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以调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在现实中表现出了时代特色。本文通过对目前世界经济形势的分析,论述了世界各国经济法表现出的趋同化走势,也论证了经济法在保持其国内法特征,体现本国经济主权、国家主权的同时,对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经济法;趋同化;国际公平、正义;经济主权;国家主权
引言
人类社会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化,经济全球化趋势也随之进一步加强。中国加入WTO就是以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中国入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种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同时也加速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这种世界性的经济大融合之中,一方面各国表现出了经济的开放性、资源流通的灵活性,生产组织的跨国性,信息技术传播的快捷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南北贫富差距扩大,并造成能源危机,金融危机等世界不稳定因素。国际社会对此做出积极反应,作为全球贸易规则体制的WTO应运生,WTO规则是世界各国以全球性的意识来应对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体现。中国则应把握经济全球化和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对中国法制进行全面改革,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应加快经济立法和政府职能改革的步伐,与国际接轨,为中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中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一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经济法律发展提出的要求
经济全球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经济学家提奥多尔·拉维特于1985年在他的题为< <市场全球化>>的文章中提出来的,他用这个词来形容20年前国际经济的巨大变化,即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的扩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97年的年度报告中指出:全球化是通过贸易资金的流动,技术的创新,信息网络和文化的交流使各国的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高度地融合,各国经济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交流,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①]。经济全球化就本质上说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国际分工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阶段,人类活动开始大规模的突破国家,民族的界限,各国经济逐渐融为一体的进程。正如马克思所分析的那样“全球化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的扩张阶段就开始寻求全球化的市场”。
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世界各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是世界市场进一步扩大,生产从国内领域分工向国际分工发展,销售从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扩张,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直接投资的发展大大减少了阻碍国际分工的各种壁垒,从而迅速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世界金融市场的繁荣,增强了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全球化的重构进程的意识形态基础乃是新自由主义,这一理论学说突出强调市场的力量,主张废除对经济活动的种种限制,把竞争看作是一种无所不包的信条[②],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自由贸易,把自由贸易看作是一种达到各国利益双赢得游戏,然而这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贸易自由化只停留在了各国“互利性”的层面上,却忽略了这种生产贸易的形式由于国际分工的利益不同而造成的分配不公的问题。正所谓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中,蛋糕做大了,但是大蛋糕分给了富人,其他人仅得到面包屑[③]。可见,“互利”与平等交换、公平分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贸易是一场“正和”的博弈,并不等于自由贸易是最佳政策[④]。尽管经济全球化有助于实现世界范围内总体上的经济繁荣,但是由于历史的后遗症和现实综合国力的巨大差距使得发展中国家受科技,特别是高科技落后的制约,无法尽快超越人力与资源投入或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发展潜力有限,障碍不断扩大,在国际社会中处于软弱地位并时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南北问题显得更为严峻。而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纽带从未像现在这样联系得如此紧密,在经济全球化链条上的任何一个国际经济发展的滞后都会波及其他国家甚至整个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以至于全球化进程中正效应的协调和负效应的消除不可能仅凭一国之力就能达到,这就需要世界各国以全球性的意识应对和解决全球问题[⑤]。因此经济全球化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全球市民社会”共同价值准则体系的重构,意味着在这个充满竞争的全球舞台上各个国家、各个民族都必须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以及一定程度的相互妥协。因此全球性的经济重构需要有一个全球性的法律框架与之相平衡,需要有一个体现全球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交往规则系统,更需要处于全球化进程中的每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以及公民都必须确立全球发展意识,平等自主地参与全球性行动,共同制定和形成全球性的行为准则,必要时建构一种受到全球调控的“全球社会契约”[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识新的经济全球化浪潮对全球法律的发展及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对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
(一)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对本国国家利益的优先关注
在全球化的推动下,作为全球性贸易规则体制的WTO应运而生,这一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各个成员国都必须遵守,以促进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以及限制政府对经济管理和不当的约束,同时各国必须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来调整经济法律制度,以实现各国的经济法治,因此各国的经济法也呈现出趋同化的趋势。
