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9日至21日,重庆有关报刊连续三天登载了关于“高露洁”牙膏中的“三氯生”可能致癌的报道。4月22日,况某在万友公司开设的超市购买高露洁公司生产的高露洁全效牙膏4支,支付价款33.60元。5月19日,原告以所购牙膏内含有的“三氯生”成分可能致癌为由提起诉讼。同年6月14日,原告因治疗牙结石、牙龈红肿等疾病花费医疗费63.91元。
南岸法院另查明,有关“三氯生”可能致癌的消息,来源于美国学者对自来水与含有玉洁纯(即三氯生)的清洁剂进行研究后提出的一种推测,并未涉及牙膏,也未得到权威部门的进一步确认。据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权威部门证明,“三氯生”属重要的抗菌剂,长期应用于牙膏产品中,高露洁全效牙膏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
庭审过程中,原告况某诉称,作为生产者及销售者,两被告未将“三氯生”可能致癌的情况告知消费者,属欺诈行为,且造成了原告的牙疾。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双倍退赔价款,支付医疗费63.91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00元,并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被告万友公司辩称:原告虽在万友公司购买高露洁全效牙膏,但万友公司进货渠道合法,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而且,原告并没有证据证实高露洁全效牙膏确有致癌威胁,亦没有证据证实其曾遭受损害的事实。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露洁公司辩称:高露洁公司推出的高露洁系列产品均经过质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至于原告所称的“三氯生”成分,本系全球公认的有效抗菌成分,在护理用品、牙膏用品中广泛应用,并不具备致癌危险性。2005年4月,国内媒体刚刚相继转载“三氯生”可能致癌的报道后,同年4月22日,原告就购买了该产品,索赔用意非常明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岸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三氯生”成分被有关专家及相关权威机构证明或认定为有效的抗菌成分,含有该类成分的牙膏也未被证实对人体具有致癌性。被告高露洁公司在高露洁全效牙膏的外包装上明确注明含有“三氯生”成分的标识,被告万友公司的进货及经销行为也属正当,故原告诉称二被告具有欺诈行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南岸法院另认为,原告虽就牙病就诊事实予以了举证,但没有证据证实所患疾病与使用高露洁全效牙膏有直接因果关系,欠缺侵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况且,原告亦没有提供精神受损的相关证据,故其要求赔偿医药费、给付精神抚慰金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据此,2005年11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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