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网络中心 发布时间:2008-09-17 08:25:07         下一篇 上一篇

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并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保险保障基金是按照《保险法》和《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或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时,用以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办法》规定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办法》共七章,涵盖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概念、管理体制基本框架;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董事会构成;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缴纳范围和比例;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情形、程序、救助比例和金额;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对保险保障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管理等内容。

  新《办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完善基金管理体制。《办法》专设一章,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董事会、融资、信息共享和解散等做出了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要求,经过论证,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属于非营利性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该公司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2004年发布的原《办法》规定的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自行中止,不再履行相关职责。

  二是调整基金缴纳基数,突出保护保单持有人原则。与原《办法》规定不同的是,新《办法》参照国际惯例,以毛保费收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分入业务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专业再保险公司也不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办法》对缴纳基数的调整,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对象是保单持有人,而并非保险公司的基本原则。

  三是调整基金缴纳范围和比例,体现科学发展要求。根据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办法》适当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范围。近年来政策性保险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各级财政的参与形式不一,为此,《办法》明确将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外,除此之外的各类政策性保险均应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完全由年金所有者承担,无需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为此,《办法》将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排除在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之外,有关业务也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针对近年来投资型保险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保险消费者不断增加的情况,《办法》将投资型财产保险、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等投资型非寿险业务纳入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并明确规定了缴纳比例。由于《办法》调整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扩大了缴纳范围。同时,考虑到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已达到一定规模,为不增加保险企业负担,《办法》将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意外保险,以及短期健康险的缴纳比例从1%下调至0.8%。由于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受到政策调整影响较小,其缴纳比例维持不变。

  四是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兼顾安全与收益。新《办法》适当拓宽了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渠道。按照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渠道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资金运用渠道的放宽,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助于提高资金运用收益,增强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实行公司化管理,规范了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为保险保障基金切实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消费者信心,完善保险监管风险防范五道防线,发挥风险屏障作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证。

   相关链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文章出处:中国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