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自动喷漆还没有使用,就突然发生爆炸,致人双眼受伤。在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后,受害者将商品经销者诉至法院。日前,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销售商向受害者赔偿包括医药检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五千余元。
原告郭朝欣是洛宁县汽车站职工,2004年8月9日中午,他到被告洛宁县益源摩托车配件批发部购买了一桶高级快干自动喷漆,在回家途中,该桶漆爆炸,将原告双眼致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后经法医鉴定,郭朝欣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洛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购买产品,产品因质量问题致人受伤,销售商应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http://www.lawyee.org/Case/Case_List_Correlation.asp?CaseID=461549&Action=reason&Action_Name=11819&ChannelID=2010200&ctype=cases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