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海游镇城北村村民委员会为使该村老人协会增加收入,于2004年初决定由该村出资,在珠游溪城北村边的龟山潭溪段开设“城北游乐园”,经营水上划船娱乐项目。在向县公安局、文体局、工商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的同时,购置了游船与救生衣等救生器材,于2004年5月20日以海游镇城北村老人协会的名义将该游乐园承包给王启朋等三人共同经营。王启朋负责游客上下船和安全管理,章以标、王启团负责水上救生任务,并制定了相关安全制度。
2004年6月1日,一个孩子们的节日,三门县海游镇城北村的“城北游乐园”火热开张了,作为三门县屈指可数的水上游乐场所之一,自然吸引了不少游客。7月4日19时许,海游镇人郑卫东父子也卷进了热闹的人群,乘坐在飞碟船内,在美丽的珠游溪,划着游船,尽情地沐浴着夏夜的清凉。
当游船划至距离码头约60米处时,郑家父子忽然发现游船左脚踏轴防护套处漏水,郑卫东一边向岸边靠,一边呼救。游乐园的承包人之一王启朋听到呼救声后,边呼叫在岸上的另两个合伙人王启团、章以标,边坐一条游船赶往出事地点,但等到达出事地点时,郑家父子乘坐的游船已全部沉没,孩子获救了,而父亲郑卫东则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浙江蓝箭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受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对事故船只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飞碟船存在安全性方面的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168-2000的要求”的鉴定结论。
村委会认为,一系列的祸端都是因飞碟船的质量而起。在付清了8万多赔偿款、鉴定费等费用后,村委会于2005年8月29日向三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飞碟船的生产厂家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天马船艇厂,以该厂生产的飞碟船不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而造成沉没,从而使郑卫东落水死亡为由,要求厂方赔偿其人民币92963.5元。
2005年10月17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产品质量纠纷案。庭审中,厂方对鉴定人的资质及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认为该厂生产的游船无质量问题,理由是该厂有生产船只的资质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法院经双方质证后认为,浙江蓝箭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的对产品质量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鉴定事务所通过模拟事故乘载量情况的试验,确定在不超过额定载荷时干舷仅为75mm,这与国家标准GB18168-2000游艇的安全试验要求不符。按实际工况动态检测该飞碟船时,在乘员用力将飞碟船后退时,出现船舷低于水面情况,稳定性较差,导致水从双层端口处漏入船体中空层,船体中空层内的积水会造成其承载能力下降,并形成恶性循环使该飞碟船安全性更差,易造成事故发生。同时查明,被告有生产游艇的资质不假,但因被告的游艇是抽样检验的,不能保证被告生产的所有游艇都是合格的。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也是真实的,但它是就抽检的产品对照检验标准及现场测试后得出检验结论,只能证明所抽检的产品符合检验标准,不能证明事故飞碟船不存在质量缺陷,故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应予以赔偿。游船存在质量缺陷是造成郑卫东死亡、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原告为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存在未取得游乐园许可证照时即将游乐园发包给他人,这一过错与郑卫东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郑卫东死亡所起的作用较少,由原告自负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的10%相对合理。因被告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被告应返还原告购买不合格产品的货款,并赔偿原告为鉴定飞碟船质量所必须支付的鉴定费。故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常州市武进天马船艇厂返还原告飞碟船货款3300元,并赔偿给原告村委会人民币80600元。
常州市武进天马船艇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郑卫东的死亡与船厂生产的游船质量无关、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亡者的损失应由游乐场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台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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