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强化金融资产转让“进场交易”
【《财经网》专稿/记者 张宇哲 曹祯】财政部刚刚颁布和即将颁布的管理办法都意在敦促金融企业资产“进场交易”。
财政部近日颁布新修订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下称新版《管理办法》),针对不良资产的商业化处置做出严格规范,强调公开竞价的方式,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股权资产必须“进场(即产权交易所)交易”。
《财经》记者同时获悉,财政部年内将出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也将强化金融国资“进场交易”这一手段。
“过去的老办法是针对不良资产政策性处置手段的,有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不良资产的商业性处置手段了,特别是第二次商业化剥离之后,”财政部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本次修订的原则是针对商业化处置不良资产,更规范、更市场化,避免原来行政手段审核的资产处置结果,“只有市场才能实现价值发现的最大化。”
昨日公布的审计署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底,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累计接受政策性不良资产1.4195万亿元,已处置1.1447万亿元,占比80.64%,已基本完成政策性不良贷款处置任务。同时,四家机构累计收购商业化不良资产8012亿元,已处置1656亿元,占比20.67%,但是,审计调查发现,四家公司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尚不足以偿还再贷款及金融债券利息,
新版《管理办法》在2004年的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特定情形,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进行转让时,均应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新版《管理办法》颁布后,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北交所)随即在26日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长城资产)在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在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等多个方面展开合作,结成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新版《管理办法》颁布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选择与产权交易所合作处理,不过更多还是选择在自己的交易平台上处置金融资产。
新版《管理办法》要求,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同时规定,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财政部上述人士进一步解释,“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之后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发生很多变化,所以有一部分自主权就放给资产管理公司了,这样可以更多地发挥市场化作用,还有社会监督的功用。”
在处置资产方式方面,2004颁布年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处置资产。修订后增加了资产置换、委托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新版《管理办法》和目前已采用的操作方式出入并不大,只是进一步规范。比如公开竞价的要求,“除了交易对手是地方政府的,协议转让都已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出于国有资产安全的角度,新版《管理办法》还增加了国有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不过,在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人士看来,这一要求可操作性并不明确。
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是通知该国有企业,还是通知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设国资委的县级以下国资(包括县级),是否应通知县政府?”该人士评价道,“最复杂的是打包转让的债权资产,很多都是跨地区,债权人同时包括地方国企和中央国企。这样一来项目操作成本将大大提高。”
文章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