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日,郑某、刘某夫妇在胡某经营的长沙市华龙家私厂购买了综合电视机柜一件、收缩桌一件、老式咖啡椅6张。同日下午,华龙家私厂将货送至郑某家,并且将综合电视机柜安装在其家客厅东面靠墙处,郑某当即付清了货款。但华龙家私厂未提供该综合电视机柜的合格证、使用说明等。在使用过程中,郑某在电视机搁置处摆放了34寸长虹电视机,搁置处的抽板则放置了幼儿书籍。
2004年10月23日下午四时左右,郑某两岁半的儿子郑某某蹲在电视机柜下方抽出抽屉寻找书籍,在起身的时候,不小心按了抽屉,当即电视机柜发生倾斜,柜上电视机翻下将郑明宇整个人砸到在地,并压在身上,在场的保姆见状抢扶不及,大喊救命,忙将电视机移开,郑某某已倒在血泊中,昏迷不醒。刘某将两岁半的儿子送至湖南省儿童医院急救,当时病历记载“头部被电视机砸伤,伴昏迷40分钟”建议住院治疗。
在郑明宇住院治疗期间,郑某电话告知了华龙家私厂其销售的综合电视机柜由于设计缺陷,导致电视机倾斜,将其子砸伤,要求华龙家私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华龙家私派人到郑某家查看,认为厂家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承担费用。2004年11月2日下午8时10分,郑明宇因颅脑外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在湖南省儿童医院用去医疗费26329.45元。2004年11月,胡某、刘某夫妇以产品因设计或制造缺陷存在不合理危险为由,将华龙家私业主胡某诉至天心区法院。
该案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可以认定是因抽板的原因导致电视机柜倾斜将郑明宇砸死的事实。合议庭法官现场进行了勘验,验证34寸长虹电视机高68厘米,重约100斤左右,该搁置部件与组合柜没有固定一起,并安有抽板。该搁置部件与组合柜没有固定使得电视机的摆放缺乏安全、稳定性,本身存有隐患的可能性。因抽板的原因导致电视机倾斜的可能性很大,且搁置部件的抽板没有禁止规定放置幼儿书籍。
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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