源配置到社会最需要的部门——即实现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而对 财富的分配所遵循的交叉公平原则,给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了主体性激励——从而实 现生产的有效性及分配的有效性。而经济法的节约交易费用功能则直接决定了交易的有 效性。这几个方面经整合性功能发挥,把整个经济纳入有序之中,为社会经济实现帕累 托效率提供了保证。(注:经济学认为一个社会经济要达到帕累托效率必须具备三个条 件,即资源配置的有效、生产的有效及交易的有效性,而所有的有效都须以存在一定的 经济秩序为条件。)
可见,分配功能是基础,信息功能是中介,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是手段,最 后经过整合功能,把所有个体之力整合为社会之力,并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就 对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来说,经济法的所有功能均不可或缺。
(二)层次性
经济法功能的层次性,可从两方面说明。其一,经济法的这五种功能从立法、执法、 司法、守法这几个阶段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立法阶段,赋予了功能,但这时功能隐 而不发。执法、司法阶段,为功能发挥创造了条件。而守法阶段是功能实现的保证。因 此,经济法功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不同阶段构成不同的层次。
其二,就经济法五种功能本身的联结来讲,也有先后次序,其中分配功能(主要指权利 义务的确立)是第一层次的,是其它功能的发端。第二层次是信息传递功能,它是法功 能及于社会的桥梁。第三层次是激励功能和节约交易费用功能,实则是分配功能通过信 息功能发挥而派生的功能。第四层次是整合功能,是对前四种功能控制的结果。
(三)有序性
经济法功能的有序性,意指经济法的五种功能不是一种并列关系,而是一种依次递进 互补的关系。这种有序性,源于关系的层次性。
从五种功能各自发挥的历程看,经历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阶段讲,经济法的 五种功能各自在立法阶段隐而不发,在执法、司法阶段开始发挥作用,只有守法阶段五 种功能才能实现。
就五种功能之间的关系讲,亦是按分配功能、信息传递功能、激励功能和节约交易费 用功能、整合功能的先后顺序排列的,任何序位在后的功能,是以此前的功能为基础或 条件而存在的,任何序位在前的功能,亦只有后序功能的存在才有其存在的意义。
(四)主次性
经济法五种功能的内容及其特点,决定了其在经济法功能系统中的意义不同、地位有 别。这种地位之别就是经济法功能的主次性。
首先,从分配功能看,其不仅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且影响到人们的收益。它体现 了经济法的目的和价值,亦是经济法发生意义的起点和归宿。
其次,从信息传递功能、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来看,只是把寓于经济法中的 目的、价值,通过立法、执法、守法环节,传递给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以影响他们的经 济行为选择,以确定做什么,如何做。而做什么,如何做,本身就是节约交易费用功能 和激励功能的体现。因为如何做,说明人们行为方式的选择,而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 或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不同),决定了其与社会其它经济主体的关系不同,因而交易费用 不同。做什么,本身就含有一个人从事某种活动是积极还是消极,即本身就含有激励意 蕴。正因为这两功能的发挥,配置功能的目的才能实现。所以这三种功能只是手段性功 能。在这三种手段功能中,激励功能又处于核心地位。
最后,整合功能不仅把前四种功能的互补性得以整合,使之相互补充,真正达到功能 互补。同时,就各功能在经济法系统的各子系统中,亦使之相互协调不发生冲突(如这 五种功能在宏观调控法的金融法、税法、产业结构调整法中都存在,那么这些功能只有 在各法之间不发生冲突时,才能使整个宏观调控系统,乃至整个经济法系统的功能达到 最优)。其目的在于达到对整个社会经济力量加以整合,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实 现经济法的目的或价值。
以上分析说明,在经济法的五种功能中,分配功能是价值性、目的性的功能,因而处 于主要的、决定性地位,亦正是从此意义上讲,经济法功能包括两大方面——分配和整 合。而信息传递功能、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是手段性功能,处于辅助性地位 。
四、结论
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前提和经济法目的 实现的保障。更重要的它是界定经济法涵义的标准之一,是说明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不可或缺的理论。因此,系统研究经济法功能,对加深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很有必要 。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以社会学中的功能主义为方法论基础,借经济学和法理学理论, 从四方面构筑经济法功能理论体系。它们分别是:第一,经济法的涵义及构造理论,认 为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有益贡献。经济法功能由规范功能和社会功 能构成,并指出本文以社会功能为研究对象。第二,认为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包括分配功 能、信息传递功能、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整合功能。第三,指出了这五种功 能的联结关系的四个方面:同一性、层次性、有序性、主次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研究是从经济法总体角度来讲的,且是对此问题的初步研究, 因此,对经济法功能不可能概括全面,疏漏在所难免。另外,对经济法内部各部门法的 功能也没予以重视,这些不能不是缺憾。但恰是这些缺憾说明,对经济法功能还需作进 一步探讨,恳请学者们批评完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文章出处:《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