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钱先生诉“小浴神”生产厂家,联华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18 11:37:37         下一篇 上一篇

  1997 年4 月,钱先生在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曲阳店购买了一台由上海能率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浴神”燃气热水器,并由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曲阳店负责安装。去年6 月,钱先生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燃气热水器突然发生爆炸。钱先生因此致伤,并随即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钱先生的出院诊断结果为:“爆炸性耳聋(左) ,经治疗,左耳听力有恢复。”至此,钱先生共用去医疗费用5000 余元。
  之后,上海能率有限公司很快上门为钱先生调换了燃气热水器的相关零件,但不同意赔偿医疗费。由于协商未果,钱某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联华超市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7000 余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失及残疾补助费共6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生产企业,有责任在销售产品时告知消费者产品的使用期限。尽管本案中,被告在销售产品时,上述相关的国家标准还未发布和实施,但作为生产企业,在得知上述标准后仍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告知消费者产品的使用期限为6 年。现被告未尽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尽的告知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精神损失等费用,因经过鉴定,原告未达到伤残程度,法院未予支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热水器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共同赔偿钱某医疗费7000 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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