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10 月25 日,唐国可与他的朋友江徐林在南昌合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他们以江徐林的名义与房东王强(化名) 签订了一份租住合同,按协议规定,王强在出租房内提供一些日常生活用具,其中包括一台“雅奇”牌燃气热水器。
同年11 月1 日中午时分,唐国可在租住房浴室内使用那台“雅奇”热水器烧水洗澡,洗着洗着就出不来了,当他的朋友发现时,唐国可已经没气了。经南昌市青云谱公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唐国可系CO(一氧化碳) 中毒死亡。
得知儿子在洗澡时突然死去,唐国可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房东提供了一个不合格的热水器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于是去找房东理论。面对唐国可的父母,房东王强认为自己在整个事情中并没有过错,因为他在将其房屋租给江徐林时,江徐林并没有告知王强自己与唐国可合住。再说,他在将房租给江徐林时,已告知江徐林家中的电器可能坏了,最好不要用。在他看来,唐国可的死亡纯粹是因其使用热水器不当所致。
既然和王强没法商量,唐国可的父母只好追查这台不合格热水器的经销商。他们得知该热水器是王强于2000 年10 月15 日在位于南昌市民德路的申花经营部购买的,而该热水器又是由广东省中山市东凤美的宝电器燃具厂生产的。在不能确定该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唐国可的父母只好将房东、经销商、生产厂家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儿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中的60 % ,共计8. 96 万元。其中因美的宝电器燃具厂已经注销,与之有所联系的是中山市英伦堡电器有限公司,所以英伦堡公司成了被告。
申花经营部认为,他们对于唐国可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因其销售的热水器均是质量过关的,再者“雅奇”牌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已注销,主体都不存在了,他们请求法院驳回唐国可的诉讼。
而英伦堡公司认为,唐国可在诉状中将其列为被告是诉讼主体错误。根据工商资料证明,他们与中山市东凤镇美的宝电器燃具厂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且美的宝电器燃具厂已经注销而非变更,股东之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唐国可的父母称其前身是中山市东凤镇美的宝电器有限公司缺乏依据,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引起死者发生煤气中毒的热水器是中山市东凤美的宝电器燃具厂生产的雅奇8 升热水器,但唐国可的父母至今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中山市东凤美的宝电器燃具厂与英伦堡公司是同一主体,所以,原告起诉英伦堡公司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所起诉的申花经营部已于2002 年10 月22 日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该经营部门法院提供了2000 年10 月17 日经江西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检验出具的报告,证明其所出售的热水器是合格产品,且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向南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申请了对热水器及减压阀委托检测,但至今未向法院提供有关检测报告来证明死者的死亡是因涉案热水器本身质量问题所致,故原告对申花经营部的起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也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王强,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王强向唐国可提供了有质量问题的“雅奇”牌燃气热水器,导致唐国可的死亡,故原告起诉王强的理由也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也不予支持。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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