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5日,两原告郭文、邱敏购买被告广东某燃气具有限公司生产的JSD14——7L1型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一台,安装于北侧厨房。2008年4月4日晚,家人使用热水器洗澡。但当家人洗完澡后,却发现北侧小卧室内有很浓的煤气味,两原告的女儿章小丽倒在地上昏迷不醒,送往医院后死亡。经过公安机关鉴定,章小丽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两原告认为其女儿章小丽死亡的严重后果系由使用被告公司的产品所致,被告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6万余元。被告认为,生产厂家已充分履行了自身的告知义务,事故发生主要是由于郭家在使用热水器时未安装烟道,且没注意通风。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明知自己所使用的热水器,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必须安装烟道,但没有对安装烟道此项重要安装内容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而且在使用热水器时没有注意通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和不当。但被告方作为专业生产厂商,对于其所生产产品的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不仅要对消费者尽到告知义务,而且应当负责对产品的正确安装、维修,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被告方委托的安装维修人员由于疏忽,未按照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要求正确安装排烟管,导致惨剧发生。该生产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广东某燃气具有限公司赔偿郭文、邱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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