然而,经济法发展的趋同化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法对其本国利益的优先关注。纵观各国经济发达史,在一国经济由弱变强和维护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时,无不是以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准则的[⑦]。国家利益作为全球竞争中的生存发展法则始终是以本国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实现本国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的,而这恰恰与经济法维护一个主权国家的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实现社会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价值相一致。以美国为例,在国内,美国非常重视用经济法,发挥政府合理干预的作用,通过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依靠其自身的制度调整能力和积极进取精神,进行了出色的经济法实践,使得其扮演了全球化进程中利益漏斗的角色,与此同时,在国际上,他又执行着另一套标准,在一系列的国际经济规则中,十分重视强调“公平原则”,这种公平的实质是传统民商法意义上的机会公平,忽视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实际存在的巨大差距和不同的特点,其真正的后果是无法达到实质上的公平[⑧]。这是当今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经济法的应用存在两面性的具体表现,即一方面,在国内,推行经济发展政府的适度干预政策,以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它又崇尚完全自由、开放、公平的市场经济,否定国家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试图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国际竞争中赢得更多的利益。
发达国家经济法运用的两面性也正是满足其国家利益的需要,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从长远来看,这并不利于国际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也无法实现世界各国“共赢”的目的。因此,各国的经济法还应站在更高的角度来关注世界经济,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WTO例外对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护
作为经济全球化产物的WTO规则虽然强调在全球范围内实行市场经济,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国家都完全放弃国家的宏观调控,相反,它只会促使各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市场经济进行国家宏观调控。各国通过行政的、经济的、主要是法律的宏观调控手段实现本国的国家利益,总体社会效益、公平和正义。西方发达国家重视宏观调控的作用,不仅在其本国范围内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而且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这种国内的宏观调控体系已发展成国际经济上的协调体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就是这一体系的核心构成。而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在经济法应用上的两面性是对这一规则体系的违反,最终不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公平和正义。具体说来,各国国内的宏观调控体系发展成国际上的协调体系表现为“WTO的例外”。
WTO例外是在遵循世界贸易自由化规则,保护各国基本的国家利益的同时,平衡成员相互之间的经济主权利益冲突,是基于各国经济差别的现实合理性而设置的差别保护,是对国际间经济权益分配关系的一种调节方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技术水平差距深入鸿沟,过分强调充分开放和完全竞争,只会使经济利益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单项流失,而不会产生相互的经济利益,反倒是有限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别保护,可以维护和激励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从而维护整个世界长远的开放和竞争格局,并因此而可能对参与开放和竞争的各方都带来相对的经济利益。所以WTO根据国家间的不同经济技术条件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优惠。同时,WTO例外除了考虑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差别和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外,还照顾到同一国家中不同地区存在经济差别,各国在其国内也需要实行差别保护的因素。各个国家都有长处和短处,都有强项和弱项,都有需要保护的地方,需要从自己的实力出发着眼于长远和整体经济发展,依据相对有利的原则,灵活选择区域经济差别保护与开放,竞争的不同组合,如果要求一个国家不分部门、行业完全地实行自由贸易,势必要使某些与该国经济、政治、安全紧密相关而相对弱小的部门和行业完全暴露在残酷的国际竞争面前,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国内企业可能被国外竞争者排挤和淘汰,该国的国家利益可能因此而受到严重威胁,这是任何国家都不能接受的。WTO规则在服务贸易中允许成员以具体承诺方式选择开放那些服务部门,并限制外国竞争者在这些服务部门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权利,待以后自由化时机成熟时,即发展中国家的服务部门可以承受国际竞争的压力时,再通过谈判制定统一的自由化规则。这是WTO对于各成员实行地区差别保护政策的尊重。正是利用WTO例外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方式达到实质上的国际社会经济利益的公平对待,从而实现国际社会的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全球化背景下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国内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其价值在于维护全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正义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以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为本位。然而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各国经济法日益显现出趋同化的同时,随着发展中国家要求实现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经济法作为一国内部维护本国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国内法逐渐吸收国际贸易规则的精神,日益显示其国际性的一面。于是有人提出在向全世界推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经济法作为国内法已经日益失去其生存的空间。尽管各国的经济法律制度都必须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来进行调整,各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因此而呈现出趋同化趋势,但这并不说明经济法作为国内法已经失去其存在的价值,而让位于WTO规则对世界经济进行统一的调节管理。事实上,WTO各与经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那就是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之间的张力。因为首先,从结构与功能来看,WTO规则强调的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而经济法律制度强调的则是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由此我们似乎看到了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其实,矛盾恰恰意味着对立基础上的统一。也就是说,WTO规则与经济法律制度从不同侧面致力于维护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二者的共同价值指向都在于实现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有效性[⑨]。