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机屡出问题 为求退货诉至公堂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4 17:25:20         下一篇 上一篇

    2008年9月,某仪器厂向某机床公司购买了一台剪板机和一台折弯机,可没想到刚买了不到一年的剪板机却屡次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这台机器根本无法使用。某仪器厂与机床公司协商未果,无奈上将其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退货,并退还货款249000元。
  某仪器厂诉称:2008年9月18日,仪器厂与某机床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该仪器厂向机床公司购买一台价款为106 000元的剪板机和一台价款143 000元的折弯机。但用了还不到一年,剪板机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2009年9月1日,机床公司的员工小旭代表该机床公司同意延长产品三包期至2010年9月,并承诺无条件按原告要求换货或按原价退货。
  某机床公司辩称:机床公司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双方约定的三包期是一年,某仪器厂未在三包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产品质量合格,且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旭出庭作证时陈述:2009年9月,我去某仪器厂修理机器,仪器厂向小旭出示已写好的维修记录和情况说明,要其在上面签字。小旭见维修记录和情况说明上所写的机器故障和维修情况属实,就在上面签字了,但其认为该维修记录和情况说明中未是否有延长三包期的内容,而且剪板机不能使用是因为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与产品质量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仪器厂与某机床公司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小旭作为某机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与仪器厂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其在仪器厂出具的与该合同履行情况相关的情况说明上签字,且情况说明的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折弯机曾出现新的故障情况及维修情况。故依法判决,被告某机床公司返还仪器厂剪板机货款十万零六千元。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