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剑指“股市飞车党”

作者: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09-03-21 11:59:52         下一篇 上一篇

       与证券投资咨询“黑嘴”、券商自营盘及基金存在的“老鼠仓”等问题相比,证券经纪业务因为处于投资者与券商交往的一线地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利益纠纷基数自然要超过前述领域。诸如违规理财导致客户损失、盗用客户密码进行交易以获取佣金、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客户等“股市飞车党”行径,均是近年来出现的证券经纪领域的乱象。

  中国证监会近期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按照规定,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进行代客理财、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九种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被明确为禁止行为。笔者以为,该监管新规可以视为剑指“股市飞车党”乱象的一个开始,但是投资者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依然要提高警惕。

  但从利益关联角度来看,新规并未有效拔除证券经纪人的道德风险根源。众所周知,在投资理财领域,各类漫天飞舞的客户经理、投资经理头衔,不过是经纪人和销售业务员开展业务的一个虚衔而已。也就是说,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客户的佣金提成,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以获取佣金成为一个“道德风险”高发“雷区”,而类似的“行为禁止”也早已有之,但是为何还屡屡发生?券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券商内部管理的漏洞,何尝不是产生这种行为的温床?

  牛市相安无事、熊市官司连连,是属于灰色行为的“保底承诺型”代客理财案件呈现出的爆发规律,这或许和证券市场独特的波动规律有关。据报道,北京两客户以“某券商营业部客户顾问为赚取佣金,利用客户的账户进行大笔对敲交易,造成1700万元损失”为由,将券商告上法庭。券商则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规定的非职务行为,且其中一客户的5个账户累计盈利6000余万元,客户“只想要利润、不想承担损失”的行为并不合理。

  这类行为具有一定的“非职务性”和“非书面性”,常常会将此类纠纷复杂化,导致法律审判空白点的出现。《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从更高层次明确禁止了这种行为,同时意味着,如果投资者再参与这种“灰色活动”,从券商方面索赔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由此可见,注重交易的保密性、安全性、独立性,将是投资者谨防各类“股市飞车党”行为给自己的投资造成损失的重要法则。


文章出处: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03/2400326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