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 月,朱燕翎在上海联家超市为3 岁的儿子购买了一袋“雀巢巧伴伴”。不久,她得知该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但在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于是,她向法院状告雀巢以及销售该产品的超市,要求雀巢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含转基因成分;还要求退一赔一,价值共计13.6 元。此案中的被告之一是上海雀巢公司。
12 月14 日,朱燕翎以一名中国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飞抵瑞士雀巢公司总部,与其高层进行面谈,要求雀巢公司在中国采用与其在欧洲相同的政策,不生产转基因食品;如果仍在中国销售转基因食品的话,要标注里面的成分。
法院委托上海市农科院生物技术中心对她购买的这袋“巧伴伴”进行了检测,依据该院自行制定的标准鉴定,结果表明, “巧伴伴”中含有转基因抗草甘膦大豆成分。
但在2004年1 月18 日的公开庭审时,上海市农科院生物技术中心作证表示,根据农业部标准,检测结果显示“雀巢巧伴伴”不含转基因成分。同一个产品,同一家机构,却得出截然相反的检测结果。上海市农科院表示这两份结果相反的检测报告都是真实可信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朱燕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050 元受理费、鉴定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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