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3日,原告吕萍在被告江西凯美百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太平洋购物广场购买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一支,价格为人民币840元。原告以使用后不但未出现其广告宣传所称的效果,反而觉得脸部瘙痒和灼痛为由,于3月2日提起诉讼,提出责令被告退回原告购货款840元,并赔偿840元经济损失等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给其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证据不足,原告要求退回购货款、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医疗费并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2005年8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吕萍的诉讼请求,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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