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9日起暂免征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

作者:周芬棉 发布时间:2008-10-27 15:39:50         下一篇 上一篇

法制网北京10月26日讯记者周芬棉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自2008年10月9日起所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析人士认为,此免个税政策虽是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但两者作用不一,免征存款利息所得税,是在回笼资金,利于金融稳定,而免征证券交易资金利息所得,则有救市之意,将对资本市场的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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