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的张军夫妇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师宗县城一直从事液化器销售及安装工作。2002年2 月1 日,师宗县的李棠与其所在单位经协商,承包经营了该单位的“水电招待所”,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同年11 月1 日,因经营需要,李棠找到张军夫妇开设的店铺,要求购买“海多”牌直排式热水器及配套液化气罐。张军负责安装调试后,在未告知李棠热水器通风等应注意事项的情况下就交付给了李棠使用。
2002 年11 月15 日,沾益县的燕波等3 人到师宗办事后入住水电招待所,服务员告知酒后的3 人使用热水器洗澡的方法后,燕波在朋友洗完澡后也去洗澡。约1 小时后,同事发现燕波倒在充满液化气气味的卫生间里,后燕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法医解剖确定,死者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发生后,李棠支付了棺木、尸解及运尸费等各种费用34374 元。
痛失爱子的燕波父母向师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电招待所赔偿各种损失。法院审理时,李棠指出受害者系酒后洗澡等情况,要求减轻赔偿责任。师宗法院一审判决李棠赔偿死者方各种费用52600 元,其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及李棠均不服判决,官司打到曲靖。
曲靖中院终审审理后,改判李棠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68920 元,其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开业不到一年就赔钱输官司,李棠心不甘,又回头来找肇事热水器的销售方张军协商,但无果,遂一纸诉状以张军夫妇销售安装未准销售的燃气具为由将张军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张军夫妇赔偿各种损失费166740 元。
师宗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军夫妇销售的“海多”牌热水器系不在云南省建设厅云建城(2001) 976 号文件准许销售的范围内,且在安装时也未向李棠说明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故应承担造成该损害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判决张军夫妇赔偿李棠因该损害事故的发生向死者方支付的各种费用68920 元。宣判后,张军夫妇以事故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是使用中谁违规的问题,且已告知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为由上诉,官司再次打到曲靖。李棠则答辩并要求判令张军夫妇承担向受害人燕波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68920 元+ 7850 元,并判令赔偿事故的发生给其经营造成的损失2 万元。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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