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有缺陷 销售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作者: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4-07-02 17:56:01         下一篇 上一篇

  2002年5月至6月间,王某为修理挖掘机分4次从高某处购买挖掘机缸体、6D15曲轴、缸套等配件,共花费17370元。同年7月,王某的挖掘机在磨合期间,第6缸曲轴节发生双向断裂,并造成发动机缸体及机内配件损坏。经高某现场初步判定属于曲轴质量问题所致。后高经与厂家协商,厂家只同意为王更换新曲轴1根,但王不予接受。同年8月,王为重新修理挖掘机支出修理费2000元,由此给王造成经济损失19370元。后二人因赔偿经济损失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王一气之下将高诉至法庭。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造成王某挖掘机损坏的后果是因为使用高某提供的6D15曲轴所致,高某仅凭产品合格证而主张王某存在过错,并以此作为其免责事由,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高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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