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1日原告刘某某在被告谭某某经营的隆鑫三轮车店购买了由被告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HY175ZH某某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并办理了行驶证,车牌号为湘D6V×××。2010年7月12日15时许,原告驾驶该车途径祁东县风石堰镇和平村11组路段时,由于该车机械龙头前叉发生右前轴螺帽脱落,右边减振器脱离前轴,造成该车驶入刘某华的房屋阶基上碰到刘某华,致使刘某华的左腿骨折七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的发生是由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机械右前轴螺帽脱落,右边减振器脱离前轴而引起,原告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刘某华不负责任。在交警主持下,原告与刘某华于同年9月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赔偿了刘某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元。
另查明,《某某牌正三轮摩托车使用说明书》中阐明驾驶员在起动发动机之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并注意检查各类紧固件、连接件和调节件是否适宜等注意事项。
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湘D6V×××三轮摩托车前轴螺杆材料和加工工艺不符合要求,存在设计缺陷,是导致前轴螺轩螺纹损坏和螺母脱落的主要原因;用户使用中未及时关注前轴螺杆紧固螺母松动,是前轴螺杆损坏和脱落的次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牌HY175ZH正三轮摩托车的前轴螺杆材料和加工工艺不符合要求,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有产品缺陷。被告某某公司作为生产厂家,未能履行保证其进入市场的产品不存在不合理缺陷的义务,给原告刘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既可请求生产者赔偿,也可以请求销售者赔偿,本案产品缺陷系被告某某公司造成的,即使被告谭某某赔偿后,也可向被告某某公司追偿。原告在驾驶摩托车之前,没有依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摩托车的各类紧固件、连接件和调节件进行检查,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某某公司的责任。案经调解未成,逐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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