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杂志 /总第198期 [2007-11-12]
武学莲,35岁,四川宣汉县农村来京务工妇女。从1997年7月底至今年7月3日的十年间,一直在清华大学洁华幼儿园当保育员。因工作出色,今年“三八节”,武学莲荣获“海淀区2006年度十大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但今年6月26日,洁华幼儿园突然通知武学莲,从7月1日开始休息,合同断签两个月。9月再来上班,工龄从头开始计算,休息期间没有工资和保险。武学莲担心“休完两个月后,如果单位不给续签我该找谁?”希望单位能出具书面说明作为保证。但这一要求被拒绝。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7月3日,单位正式通知武学莲,因合同到期,工作岗位调整,单位不再跟她续聘。
武学莲的遭遇,引起了北京陈跃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跃琴律师的关注。她认为,单位在武学莲合同到期之前提出断签合同,显然是试图规避我国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十年以上工龄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今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据悉,洁华幼儿园同时还与其他三位已经有九至十年工龄的老师和两位十年工龄的食堂农民工终止了劳动合同。陈律师对《财经》记者表示,显然,“十年工龄”正成为一些劳动者的“职业之槛”。为此,陈律师决定为武学莲提供法律援助。今年10月初,陈律师代表武学莲向北京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幼儿园方面继续与武学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向北京市劳动局举报洁华幼儿园欠交武学莲八年的社保费。
事实上,自《劳动合同法》通过以来,类似武学莲的事件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近日炒得沸沸扬扬的华为“辞职门”事件即是武学莲案件的“放大版”。
据媒体报道,深圳华为公司目前正在进行劳动用工调整,所有工作满八年(即1999年前入职)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辞职后竞岗”),再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次劳动用工调整涉及员工7000余人。据称,此举是为应对新劳动法“规范劳动用工”条款对企业未来用人制度带来的挑战。
目前,华为“辞职门”事件已经引发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全国总工会以及深圳市、广东省劳动部门已对此事展开调查。
据《财经》记者了解,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企业普遍担心的是此条款实施后,可能意味着“铁饭碗”时代重来。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第一份劳动合同后,必须十分谨慎地决定是否订立第二份劳动合同。因为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毫无疑问,重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将使企业在员工的权益问题上不再能够“随心所欲”。因此,有受访者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尤其是第14条这样的规定,给像华为这样的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
文章出处:《财经》杂志网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