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张女士在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产地为比利时的整车原装进口车。2010年12月,张女士在维修该车时发现车载导航仪并非进口产品。故张女士以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做出了购买决定为由将其起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近日,经过两审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0年7月5日,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一辆产地为比利时的整车原装进口车。原告在购买此车时被告告知此车属于整车原装进口,包括车上导航仪、音响等所有配置都是原装进口的。后原告车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到被告处维修,原告意外获悉,此车导航仪是被告自行安装上去的,且该导航仪是国内深圳厂家生产的。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此车部分配置为非进口原装的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做出了购买决定。故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600000元及相关的税费70927.64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当于购车款一倍的损失6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主张撤销买卖合同不合法也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不构成欺诈,被告是汽车厂家的授权经销商和维修商,被告销售涉及的车辆零配件都是厂家提供的,该厂家是全球采购体系,其中就有在中国生产的,生产后安装到原装车上,就是原装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乘用车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导航仪为进口产品,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真实、完整的反映原告购买诉争车辆当时的情况,故其主张被告公司销售人员在其购车时明确告知其导航为进口产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诉争车辆所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装在诉争车辆上的导航仪是厂家认可的附件产品,原告仅以导航仪是非进口产品为由主张撤销整车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车600000元并赔偿600000元,依据不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大兴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原告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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