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10 月11 日,有近20 名外地客人在儋州兰洋海港温泉度假村进餐,客人在消费了5 瓶度假村提供的珠江啤酒后,突然发现一瓶未开启的珠江啤酒内,有拇指指甲壳大的膜状灰黑色悬浮物。该瓶啤酒所标的生产日期为2003 年9 月12 日11 时53 分,保质期为365 天。客人以食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未结清账单便离去。度假村同时与珠江啤酒在儋州地区的业务代表取得联系,面对宾馆出示的总价为2843 元的餐饮消费单据,业务代表只同意对有异物的单瓶啤酒进行调换。
度假村2004年3 月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江啤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43 元、名誉损失1 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一审认定,此案中珠江啤酒公司生产的该瓶有悬浮物啤酒为缺陷产品,但作为销售方的度假村在与消费者因啤酒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依法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求得解决,不一定非免单不可”,度假村单方面同意免单后,又将所免费用转嫁给啤酒公司,是强人所难。判定啤酒公司给度假村更换同样毫升的玻璃瓶珠江啤酒一瓶。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由于质量不合格的啤酒尚未开启,未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实际的损害,消费者拒绝买单造成的啤酒销售者的损失,与啤酒质量不合格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责任。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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