其次,从调整的范围来看,WTO规则立足于维护世界范围内有效的市场运行,从而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各国的经济法则主要关注本国范围内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以达到本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基于二者存在的这些不同之处,因此不能用统一的WTO规则来取代各国经济法对本国国内经济的调节,各主权国家应该在适用WTO规则的同时还应考虑本国的不同国情,根据国情对经济进行调节和管理。再次,世界贸易组织各个参与国的经济法因吸收了WTO规则的一些内容,其生存空间不但不会缩小,反而会因注入了新的活力而日益显示出其对社会经济调节的不可或缺性。最后,如果说经济法的理念是鉴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已使得个体和微观的经济效益和利益,同社会总体和宏观的经济效益发生了不能由市场经济自发调节所能解决的矛盾时,才需要由国家出面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那么,经济的全球化也使得各个国家对本国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同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加剧,客观上也需要一个站在更高的角度对世界经济进行调节的调节器——WTO规则,WTO规则的产生正是适应了世界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产物。
如前所述各国都存在各自不同的国家利益,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首要的前提是各个国家先要实现本国的国家利益,取消经济法作为主权国家的国内法的地位,由WTO规则对世界经济进行统一管理,也就是对各国经济主权的侵犯,经济主权一旦受到侵犯就可能会使各国的国家利益受损,进而也不利于国际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经济法的一些内容也可以看作是WTO规则在各国的延伸,是WTO规则在各国的具体运用。国内经济法对本国经济的调整与WTO规则对世界经济的调整规范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国内经济法通过对WTO规则的吸收,在各国实现本国总体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到世界经济的平衡发展;而WTO规则通过对各国经济法律的渗透,在不违反世界经济秩序的同时,实现各国的总体经济效益。
(四)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提出的挑战
有学者称:对于国际市场必须有新的调节机制——国际调节,即两个以上国家、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组织,通过协商或以国际条约形式或藉助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⑩]。国际调节主要是对国家调节的再调节,实际上是对各个国家在调节本国社会经济过程中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调节,使各国的法律、法规纳入国际化轨道,不得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相抵触,从而引导各国对经济政策的制定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形势,立足于世界范围经济发展的大体平衡。还有人称WTO可以看成是一个由各个成员国为进行经济贸易活动而形成的社会,而该社会的法律就是WTO规则[11]。
无论是将保障建立良好的国际市场秩序的法律称之为国际经济调节法也好,或者是WTO规则也好,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通过国际协商的方式以国际条约或以国际惯例的形式形成的对国际市场的调整规则,对各国经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渗透,国家主权行使的绝对性受到了一定限制,当今世界各国的主权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任何一国主权的行使都不应妨害其他国家主权的政党行使,不能损害我们人类共同生活于其中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和长远利益[12]。于是有人开始对国家主权能否保持独立提出了质疑,借口全球化和“主权相对论”而不尊重他国主权,推行霸权主义。在此我们可以把WTO规则看作是在全球化过程中各个主权国家为了实现全人类经济的增长,文明社会的整体进步,而通过相互协调、相互妥协的方式让渡一部分的经济利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全球社会契约”。而这并不意味着世界上还存在一个凌驾于各个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社会组织。如同人们为了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而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了其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进而形成了法律,而每个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丧失其独立的人格一样,尽管经济全球化进程是民族国家主权受到威胁,削弱了一个民族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福利的能力,甚至影响到民族国家的法律活动,但是民族国家并未失去存在的价值,这一全球化浪潮并不涉及一种制度变化,也不涉及一种现代社会基本结构的变化,它所表明的乃是经济和国家之间相互依赖关系的新变化,尤其是个经济行为主体选择权力的明显增长[13]。在全球化条件下,主权国家的作用依然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是无法取代的。因此,作为国家主权内容之一的经济主权也当然是必不可少的。
三、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法未来发展提出的要求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一方面更加速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另一方面我们也将要面临国际经济的激烈竞争,而中国旧的体制和法律制度显然已经不能适应世界经济的游戏规则。为此,我们首先要对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使中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必须符合WTO规则的要求,通过制定、修改与WTO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废除违反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从而为实现加入WTO后的经济法治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条件。同时,实现符合WTO规则的经济法治,还必须适应世界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的现象[14]。其次,还要积极把握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利的国际环境,善于运用WTO例外之规定更好的促进我国的经济腾飞,在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效益,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适当关注国际社会上其他国家的利益,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分配,真正体现WTO规则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再次,在移植WTO规则时还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充分注意传统的价值意义,将整合国际规则与弘扬固有传统结合起来,体现出中国特色,而不能照搬WTO规则,始终保持经济法作为国内法的独立性。最后,尽管我国经济法吸收和采纳WTO规则的一些内容,但这并不说明我国经济主权和国家主权的丧失,而是我国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所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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